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权责任利益保护的解释论 法学理论 方新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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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利益保护的解释论 法学理论 方新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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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新军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54990

出版时间2021-04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16

页数384页

字数324千字

定价98元

货号xhwx_1202459878

上书时间202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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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目录:

引言

章原《侵权责任法》第6条款引发的争论

节原《侵权责任法》起草过程中的争论

一、原《侵权责任法》历次审议稿中条文内容的变化

二、原《侵权责任法》起草过程中的争议

第二节原《侵权责任法》生效后学说理论的争议

一、以法国模式为基础的解释论

二、以德国模式为基础的解释论

三、以本模式为基础的解释论

四、以意大利模式为基础的解释论

第三节德国模式的反水现象

一、我国台湾地区“民法”84条的前世今生

二、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保护范围差异的正当问题

三、区分权利和利益的正当问题

四、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在利益保护上存在规范漏洞

五、导致契约责任的肥大化

第四节《民法典》颁布后的学说争论

一、委会法工委民法典释义书的观点

二、高法院民法典释义书的观点

三、民大学民法典释义书的观点

四、科院法学所民法典释义书的观点

五、程啸的观点

第五节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德国模式在比较法上的接受度问题

二、德国模式的合理和存在的问题

三、权利和利益的区分可能问题

四、权益区分保护和违法要件的关联问题

五、权益区分保护和损害要件的关联问题

六、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利益保护范围和方式

七、《民法典》165条款的具体解释方法

第二章德国模式的合理和存在的问题

节立上接受德国模式的样本

一、《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的立法模式

二、耳曼语族的立法模式

三、拉丁语族的立法模式

第二节解释论上接受德国模式的样本

一、法国的解释论方法

二、意大利的解释论方法

三、本的解释论方法

四、英美法系的类似思方式

第三节德国模式的合理

一、德国模式的可预见和可作

二、德国模式打通了公法和私法之间的通道

三、德国模式打通了法律和道德之间的通道

第四节德国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德国民法典》第823条款存在的问题

二、《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2款存在的问题

三、《德国民法典》第826条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权益区分保护的合理证明

节权利和利益的关系问题

一、利益说的由来

二、权利的本质不是利益

第二节侵权责任保护范围和契约责任保护范围的关联问题

一、侵权责任等同保护权利和利益的不可能

二、契约责任等同保护权利和利益的不可能

第三节权益区分保护和违法要件

一、问题的由来

二、违法要件的缘起

三、违法要件的功能

四、结果不法说和权益区分保护的关系

五、刑法学关于违法的争论对民法学的启发意义

六、违法和权益侵害、损害之间的关系

第四章权益区分保护的解释方法

节规范漏洞的存在

第二节既有的解释方法

一、以损害概念为核心的解释模式

二、以动态体系论为核心的解释模式

三、以本相关关系理论为基础的解释模式

四、“限缩解释+目的扩张”的解释方法

第三节《民法典》165条款的解释论

一、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权益区分保护的解释方法

第五章权利保护的形式主义标准

节权利名分的意义

一、价值层面的意义

二、立上的意义

三、解释论上的意义

第二节权利保护的形式主义方法的意义

一、对法条文义的尊重

二、强化法官的裁判证立义务

三、避解释论上的逻辑盾

四、避“权利爆炸”带来的“通货膨胀”趋势

五、避能动主义的过度扩张

第三节民事权利的类别

一、《民法典》中规定的权利类别

二、《民法典》之外的民商事法律规定的权利类别

三、《民法典》中规定的法益类别

第四节权利概念的解释方法

一、权利概念解释的一般理论问题

二、权利概念的类别及其对解释方法的影响

三、权利概念的具体解释方法

第五节利益上升为权利的途径

一、条条大路通罗马

二、隐私权的名分在美国是如何获得的

三、隐私权的名分在中国是如何取得的

第六章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对利益的侵害

节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的一般理论问题

一、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和规制法的关系

二、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的位阶

三、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的判断方法

第二节侵权责任法之外的私法规范是否属于保护他人的法律?

第三节宪法规范是否属于保护他人的法律?

第四节刑法规范是否属于保护他人的法律?

第五节行政法规范是否可以作为保护他人的法律?

第七章通过民法内在体系对利益的保护

节内在体系和利益保护的一般问题

第二节公序良俗原则拓展侵权责任保护范围的功能

一、违反公序良

内容简介:

本书所探讨的侵权责任中的利益保护问题,实际上是在探讨民法典165条款的解释论问题。与原侵权责任法第6条款相比,民法典165条款增加了“造成损害的”表述,但是并没有在本质上改变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基于对民法典165条款的文义解释,一般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包括:(1)加害行为;(2)权益侵害;(3)权益侵害和加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过错。如果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则需要加上:(5)损害;(6)损害和权益侵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构成侵权的,未必有损害;有损害的,未必能够主张损害赔偿。只有侵害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导致的损害,才具有法律上的可赔偿。而权益侵害是违法要件的另外一种表述。
    民法典165条款在文义上将权利和利益并列,似乎没有进行区分,但是在解释论上必须对权利和利益进行区分保护。因为侵害权利的违法被推定,侵害利益的违法要单独证明。关于权利的保护应该采纳形式主义的方法,即只有民事法律规定的权利才是侵权责任法上应该得到保护的权利,其余的都是利益保护的问题。对权利和利益进行区分保护,并不意味着对利益的保护比对权利的保护弱,这只是要求法官在对利益进行保护时进行充分的裁判证立,以说明当事人主张的某种利益是法律上应该得到保护的利益。法官在对当事人主张的利益进行筛选时,必须充分虑公法规范对侵权责任认定的影响,同时也必须充分虑民法典的内在体系,即民法基本原则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以及在价值判断上增强裁判说理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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