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六〇年代•山西省岚县民政局致岚县人民法院手写公函。法院:兹有xx公社大队x村王××和苏xx(离婚)在62年结婚时女方才15岁,买卖婚姻,具男方说花钱300元,女方说200元,最后双方协商女方退100元男方要200元,本局调解为170元男方坚决不,因此在本局不能解决介绍你院处理。(民政局章),法院:按你局意见退170元双方都同意请办理~(法院章)附/离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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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五品
仅1件
制作者岚县民政局、岚县人民法院(章)
年代大跃进 (1956-1965)
材质纸
尺寸18 × 13 cm
货号特-10(忻县2)
上书时间2024-06-30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七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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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函及离婚申请粘贴在一起。原样折叠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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