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与现代精神(精) 法学理论 (美)杰罗姆·弗兰克|责编:似玉|译者:刘楠//王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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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现代精神(精) 法学理论 (美)杰罗姆·弗兰克|责编:似玉|译者:刘楠//王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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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美)杰罗姆·弗兰克|责编:似玉|译者:刘楠//王竹

出版社法律

ISBN9787519752811

出版时间2020-12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16

页数349页

定价98元

货号104_9787519752811

上书时间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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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目录:

编基本迷思及其部分后果

章基本迷思

第二章不解释

第三章法律语言:律师是辩解者的职业

第四章造法

第五章法律现实主义

第六章比尔和法律原教旨主义

第七章文字主义与经院主义

第八章孩子式思维方式

第九章遗传学

第十章文字意识

第十一章科学训练

第十二章审判过程和法官个

第十三章机械的法律·规则·自由裁量权·理想的法官

第十四章虚幻的先例:未来:梦游症

第十五章痛苦的悬置

第十六章基本法律迷思及陪审团

第十七章法典化和法律命令说

第十八章解释

第二编基本法律迷思及部分杰出的法律思想家

章罗斯德·庞德院长对法律确定的追寻

第二章耶林与地球上的正义王国

第三章德莫格所相信的欺骗公众的重要

第四章乌尔泽与外行无知的价值

第五章妥协的意义

第六章卡多佐的坦率

第三编结论

章摆脱对父权的需求

第二章奥利弗·温德尔·霍尔姆斯法官,一位成熟的法学家

附录

附录一其他解释

附录二规则崇拜主义和现实主义的注释

附录三科学和确定:一个关于科学的非科学构想

附录四庞德观点的注释

1.庞德——关于渴望法律确定的本质

2.庞德对美国法中一些传统因素的讨论

附录五关于陪审团的注释

附录六法典化的注释

附录七对拟制的说明

附录八致不喜欢提及“无意识的思维过程”的读者

附录九各章参注释

编章

编第二章

编第三章

编第四章

编第五章

编第六章

编第七章

编第八章

编第九章

编第十章

编第十一章

编第十二章

编第十三章

编第十四章

编第十五章

编第十六章

编第十七章

编第十八章

第二编章

第二编第二章

第二编第三章

第二编第六章

第三编章

第三编第二章

附录十第二版补充

1.关于不解释

2.心理学解释之“概念的”本质

3.(a)存在或能够存在与(b)想要存在的区别

索引

译者注

译后记

内容简介:

原著于1930年出版,此后经过5次再版。本书译自1948年第6版,与1930年版本相比,作者增加了长篇序言,提出了进一步的思,是弗兰克对其现实主义法律思想的系统、全面阐述,也是“事实怀疑论”派的经典之作。法律形式主义认为:判决是将法律规则演绎于诉讼事实所得出的确定结论,即rule(规则)×fact(事实)=deciion(判决)。弗兰克指出这是个“基本的法律迷思”。判决实际上来自于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即timulu(刺激)×ubjectivefact(主观事实)=deciion(判决)。认知中,法律规则只是“刺激”之一,不同法官的个、经验、价值判断以及由此而来的直觉都隐而不显地影响着他们对事实的认定,进而影响着判决结论。因而无论正式的法律规则是多么明确,多数判决结论都难以预测。对当事人而言真正具有意义的“法律”其实是特定诉讼案件的判决或者对某个待决案件的预测,而非法官用于修饰、正当化其结论的法律规则。弗兰克把人们对法律的确定、一致适用和可预测的执念归因于心理上的“恋父情结”:法律成了父亲的替代物,且一贯正确。但世界充满了不确定,的时代往往也是不稳定的时代,面对生活充满改变和意外的事实,正义需要创造地寻求一个更加切实的妥当结论,而不是沉浸于想的“冷静的逻辑引擎”中。而不可回避的自由裁量权意味着责任和对偏见的警惕,法官要“生动地理解事实,充满同情地对待我们眼前的人类命运。努力钻研诉讼各方的需求,让他们站在法官面前像病人站在医生面前一样,不能给他们一块光秃秃的石头(推理),而应给予其同情的面包(救济)”。

作者简介:

作者杰罗姆弗兰克  jerome frank,1889~1957美国现实主义法学运动“事实怀疑论”的旗帜人物。早年求学于芝加哥大学,获文学学士和法学硕士。1912年后先后在律师事务所以及部门工作,20世纪30年代年曾任教于美国现实主义法学中心之一的耶鲁大学法学院。支持“新政”并于1939~1941年担任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1941年被罗斯福统任命为巡回区上诉法院法官,并在此职位上一直工作到去世。其主要著作有:法律与现代精神(1930),法院实际上在做什么(1932),法官霍姆斯先生和非欧几里得法律思想(1932),如果人人都是天使(1942),卡多佐与上院迷思(1948),初审法院:美国的神话和现实(1949)等。译者刘楠1966年生,英国伦敦大学亚非学院法学硕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1991年取得律师资格,1995年开始从事民事实务,先后担任过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院长,现任四川省法院副院长,一级法官。审判业务专家,四川省首届“十大中青年法学专家”,四川大学客座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导师。王竹1981年生,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所长,兼任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法治大数据研究所所长。相继在民大学获得管理学学士、民商法学硕士和博士,先后赴我国台湾地区东吴大学、美国康奈尔大学和耶鲁大学求学,英国牛津大学法学部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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