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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下)

368 九品

仅1件

上海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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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德]巴尔 著;张新宝 译;张新宝 校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4-05

版次1

装帧平装

货号A04

上书时间202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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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九品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德]巴尔 著;张新宝 译;张新宝 校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04-05
  • 版次 1
  • ISBN 9787503634802
  • 定价 245.0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16开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1729页
  • 字数 1815千字
  •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内容简介】
  基本概念,大陆欧洲民法典中的侵权行为法,斯堪的纳维亚赔偿法和普通侵权行为法,欧盟内侵权行为法的统一和协调,在私法范围内的侵权行为法,侵权行为法与宪法和刑法等六章。下卷包括:损害、可赔偿性损害和损害赔偿,自己不当行为之责任的理论及其表现形式,自己没有不当行为之责任的理论与表现形式、因果关系与可归责性、一般抗辩事由等五章。本书对欧盟15个成员国16个法域的侵权行为法立法、判例和学说进行了系统的比较观察。研究细密、资料全面、见解深刻是其基本特点。大陆法系法学论著通常较少研究判例,而本书对欧盟各国从《法国民法典》以来近200年的侵权案件之全面研究使读者见到的是各国生动的侵权行为法。作者站在整个欧盟的高度研究侵权行为法,避免了偏颇于一国之制、一孔之见,而给谈者展现了欧盟各国侵权行为法的全面画卷。比较法研究容易陷入资料堆砌而缺乏作者自己观点的俗套,而本书的出发点就决定了其独特的立论要求——它以欧盟各国侵权行为法立法、司法和理论为基础,以制定统一欧洲民法典为目标。
【作者简介】
  克雷斯蒂安·冯·巴尔(CHRISTIANVONBAR),1952年出生于汉诺威,先后就读于弗赖堡大学、基尔大学和哥廷根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1981年就任奥斯纳布吕克大学法学院教授,1987年创建该校私法与国际法比较研究所并一直担任所长至今。其著述等身,代表作有《社会生活一般义务》、《国际私法》和《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巴尔教授是欧洲当代最著名的私法学者之一,其所担任主席的“欧洲民法典”研究项目是欧洲私法界最引人注目的研究项目。除了教学和研究所的工作外,他还担任众多兼职和客座职务。
  张新宝,1961年12月出生于湖北省公安县1984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1986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获硕士学位(1987)(师从中国民法先生佟柔老师),1991年—1993年赴美国锡拉秋兹大学(雪城大学)进修美国侵权行为法,1997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民法学博士学位。曾在日本东京大学和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大学访问研究。
  1986年就职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历任《法学研究》编辑、副编审和编审(研究员),任国家法官学院和多所法学院兼职(客座)教授。第三届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
【目录】
[上册]
第一部分 基本概念
一、“侵权行为法”的概念
二、对自己行为的责任
三、在自己没有行为时的责任
第二部分 大陆欧洲民法典中的侵权行为法
一、在债法内对自己不当行为之责任的法律规定的对象与方法
二、替代责任与对物所造成的危险的责任:基本问题
三、民法典中关于对第三人之责任规定
四、对源于动物、建筑物和土地的危险之责任
第三部分 斯堪的纳维为民作法和普通侵权行为法
一、对个人不当行为之责任的基础
二、从法典化的债法之角度看斯堪的纳维亚和不列颠群岛的法律
第四部分 欧盟内侵权行为法的统一和协调
一、法律统一和协调的手段
二、通过国家间条约统一的法律
三、欧盟与其指令、确定的法律、议案与项目
四、非制定法上的法律协调
第五部分 在私法范围内的侵权行为法
一、侵权行为法与合同法
二、侵权行为法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三、侵权行为法与所有权法
第六部分 侵权行为法、宪法和刑法
一、侵权行为法与宪法
二、侵权行为法与刑法
[下册]
第一部分损害、可赔偿性损害和损害赔偿
一、损害和可赔偿性损害
二、权利和法益侵害及可赔偿性损害
三、对人格权的保护
四、损害预防和损害赔偿
第二部分自己不当行为责任的理论及表现形式
一、行为、作为和不作为
二、不当行为和可归责性:体系化和成文法
三、某些特定领域内的注意义务
第三部分自己无不当行为之责任的理论和表现形式
一、自己无不当行为之责任的理论
二、对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和环境危险作业的责任
第四部分因果关系或可归责任
一、因果关系的可归责任问题
二、因果关系的归责标准
第五部分一般抗辩事由
一、一般抗辩事由、正当理由、外因
二、自助、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三、受害人同意、风险自负行为、共同过错及类似情形
四、免责协议
五、丧失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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