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纠纷案件裁判规则(1) 法律实务 曹士兵 编
针对实务难题,精选经典案件,结合法律科技、大数据信息,配合可视化图表,打造裁判规则,为使用者提供类案裁判全景、直接参类案,迅速获得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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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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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曹士兵 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40610
出版时间2019-08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16
页数301页
字数318千字
定价55元
货号xhwx_1201991699
上书时间2024-11-06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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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互联网纠纷案件裁判规则条:
对互联网环境下未类型化的竞争行为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互联网纠纷案例裁判规则第2条:
同业竞争者的身份不同于普通消费者,在发表相关言论时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其发表的内容应客观、真实、公允、中立、合理、正当,否则会超出正当的商业的范畴,构成商业诋毁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互联网纠纷案例裁判规则第3条:
短的制作和传播有助于公众的多元化表达和的繁荣,因此,对短是否符合创作进行判断之时,对于创作的要求不宜过高,只要能体现制作者的个化表达,可认定其具有创作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互联网纠纷案例裁判规则第4条:
有效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权利人的身份信息、权属凭证、证明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以及指向明确的被诉侵权人的网络地址等材料,权利人的投诉达到前述有效通知标准的,网络服务提供方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互联网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5条:
商标权利人未提供商品构成侵权的证据,仅以未授权为由主张销售方构成商标侵权的,有违商标权一次用尽原则,不予支持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互联网纠纷案例裁判规则第6条:
网络媒体报道或文章应当客观中立,还应该综合呈现多方意见。如果仅截取其中一个方面的内容,夸大片面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构成名誉侵权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互联网纠纷案例裁判规则第7条:
在侵权判定上,转载和发表并无不同,只要是其内容构成被报道对象名誉受损,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互联网纠纷案例裁判规则第8条:
经营者应对消费者针对其服务本身的评价予以必要的容忍,如差评不存在虚构事实、恶意诋毁等情形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应经营者的要求删除,不能认定侵权
一、类案检索数据大报告
二、可供参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互联网纠纷案例裁判规则第9条:
信息的收集方泄露用户个人隐私信息,且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犯隐私权的侵权责任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互联网纠纷案例裁判规则0条:
网络虚拟店铺权利属为用户与网络台之间的债权债务,未经网络台同意的店铺行为成立但未生效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互联网纠纷案件裁判规则1条:
第三方电商台按照电子合同的约定对商家售行为进行违规处理于法不悖,有利于净化网络交易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台管理秩序和商誉,对其效力判断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框架内予以支持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互联网纠纷案件裁判规则2条:
电子台经营者根据台服务协议的约定,自违规店铺扣款主动赔付消费者,该消费者赔付金制度属于电子台消费者保护规则,直接受益主体是消费者而非台,违规商家主张援引违约金制度对赔付标准进行调整的,不予支持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互联网纠纷案件裁判规则3条:
电子台经营者通过数据分析判定商家涉嫌虚交易,且商家无法其交易异常行为作出合理解释的,台有权根据电子合同的约定认定虚交易成立并对商家采取违规处理措施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互联网纠纷案件裁判规则4条:
网购中因家过失出现标价错误,在家未证明存在重大误解请求撤销合同的情况下,应标价错误向消费者承担相应责任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互联网纠纷案件裁判规则5条:
同一当事人长期购买类似产品,并以同样的诉请主张和理由向法院主张惩罚赔偿,能够证明其并非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而购买涉案产品,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为生活消费所需购买商品的消费者范畴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互联网纠纷案件裁判规则6条:
进食品中文标签问题与影响食品安全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如不符合“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实质要件,不应适用《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赔偿的规定
一、类案检索数据大报告
二、可供参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互联网纠纷案件裁判规则7条:
消费者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起诉实际销售者及网络交易台或单独起诉网络交易台的,基于合同相对原则,网络交易台并非适格被告。经法院释明后,原告仍不撤回对网络交易台起诉的,可以裁定驳回对网络交易台的起诉
一、类案检索数据大报告
二、可供参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互联网纠纷案件裁判规则8条:
网络交易台提供者产品责任需要综合信息提供义务的履行、是否作出承诺和是否明知或应知进行判断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互联网纠纷案件裁判规则9条:
互联网环境下市场支配地位可以通过妨碍或排除竞争的行为评估市场支配地位和行为的市场影响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互联网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20条:
提供有偿网约代驾服务的主体并不具有车损险被保险人地位,代驾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车损,代驾司机负有责任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后,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
一、类案检索数据大报告
二、可供参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后记
内容简介:
互联网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一)旨在依托人工智能案例大数据台,利用大数据分析工具,提炼出互联网领域纠纷案件类案裁判指引,挖掘案例所蕴含的法治价值,向行业专家和广大读者提出编写组认为有典型意义的互联网领域裁判案例,为推进互联网纠纷类案同判,终实现法律适用统一,贡献绵薄之力。
精彩内容:
当前,互联网产业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和活力来源,大数据、人工智能、移动支付等互联网新兴技术的出现,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的产生和迭代,都给传统的法律制度带来了挑战。在此背景下,法院作出的裁判,在确立互联网行业准则、规范互联网行业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推动互联网领域立法修改与完善等方面均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互联网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一)一书编写组,笔者团队旨在依托人工智能案例大数据台,利用大数据分析工具,提炼出互联网领域纠纷案件类案裁判指引,挖掘案例所蕴含的法治价值,向行业专家和广大读者提出编写组认为有典型意义的互联网领域裁判案例,为推进互联网纠纷类案同判,终实现法律适用统一,贡献绵薄之力。
在编写本书的过程中,大数据将互联网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更为全面、直观地展现在笔者面前,令笔者惊喜于互联网技术运用于海量案例数据研究的强大魅力,更进一步深切地感受到我国法院先的审判水。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编写组依托的是业内较为专业、全面的案例数据库,但由于本次是将大数据分析全面用于互联网纠纷案例研究的尝试,经验尚有欠缺,囿于时间、技术、检索条件等因素的,在相关案例和裁判规则的精细化分析、类型化处理等方面,或也留有诸多遗憾。
在编写本书之前,编写组多次研究讨论了互联网领域热点、难点纠纷,确定了规则提取和案例研究的方向。在编写本书的过程中,编写组检索查阅了海量裁判文书,通过认真研读、深入探讨,精心挑选了说理水、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俱佳的案例,该等案例或是前期法院已经输出的典型案例,或是社会关注度高、行业和社会影响较好的热点案例,并提炼出了20个相关裁判规则,以期让法官们从繁重的案例检索工作中减轻工作量,为同类案件的裁判思路提供一些参。当然,互联网纠纷天然有着新颖、多元化的特点,囿于时间和篇幅有限,很多的规则和案例此次未来得及纳入本书中,编写组后续也会持续努力。同时,本书也旨在为互联网纠纷案例的大数据分析抛砖引玉,希望未来诸位同仁一起加入“类案同判”的工作中来,研究出更好的分析工具,推出更多更好的案例研究成果。
本书专家组成员陈萌、代秋影、顾全、刘晓春、任启明、邾立军均参与了大数据报告研究和规则的提炼、撰写及编校,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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