行政法学 大中专文科专业法律 胡建淼
行政法学家胡建淼教授独著式代表法学教材,全景式涵盖行政法学领域之基本问题,真实完整反映我国当今行政法制度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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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建淼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81762
出版时间2015-08
版次4
装帧平装
开本16
页数786页
字数1170千字
定价79元
货号104_9787511881762
上书时间2024-12-02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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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ⅰ.绪论
章 行政法和行政法学
第二章 行政法基本原则
ⅱ.主体论
第三章 行政主体
第四章 行政人
第五章 行政相对人
ⅲ.行为论
第六章 行政行为基本理论
第七章 行政行为基本范畴
第八章 行政规定与行政决定
第九章 行政决定(一):行政处罚
第十章 行政决定(二):行政许可
第十一章 行政决定(三):行政强制
第十二章 行政决定(四):其他
第十三章 特殊行政行为
第十四章 行政相关行为
ⅳ.要件论
第十五章 行政职权(一)
第十六章 行政职权(二)
第十七章 行政证据
第十八章 行政依据
第十九章 行政程序
ⅴ.责任论
第二十章 行政违法
第二十一章 行政赔偿
第二十二章 行政补偿
ⅵ.监督论
第二十三章 行政复议
第二十四章 行政监督
附录:本书所涉的基本概念
内容简介:
行政法学是我国有名行政法学家胡建淼教授的独著式代表法学教材。本书集作者多年行政法研究之大成,以主体论—行为论—要件论—责任论—监督论为结构,全景式涵盖行政法学领域之基本问题,真实完整地反映我国当今行政法制度全貌,资料翔实、层次分明。本次第四版,作者秉持“中观行政法学”定位,根据立法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等相关立法与解释变化,以及行政法治改革所涉理论与基础制度之发展进步,重撰精修相应内容。每章以“疑难问题探讨”单设一节,对前沿问题深度解析,并辅直观鲜活图表与“法规”、“案例讨论”以及“复思题”以助益,在理论讲解之中引导深入思,在案例征引同时进行透彻分析。本书不仅适合行政法专业本科生与分阶段学使用,对欲在本领域进行深入研究的学者而言,亦堪称佳作。
作者简介:
胡建淼,男,1957年生于浙江省慈溪市。1989年7月于中国政法大学院,1995年8月起任原杭州大学副校长,1998年9月起任浙江大学副校长,2007年10月起任浙江工商大学校长,2010年12月调入行政学院。现任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兼行政执法行为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东亚行政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行政法研究会顾问,优选法院特邀咨询员和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委员,优选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院“特殊津贴”享受者(1993),中国首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1995),百千万人才(1997),中国靠前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长期从事公法和行政法研究,自1990年以来,曾到美国斯坦福大学、英国爱丁堡大学、澳大利亚西澳大学、德国基尔大学、法国马赛大学等作过访问学者或学术交流。自1987年来,共出版行政法学、比较行政法、论公法原则、行政强制等著作九十余部(含合著),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一百余篇(含合著)。
精彩内容:
第四版序自从2010年2月出版行政法学(第三版)以来,下列原因导致了对第三版的再次修改:,有关法规的制定和修改。这期间人大及其会制定了不少新法律,如中华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中华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中华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中华共和国旅游法(2013)、中华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等。这些新制定的行政法律对我国的行政法制度和行政法理论都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特别是行政强制法的制定,它作为行政强制行为的基本法,直接冲击到传统的行政强制法理论;出境入境管理法的制定,直接更改了由1985年制定的原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所确立的行政终裁制度。此外,还有大量法律的修改,如2011年中华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华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2012年中华共和国赔偿法、中华共和国法和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改,2013年中华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共和国草原法、中华共和国证券法的修改,2014年中华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和2015年中华共和国立法法的修改等,它们也都通过修改行政法制度而影响了行政法理论。特别是立法法和赔偿法的修改,它直接导致了行政立法和行政赔偿的制度与理论的更新。还需要一提的是,院的一个行政法规,即2011年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直接改进了中国行政征收和行政补偿制度。如果行政法学(第三版)不作及时修改,它会远离中国的立法实际。第二,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改革的深化。自2012年新一届换届以来,为真正打造现代型法治,院继续转变职能,继续强调简政放权,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短短两年时间,院先后取消和下放了七批共632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亦在同步推出。这一系列的行政法治改革,无不涉及行政法的理论和基础制度,特别是关联到行政权力、行政许可等行政法学基础理论。本教材行政法学必须对院的这些行政法治新实践和新成有所反映。第三,高法院指导案例的作用。在诉讼先行的中国(行政诉讼法推进了行政实体法的发展),行政审判制度对行政法制度和理论的推进起着潜在的作用。高法院在行政判决中的意见都在悄悄地影响着行政法理论。近几年来,高法院越来越重视指导案例的作用。除了高法院公报所公布的一系列包括行政案例在内的“指导案例”外,高法院行政审判庭自2010年以来已制作了160个“行政审判案例”。这些案例,特别是案例中的“裁判要旨”,是我修改本教材的材料。的行政法教材如果还不研究“行政审判案例”的话,它可能已不再是合格的教材了。以上任何一条理由,都足以支持我对教材第三版的修订。行政法学第四版修订工作开始于2013年10月,到2014年年底第四版修订稿基本完成时,第十二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11月1通过了对中华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草案。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于2015年5月1起施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冲击的不仅仅是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它也直接影响了中国的行政法基础理论。这个尚不十分的法律修改,仅以“行政行为”代替“具体行政行为”这一用词的变化,也足以导致许多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教材的修改。为此,面对刚刚修订完的稿件,我又重新对照新行政诉讼法进行了再次修改。无论本教材修订的质量如何,它无疑是结合新行政诉讼法和新立法法而修订的新教材。这一点我非常欣慰。这次修订,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有较大改进。在内容上,继续按我“中观行政法学”的定位,着力推进基础理论的更新、完善和成熟;在形式上,除了保留第三版的特点(每章设“小结”、“法规连接”、“案例讨论”)外,新增了六个特点:一是增设“篇”的设置,更突显了全书的逻辑;二是每章增设“疑难问题探讨”,使得本教材更具前沿,增加了深度,使它既可成为本科生教材,也可成为的教材;三是每章增设了复思题,有助于学后复时抓住每章的要点;四是更换了许多案例,本版所讨论的案例大多是高法院(以及行政审判庭)所公布的案例,增强了案例的;五是在引用的每个法规名后面一律用括号标明该法规的制定或者修订时间(已列入法规全称简称对照表的法规除外),以便表明该法规的“新”;六是在全书正文后附上了“基本概念”,便于们学时对照,同时保证全书用词的统一。行政法学(第四版)由六篇二十四章构成。篇“绪论”,回答了“什么是行政法”的问题;第二篇“主体论”,回答了“谁有权管谁”的问题;第三篇“行为论”,回答了“谁怎样管谁”的问题;第四篇“要件论”,回答了“什么样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有效”的问题;第五篇“责任论”,回答了“行政行为错了要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后一篇“监督论”,回答了“如何通过行政程序追究行政责任”的问题。从第三版到第四版,我的人生时空又跨越了整整五年。在这五年中,我的工作“常态”发生了很大变化。2010年12月30,经历原杭州大学三年副校长、浙江大学九年副校长和浙江工商大学三年校长职位的我,带着浙江人的期待、迷惑和猜测,告别让多少人羡慕的“校长”职位,告别一个花园式的城市杭州,来到了北京,担任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这既是一次组织调动,更是一次个人的人生选择。尽管我从一个单位的主要变成了一个单位的中层,从一个三万多人的大学来到了一个十几个人的机构,但我相信北京是一个更大的舞台!我认为,本人到的台上为干部这一“关键少数”布道真正的“法治”以推进中国的法治进程,比在浙江带领一个大学进入“百强”更为重要。从一个连跳楼、民工超生、安全卫生都必须负责的校长,变成了一个法学部主任,不能不说是一个较大的解脱,我会有更多的时间做“我喜欢做的事”。这几年,我在北京的主业是“布道”法治,已前后作了几百场“法治报告”,上至(2011年3月28在讲解推进依法行政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下至乡,覆盖三十多个省市自治区。“主业”之外,还要守住“一亩三分田”(行政法学研究老本行)。行政法学(第四版)的推出是“三分田”上长出的花果。刚来北京,需要安顿的事务挺多,工作的适应、购房装房、为小孩找幼儿园。我那位来自草原的充满柔情又带侠气的夫人非常能干,承担了许多本该由我承担的事务。当年一岁多的女儿小格格至今已经五岁过半,这几年她陪伴着我享受北京的动物园、海洋世界、植物园、天文馆的乐趣,带我玩遍乐园里的所有游戏项目,弥补了我时期的缺失。我和女儿一起成长!每每和我女儿在一起的时候,周围的一草一木、一滴水或一片云,都为我的学术研究激发灵感。我要感谢她们!我还要感谢我的博士生陈吉利,他为我输入了许多行政法案例;同样要感谢我的博士生顾瞳瞳,她将书中的提纲翻译成英文和法文。胡建淼2015年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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