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欧盟国家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规制及对我国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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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国家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规制及对我国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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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2.2折 68 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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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翟巍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6-04

版次1

装帧平装

上书时间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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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九品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翟巍 著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16-04
  • 版次 1
  • ISBN 9787511892270
  • 定价 68.0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16开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391页
  • 字数 350千字
  • 丛书 经济法律文库
【内容简介】
本书研究的核心问题是国家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其研究范围聚焦于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这一问题在欧盟(欧共体)学界与实务界延宕争议约半世纪,历久弥新。它既关联着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保障公共经济利益服务职能的充分与合理履行议题,又涉及政府权力行使的法治性与谦抑性准则。为解决上述问题引发的法律空白与冲突,欧盟(欧共体)学界与实务界基于多元利益平衡的考量维度,逐渐形成较为成熟的国家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规制理论与裁判标准。近年以来,行政垄断规制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优先议题,而行政垄断通常属于国家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类型。基于此,我国应借鉴欧盟模式,厘清行政垄断与行政扶持界限,在社会公共服务领域构建行政权力谦抑行使机制。
【作者简介】
翟巍,男,山东莱州人,1979年生,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经济法方向),德国美因茨大学法学博士(欧盟反垄断法方向),德国美因茨大学法学硕士,波兰克拉科夫雅盖隆大学法学硕士,华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理事,《互联网治理与法制发展内刊》编辑,谨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务。主要研究方向为欧盟竞争法、德国法与波兰法,出版德文专著4部,参与译著1部,曾系德意志学术研究联合会(DFG)项目组成员,主持多项课题项目。
【目录】
序言 
第一章 欧盟国家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规制宪法性基础
第一节 欧盟经济宪法概述
第二节 《里斯本条约》对于欧盟经济宪法与反垄断法的影响
一、《里斯本条约》生效后欧盟反垄断法形式变革 
二、《里斯本条约》生效后欧盟反垄断法与经济宪法内容变革 
第二章 欧盟国家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规制基本概念界定 
第一节 国家限制竞争行为概念界定
一、国家限制竞争行为内涵界定 
二、国家限制竞争行为具体类型 
三、国家限制竞争行为理论依据 
第二节 公共经济利益服务概念界定 
一、公共经济利益服务内涵界定
二、公共经济利益服务关联概念界定 
三、欧盟成员国公共经济利益服务供给具体模式
四、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欧盟与成员国职权范围
第三章 欧盟国家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规制制度
第一节 欧盟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国家干预市场机制的理论依据
一、标准理论内容 
二、附属理论创设原因与法律依据
第二节  基于《欧盟运作条约》第106条第1款的禁止内容
一、基本依据 
二、阐释
三、前提条件
第三节  基于《欧盟运作条约》第106条第2款第1句的例外规定
一、基本依据 
二、阐释4
三、前提条件
第四节  基于《欧盟运作条约》第106条第2款第2句的“例外之例外”规定67
一、损害贸易关系发展
二、欧盟利益
第四章 欧盟国家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规制裁判标准
第一节  关于《欧盟运作条约》第106条第1款国家限制竞争行为界定标准 
一、关于具有特殊权利的企业的界定标准 
二、关于国家限制竞争行为界定标准 
第二节  关于《欧盟运作条约》第106条第2款豁免标准
一、关于特定类型企业的界定标准 
二、关于妨碍行为的界定标准 
三、关于“例外之例外”的界定标准 
第五章 欧盟国家限制竞争行为与国家服务保障行为的联系与区别 
第一节 导论 
第二节  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国家保障行为基本特征 
一、地区行政干预承担关键角色 
二、服务供给主体与组织形式呈现多元化趋势 
三、强调保障整体性社会公益服务
四、实现社会欧盟与社会国家的有机统一
五、有限度地实现公共经济利益服务的欧洲化
第三节 欧盟反垄断法视域下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所存在问题 
一、国家限制竞争行为与履行保障义务行为之间缺乏明晰区分界限
二、欧盟公共利益与成员国公共利益之间缺乏明确分野
三、国家限制竞争行为、国家补助行为与国家限制基本自由行为之间缺乏明确分野
第四节 欧盟反垄断法视域下现有问题解决路径
一、明晰与细化国家限制竞争行为与履行保障义务行为界限
二、系统协调欧盟公共利益与成员国公共利益之间冲突
三、明确界定欧盟反垄断法与欧盟其他部门法的适用范围
第六章 欧盟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国家补助规制解析
第一节 欧盟国家补助规制核心条款
第二节  欧盟国家补助规制司法实践
第三节 欧盟“Almunia”国家补助规制制度 
一、《委员会关于在公共经济利益服务供给补偿领域适用欧盟补助条款之通告》
二、《委员会关于向接受委托供给公共经济利益服务特定企业提供补偿形式国家补助之<欧盟运作条约>第106条第2款适用之决定》
三、《欧盟关于公共服务供给补偿的国家补助框架》 
四、《委员会关于在给予公共经济利益服务供给企业微量补助情形下<欧盟运作条约>第107与108条适用之第360/2012号条例》
五、《委员会关于成员国与公共企业之间财政关系透明化以及关于特定企业内部财政透明化的第2006/111号指令》
第四节 欧盟环保领域国家补助规制机制 
第七章  欧盟国家限制竞争行为与我国行政垄断的联系与区别
第一节 我国行政垄断概述
一、行政垄断概念界定
二、行政垄断表现形式 
三、行政垄断与政府管制区分阐析
四、行政垄断具体特征
五、行政垄断成因 
六、行政垄断危害 164
第二节 欧盟国家限制竞争行为与我国行政垄断相似性 165
一、系公权力对于市场竞争机制的介入干预 166
二、通常以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合法性抗辩依据 166
第三节  欧盟国家限制竞争行为与我国行政垄断差异性 167
一、在行为主体层面具有多元化与一元化的差异 167
二、在行为性质层面具有单一性与多重性的差异 169
三、在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形式层面各有侧重 170
四、在法律责任层面迥然不同 171
第八章  欧盟模式对于完善我国行政垄断规制的启示 174
第一节 欧盟模式对我国反垄断法体系的影响 174
一、反垄断法法律形式 175
二、反垄断法适用的权能模式 176
第二节 新欧盟反垄断法对我国反垄断法发展的启示 178
一、明确确立经济宪法制度的二元化目标 178
二、实现我国反垄断法次位法立法主体多元化 179
三、制定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专门性反垄断法次位法规则 179
四、以环境保护作为豁免限制竞争行为的重要参考指标 180
第三节 欧盟模式对于国企改革背景下行政垄断规制的启示 181
一、明晰附属性行政垄断行为的反垄断可规制性 182
二、宽泛界定公共企业概念外延 184
三、明确行政扶持行为一般性反垄断豁免 185
四、全面革新行政审批制度 186
第四节 采纳欧盟模式的潜在危险与相应对策 187
一、反垄断委员会缺乏有效控制与优化机制 187
二、在创设国际反垄断法谈判过程中存在被动参与劣势 188
第九章 我国行政垄断与国家经济政策关系 190
第一节 国家经济政策的概念界定与表现形式 190
第二节 行政垄断与国家垄断关联与区分 191
一、国家垄断产生与消解原因 191
二、国家垄断与行政垄断存在交融现象 193
三、食盐业国家垄断改革实例分析 194
第三节 行政垄断与国企垄断关联与区分 200
一、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国企垄断原因 201
二、国企分类化改革背景下国有公共企业垄断表现形式 205
三、行政垄断与国企垄断联系与区别 210
四、行政垄断与国企垄断二元规制 212
五、“破除行政垄断”与“保障国有资产”的关联关系 215
第四节 行政垄断与行政扶持关联与区分 218
一、行政垄断与行政扶持区别界限 219
二、行政垄断与行政扶持区别方式 221
第五节 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冲突与协调 227
一、竞争政策概念界定与功能定位 228
二、产业政策概念界定与功能定位 229
三、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统一 240
第十章 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行政垄断规制体系构建设想 251
第一节 立法模式层面 252
一、构建完善规范性文件反垄断合法审查制度 252
二、确立行政垄断规制制度的顶层设计构想 258
三、构建完善行政垄断执法与司法救济制度 265
第二节 执法模式层面 277
第三节 法律实践层面 283
一、江都市教育局行政垄断案 285
二、国家质检总局行政垄断案 287
三、“绿坝”行政垄断案 289
四、广东省某市政府GPS运营行政垄断案 291
五、工业盐行政垄断案 293
六、电影票价行政垄断案 296
七、河北省政府过路过桥费歧视案 298
八、云南盈鼎起诉中石化垄断案 300
九、广东省教育厅因指定赛事软件被诉行政垄断案 302
十、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 307
十一、云南省通信管理局行政垄断案 313
第十一章 上海国资委国企分类化改革背景下公共企业反垄断规制研究 319
第一节 构建上海市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反垄断规制体系的意义 319
一、为实施“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经济决策清除障碍 321
二、为贯彻“国有资本重点流向公共服务领域”方针提供保障 321
第二节 国资委在公共企业行政垄断规制领域取得的成绩 322
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破除公共企业行政垄断的关键举措 322
二、划定国资监管重点范围是规制公共企业行政垄断的必要前提 323
三、构建公共产品管理体系是行政扶持行为反垄断豁免制度保障 324
第三节  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反垄断规制亟待解决的问题 324
一、混合所有制公共企业内在目标冲突导致行政管控定性混乱 324
二、缺乏明晰的公共企业垄断与行政垄断区分标准 325
三、缺乏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行政垄断与行政扶持区分标准 326
第四节 关于完善上海市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反垄断规制体系建议 327
一、构建混合所有制公共企业内在目标冲突的解决机制 327
二、明晰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行政垄断与企业垄断区分标准 328
三、制定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行政垄断类型清单 329
四、确立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行政垄断与行政扶持区分标准 329
第十二章  我国铁路行业行政垄断规制研究 332
第一节 我国铁路行业行政垄断基本特征 333
一、市场准入壁垒构成行政垄断主要类型 334
二、国企垄断具有准行政垄断性质 336
三、价格监管具有一定行政垄断色彩 338
四、补贴机制失范构成消解行政垄断重要障碍 339
第二节 德国铁路行业行政垄断规制内容与路径 341
一、通过路网分离与民营化改革破除行政垄断 341
二、系统构建政企分开的铁路监管体系 345
三、施行合理与适度的国家补助标准 346
第三节 借鉴德国模式完善我国铁路行业行政垄断规制体系设想 347
一、实施有限度的铁路行业社会资本准入政策 347
二、严格界定铁路行业经济与安全监管权限 349
三、构建铁路公共经济利益服务供给保障机制 350
公共经济利益服务领域行政垄断规制法(草案稿) 352
结语 359
后记 362
参考文献 364
中文主要参考文献 364
外文参考文献 368
附录 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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