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领域刑事犯罪案件裁判规则 法律实务 李玉萍 编
针对实务难题,精选经典案件,结合法律科技、大数据信息,配合可视化图表,打造裁判规则,为使用者提供类案裁判全景、直接参类案,迅速获得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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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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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玉萍 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40627
出版时间2019-08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16
页数283页
字数299千字
定价55元
货号104_9787519740627
上书时间2024-11-06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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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特价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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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金融领域刑事犯罪案件裁判规则条:
行为人设立公司、企业或子公司、分公司后,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以个人犯罪论处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金融领域刑事犯罪案件裁判规则第2条:
行为人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或子公司、分公司,违法犯罪所得主要归个人所有的,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金融领域刑事犯罪案件裁判规则第3条:
私募管理人依法在行业协会登记备案后所实施的募资行为仍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犯罪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金融领域刑事犯罪案件裁判规则第4条:
网络借贷台偏离信息中介属,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可能触犯刑事法律,构成非法集资犯罪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金融领域刑事犯罪案件裁判规则第5条:
针对特定对象或者少数人的“民间借贷”“私募”行为,因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即使涉案数额较大,也不以犯罪论处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金融领域刑事犯罪案件裁判规则第6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金融领域刑事犯罪案件裁判规则第7条:
行为人通过亲友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或者经公开宣传后,同时向不特定对象、亲友吸收资金的,其亲友投入的资金应一并计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数额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金融领域刑事犯罪案件裁判规则第8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犯罪数额,以行为人实际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金融领域刑事犯罪案件裁判规则第9条: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对于公司企业经营管理中下层的员工,不清楚公司企业经营管理层的相关决策及资金来源、质及用途的,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金融领域刑事犯罪案件裁判规则0条:
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且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予刑事处罚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金融领域刑事犯罪案件裁判规则1条: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行为人需同时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和“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才能认定为集资诈骗犯罪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金融领域刑事犯罪案件裁判规则2条: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不能仅以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集资或者较大数额的集资款未能返还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金融领域刑事犯罪案件裁判规则3条:
行为人以开展经营活动为由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后,未将集资款项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导致数额较大的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金融领域刑事犯罪案件裁判规则4条: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集资,同时构成组织、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金融领域刑事犯罪案件裁判规则5条:
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促销费、广告费、中介费、回扣等犯罪成本,不能从集资诈骗犯罪数额中扣除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金融领域刑事犯罪案件裁判规则6条:
集资诈骗犯罪的犯罪数额以案发时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金融领域刑事犯罪案件裁判规则7条:
持卡人必须同时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和经有效催收后“仍不归还”的主客观要件,才能成立信用卡诈骗犯罪中的“恶意透支”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金融领域刑事犯罪案件裁判规则8条: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犯罪数额为持卡人在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金融领域刑事犯罪案件裁判规则9条:
持卡人透支信用卡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后因经营困难无法及时偿还的,不宜认定为“恶意透支”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金融领域刑事犯罪案件裁判规则第20条:
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贷款诈骗犯罪与骗取贷款犯罪的核心要素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内容简介:
金融领域刑事犯罪案件裁判规则选择了刑事实践中常见多发、法律适用分歧较大的非法集资、信用卡诈骗和贷款诈骗等罪名,围绕20条裁判规则,借助大数据检索分析,遴选出了60个可供参的例案,以期对依法惩治金融犯罪、统一法律适用、促进公正有所裨益。
精彩内容:
金融犯罪是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包括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两大类型:前者涵盖了伪造货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内幕交易罪、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洗钱罪等30个具体罪名,后者涵盖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8个具体罪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展,金融犯罪的危害益凸显,新的犯罪类型、犯罪手段和方法层出不穷,、在此类案件时面临越来越多的法律适用问题。本书选择了刑事实践中常见多发、法律适用分歧较大的非法集资、信用卡诈骗和贷款诈骗等罪名,围绕20条裁判规则,借助大数据检索分析,遴选出了60个可供参的例案,以期对依法惩治金融犯罪、统一法律适用、促进公正有所裨益。
撰稿人(按撰写章节顺序排列):
高法院刑三庭法官张向东,负责规则、2、5、9、10、11、12、15条的撰写;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玉萍,负责规则第3、4、14、18条的撰写;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法院法官吴晓蓉、曲怡、祝年玺,负责规则第6、7、8、16条的撰写;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法院法官吴晓蓉、姜堰区法院法官薛艳、高娜负责规则3、17条的撰写;
会科学院大学院博士生李振民负责规则9、20条的撰写。
会科学院大学院博士生李振民参与了本书例案的筛选工作。全书由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玉萍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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