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刑法立法文献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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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九品
仅1件
作者陈志军 编;赵秉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6-12
版次1
装帧其他
货号H1一2
上书时间2024-11-12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九品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陈志军 编;赵秉志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16-12
-
版次
1
-
ISBN
9787519700393
-
定价
168.00元
-
装帧
其他
-
开本
16开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890页
-
字数
1251千字
- 【内容简介】
-
古人云:“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考察清末法律改革运动为起点,直至民国时期的近代刑法立法演变的历程,对于总结历史经验、深入把握中国刑法发展的历史规律,并进一步推动当代中国刑法立法的发展与进步,都具有重大的意义。经过长达七年时间的资料收集、整理、编纂,《中国近代刑法立法文献汇编》一书终于面世,期望对促进和丰富中国刑法立法理论和实务的相关研究有所裨益。
- 【作者简介】
-
赵秉志
1956年6月生,河南南阳人,新中国首届刑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1988),美国杜克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1990-1991)。现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死刑研究国际中心主任、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主任、反恐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暨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法学评议组成员,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学科评审组专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公安部法律顾问,司法部社区矫正工作特邀专家,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曾获得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博士学位获得者"(1991)、中国法学会首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1995)称号,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993),入选人事部"首批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1997)、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1999)。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刑法、中国区际刑法、国际刑法、比较刑法。长期参与我国刑法的立法工作和司法解释的研拟工作。主持科研项目60余项,个人及论著获得70余项奖励。出版个人专著和文集25本,发表论文600余篇。
陈志军
1976年1月生,湖南新邵人。1998年6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2001年6月、2004年6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先后获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专业技术三级警监。兼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理事。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刑法、比较刑法。主要学术成果:(1)独立专著4部。《共同犯罪的理论与实践》《短期自由刑的困境与出路》《侵犯财产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刑法司法解释研究》。(2)独立译著21部。翻译菲律宾、保加利亚、朝鲜、匈牙利、波兰、冰岛、土耳其、巴西、古巴、葡萄牙、希腊、墨西哥、埃及、阿尔巴尼亚、斯洛伐克、捷克、比利时、哥伦比亚、智利、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21个国家的刑法典。(3)论文。在《法学研究》《政法论坛》《法商研究》《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学评论》《法学家》《人民司法》《人民检察》《政治与法律》等刊物上发表刑法学术论文四十余篇。(4)项目。主持教育部、公安部、中国法学会、团中央等省部级课题5项。
- 【目录】
-
Ⅰ. 清末的刑法立法文献
一、《刑律草案(稿本)》(1905年)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法例
第二章刑制
第三章行为
二、《刑律草案》(1907年)及相关立法资料
(一)《刑律草案》(1907年)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法例
第二章不论罪
第三章未遂罪
第四章累犯罪
第五章俱发罪
第六章共犯罪
第七章刑名
第八章宥恕减轻
第九章自首减轻
第十章酌量减轻
第十一章加减例
第十二章犹豫行刑
第十三章假出狱
第十四章恩赦
第十五章时效
第十六章时期计算
第十七章文例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关于帝室之罪
第二章关于内乱之罪
第三章关于国交之罪
第四章关于外患之罪
第五章关于漏泄机务罪
第六章关于渎职之罪
第七章关于妨害公务之罪
第八章关于选举之罪
第九章关于骚扰之罪
第十章关于监禁者脱逃罪
第十一章关于藏匿罪人及湮没证据之罪
第十二章关于伪证及诬告之罪
第十三章关于放火决水及水利罪
第十四章关于危险物罪
第十五章关于往来通信罪
第十六章关于秩序罪
第十七章关于伪造通用货币之罪
第十八章关于伪造文书及印文之罪
第十九章关于伪造度量衡罪
第二十章关于祀典及坟墓罪
第二十一章关于鸦片烟之罪
第二十二章关于赌博彩票之罪
第二十三章关于奸非及重婚之罪
第二十四章关于饮料水之罪
第二十五章关于卫生之罪
第二十六章关于杀伤之罪
第二十七章关于堕胎之罪
第二十八章关于遗弃之罪
第二十九章关于逮捕监禁之罪
第三十章关于略诱及和诱之罪
第三十一章关于名誉信用安全及秘密之罪
第三十二章关于窃盗及强盗之罪
第三十三章关于诈欺取财罪
第三十四章关于侵占罪
第三十五章关于赃物罪
第三十六章关于毁弃损坏罪
(二)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进呈《刑律(总则)草案》折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法例
第二章不论罪
第三章未遂罪
第四章累犯罪
第五章俱发罪
第六章共犯罪
第七章刑名
第八章宥恕减轻
第九章自首减轻
第十章酌量减轻
第十一章加减例
第十二章犹豫行刑
第十三章假出狱
第十四章恩赦
第十五章时效
第十六章时期计算
第十七章文例
(三)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进呈《刑律分则草案》折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关于帝室之罪
第二章关于内乱之罪
第三章关于国交之罪
第四章关于外患之罪
第五章关于漏泄机务罪
第六章关于渎职之罪
第七章关于妨害公务之罪
第八章关于选举之罪
第九章关于骚扰之罪
第十章关于监禁者脱逃罪
第十一章关于藏匿罪人及湮没证据之罪
第十二章关于伪证及诬告之罪
第十三章关于放火决水及水利罪
第十四章关于危险物罪
第十五章关于往来通信罪
第十六章关于秩序罪
第十七章关于伪造通用货币之罪
第十八章关于伪造文书及印文之罪
第十九章关于伪造度量衡罪
第二十章关于祀典及坟墓罪
第二十一章关于鸦片烟之罪
第二十二章关于赌博彩票之罪
第二十三章关于奸非及重婚之罪
第二十四章关于饮料水之罪
第二十五章关于卫生之罪
第二十六章关于杀伤之罪
第二十七章关于堕胎之罪
第二十八章关于遗弃之罪
第二十九章关于逮捕监禁之罪
第三十章关于略诱及和诱之罪
第三十一章关于名誉信用安全及秘密之罪
第三十二章关于窃盗及强盗之罪
第三十三章关于诈欺取财罪
第三十四章关于侵占罪
第三十五章关于赃物罪
第三十六章关于毁弃损坏罪
附:《律目考》
三、《修正刑律草案》(1910年)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法例
第二章不论罪
第三章未遂罪
第四章累犯罪
第五章俱发罪
第六章共犯罪
第七章刑名
第八章宥恕减轻
第九章自首减免
第十章酌量减轻
第十一章加减例
第十二章缓刑
第十三章暂释
第十四章恩赦
第十五章时效
第十六章时期计算
第十七章文例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关于帝室之罪
第二章关于内乱之罪
第三章关于国交之罪
第四章关于外患之罪
第五章关于漏泄机务之罪
第六章关于渎职之罪
第七章关于妨害公务之罪
第八章关于选举之罪
第九章关于骚扰之罪
第十章关于监禁者脱逃之罪
第十一章关于藏匿罪人及湮没证据之罪
第十二章关于伪证及诬告之罪
第十三章关于放火决水及水利之罪
第十四章关于危险物之罪
第十五章关于往来通信之罪
第十六章关于秩序之罪
第十七章关于伪造通用货币之罪
第十八章关于伪造文书及印文之罪
第十九章关于伪造度量衡之罪
第二十章关于祀典及坟墓之罪
第二十一章关于鸦片烟之罪
第二十二章关于赌博彩票之罪
第二十三章关于奸非及重婚之罪
第二十四章关于饮料水之罪
第二十五章关于卫生之罪
第二十六章关于杀伤之罪
第二十七章关于堕胎之罪
第二十八章关于遗弃之罪
第二十九章关于逮捕监禁之罪
第三十章关于略诱及和诱之罪
第三十一章关于安全信用名誉及秘密之罪
第三十二章关于窃盗及强盗之罪
第三十三章关于诈欺取财之罪
第三十四章关于侵占之罪
第三十五章关于赃物之罪
第三十六章关于毁弃损坏之罪
四、《钦定大清刑律》(1911年)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法例
第二章不为罪
第三章未遂罪
第四章累犯罪
第五章俱发罪
第六章共犯罪
第七章刑名
第八章宥减
第九章自首
第十章酌减
第十一章加减例
第十二章缓刑
第十三章假释
第十四章恩赦
第十五章时效
第十六章时例
第十七章文例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侵犯皇室罪
第二章内乱罪
第三章外患罪
第四章妨害国交罪
第五章漏泄机务罪
第六章渎职罪
第七章妨害公务罪
第八章妨害选举罪
第九章骚扰罪
第十章逮捕监禁人脱逃罪
第十一章藏匿罪人及湮灭证据罪
第十二章伪证及诬告罪
第十三章放火决水及妨害水利罪
第十四章危险物罪
第十五章妨害交通罪
第十六章妨害秩序罪
第十七章伪造货币罪
第十八章伪造文书印文罪
第十九章伪造度量衡罪
第二十章亵渎祀典及发掘坟墓罪
第二十一章鸦片烟罪
第二十二章赌博罪
第二十三章奸非及重婚罪
第二十四章妨害饮料水罪
第二十五章妨害卫生罪
第二十六章杀伤罪
第二十七章堕胎罪
第二十八章遗弃罪
第二十九章私滥逮捕监禁罪
第三十章略诱及和诱罪
第三十一章妨害安全、信用、名誉及秘密罪
第三十二章窃盗及强盗罪
第三十三章诈欺取财罪
第三十四章侵占罪
第三十五章赃物罪
第三十六章毁弃损坏罪
暂行章程
Ⅱ.北洋政府时期的刑法立法文献
一、《暂行新刑律》(1912年)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法例
第二章不为罪
第三章未遂罪
第四章累犯罪
第五章俱发罪
第六章共犯罪
第七章刑名
第八章宥减
第九章自首
第十章酌减
第十一章加减例
第十二章缓刑
第十三章假释
第十四章赦免
第十五章时效
第十六章时例
第十七章文例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侵犯皇室罪(删除)
第二章内乱罪
第三章外患罪
第四章妨害国交罪
第五章漏泄机务罪
第六章渎职罪
第七章妨害公务罪
第八章妨害选举罪
第九章骚扰罪
第十章逮捕监禁人脱逃罪
第十一章藏匿罪人及湮灭证据罪
第十二章伪证及诬告罪
第十三章放火、决水及妨害水利罪
第十四章危险物罪
第十五章妨害交通罪
第十六章妨害秩序罪
第十七章伪造货币罪
第十八章伪造文书及印文罪
第十九章伪造度量衡罪
第二十章亵渎祀典及毁掘坟墓罪
第二十一章鸦片烟罪
第二十二章赌博罪
第二十三章奸非及重婚罪
第二十四章妨害饮料水罪
第二十五章妨害卫生罪
第二十六章杀伤罪
第二十七章堕胎罪
第二十八章遗弃罪
第二十九章私擅逮捕监禁罪
第三十章略诱及和诱罪
第三十一章妨害安全、信用、名誉及秘密罪
第三十二章窃盗及强盗罪
第三十三章诈欺取财罪
第三十四章侵占罪
第三十五章赃物罪
第三十六章毁弃损坏罪
二、《暂行新刑律施行细则》(1912年)
三、《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1914年)
四、《修正刑法草案》(1915年)及相关立法资料
(一)《修正刑法草案》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法例
第二章不为罪
第三章未遂罪预备罪阴谋罪
第四章累犯罪
第五章俱发罪
第六章共犯罪
第七章刑名
第八章亲属加重
第九章宥减
第十章自首
第十一章酌加酌减
第十二章加减例
第十三章缓刑
第十四章假释
第十五章时效
第十六章时例
第十七章文例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侵犯大总统罪
第二章内乱罪
第三章外患罪
第四章妨害国交罪
第五章漏泄机务罪
0
第六章渎职罪
第七章妨害公务罪
第八章妨害选举罪
第九章骚扰罪
第十章脱逃罪
第十一章湮灭证据罪
第十二章伪证诬告罪
第十三章放火罪
第十四章决水罪
第十五章危险物罪
第十六章妨害交通罪
第十七章妨害秩序罪
第十八章伪造货币罪
第十九章伪造度量衡罪
第二十章私盐罪
第二十一章伪造文书罪
第二十二章亵渎祀典罪
第二十三章鸦片吗啡罪
第二十四章赌博罪
第二十五章奸非重婚罪
第二十六章妨害饮料水罪
第二十七章妨害卫生罪
第二十八章杀伤罪
第二十九章堕胎罪
第三十章遗弃罪
第三十一章逮捕拘禁罪
第三十二章略诱和诱罪
第三十三章妨害安全信用名誉秘密罪
第三十四章窃盗强盗罪
第三十五章诈欺取财罪
第三十六章侵占罪
第三十七章赃物罪
第三十八章毁弃损坏罪
(二)为修正刑法草案呈大总统文及大总统批令
(三)修正刑法草案理由书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法例
第二章不为罪
第三章未遂罪预备罪阴谋罪
第四章累犯罪
第五章俱发罪
第六章共犯罪
第七章刑名
第八章亲属加重
第九章宥减
第十章自首
第十一章酌加酌减
第十二章加减例
第十三章缓刑
第十四章假释
第十五章时效
第十六章时例
第十七章文例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侵犯大总统罪
第二章内乱罪
第三章外患罪
第四章妨害国交罪
第五章漏泄机务罪
第六章渎职罪
第七章妨害公务罪
第八章妨害选举罪
第九章骚扰罪
第十章脱逃罪
第十一章湮灭证据罪
第十二章伪证诬告罪
第十三章放火罪
第十四章决水罪
第十五章危险物罪
第十六章妨害交通罪
第十七章妨害秩序罪
第十八章伪造货币罪
第十九章伪造度量衡罪
第二十章私盐罪
第二十一章伪造文书罪
第二十二章亵渎祀典罪
第二十三章鸦片吗啡罪
第二十四章赌博罪
第二十五章奸非重婚罪
第二十六章妨害饮料水罪
第二十七章妨害卫生罪
第二十八章杀伤罪
第二十九章堕胎罪
第三十章遗弃罪
第三十一章逮捕拘禁罪
第三十二章略诱和诱罪
第三十三章妨害安全信用名誉秘密罪
第三十四章窃盗强盗罪
第三十五章诈欺取财罪
第三十六章侵占罪
第三十七章赃物罪
第三十八章毁弃损坏罪
五、《刑法第二次修正案》(1918年)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法例
第二章文例
第三章时例
第四章刑事责任及刑之减免
第五章未遂罪
第六章共犯
第七章刑名
第八章累犯
第九章并合论罪
第十章刑之酌科
第十一章加减刑
第十二章缓刑
第十三章假释
第十四章时效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侵犯大总统罪
第二章内乱罪
第三章外患罪
第四章妨害国交罪
第五章渎职罪
第六章妨害公务罪
第七章妨害选举罪
第八章妨害秩序罪
第九章脱逃罪
第十章藏匿犯人及湮灭证据罪
第十一章伪证诬告罪
第十二章公共危险罪
第十三章伪造货币罪
第十四章伪造度量衡罪
第十五章伪造文书印文罪
第十六章妨害风化罪
第十七章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十八章妨害宗教罪
第十九章妨害商务罪
第二十章鸦片罪
第二十一章赌博罪
第二十二章杀人罪
第二十三章伤害罪
第二十四章堕胎罪
第二十五章遗弃罪
第二十六章妨害自由罪
第二十七章妨害名誉及信用罪
第二十八章妨害秘密罪
第二十九章窃盗罪
第三十章抢夺强盗及海盗罪
第三十一章侵占罪
第三十二章诈欺及背信罪
第三十三章恐吓罪
第三十四章赃物罪
第三十五章毁弃损坏罪
六、《改定刑法第二次修正案》(1919年)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法例
第二章文例
第三章时例
第四章刑事责任及刑之减免
第五章未遂罪
第六章共犯
第七章刑名
第八章累犯
第九章并合论罪
第十章刑之酌科
第十一章加减例
第十二章缓刑
第十三章假释
第十四章时效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侵犯大总统罪
第二章内乱罪
第三章外患罪
第四章妨害国交罪
第五章渎职罪
第六章妨害公务罪
第七章妨害选举罪
第八章妨害秩序罪
第九章脱逃罪
第十章藏匿犯人及湮灭证据罪
第十一章伪证及诬告罪
第十二章公共危险罪
第十三章伪造货币罪
第十四章伪造度量衡罪
第十五章伪造文书印文罪
第十六章妨害风化罪
第十七章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十八章妨害宗教罪
第十九章妨害商务罪
第二十章鸦片罪
第二十一章赌博罪
第二十二章杀人罪
第二十三章伤害罪
第二十四章堕胎罪
第二十五章遗弃罪
第二十六章妨害自由罪
第二十七章妨害名誉及信用罪
第二十八章妨害秘密罪
第二十九章窃盗罪
第三十章抢夺强盗及海盗罪
第三十一章侵占罪
第三十二章诈欺及背信罪
第三十三章恐吓罪
第三十四章赃物罪
第三十五章毁弃损坏罪
七、北洋政府时期的特别刑法
(一)《私盐治罪法》
(二)《惩治盗匪法》
(三)《惩治盗匪法施行法》
(四)《吗啡治罪条例》
(五)《陆军刑事条例》
第一编总则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叛乱罪
第二章擅权罪
第三章辱职罪
第四章抗命罪
第五章暴行胁迫罪
第六章侮辱罪
第七章诈伪罪
第八章掠夺罪
第九章逃亡罪
第十章军用物损坏罪
第十一章关于俘虏之罪
第十二章违令罪
附则
(六)《海军刑事暂行条例》
第一编总则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叛乱罪
第二章擅权罪
第三章辱职罪
第四章抗命罪
第五章暴行胁迫罪
第六章侮辱罪
第七章诈伪罪
第八章掠夺罪
第九章逃亡罪
第十章军用物损坏罪
第十一章关于俘虏之罪
第十二章违令罪
附则
Ⅲ.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刑法立法文献
一、《中华民国刑法》(1928年)及相关立法资料
(一)《中华民国刑法》(1928年)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法例
第二章文例
第三章时例
第四章刑事责任及刑之减免
第五章未遂罪
第六章共犯
第七章刑名
第八章累犯
第九章并合论罪
第十章刑之酌科
第十一章加减例
第十二章缓刑
第十三章假释
第十四章时效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内乱罪
第二章外患罪
第三章妨害国交罪
第四章渎职罪
第五章妨害公务罪
第六章妨害选举罪
第七章妨害秩序罪
第八章脱逃罪
第九章藏匿犯人及湮灭证据罪
第十章伪证及诬告罪
第十一章公共危险罪
第十二章伪造货币罪
第十三章伪造度量衡罪
第十四章伪造文书印文罪
第十五章妨害风化罪
第十六章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十七章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
第十八章妨害农工商罪
第十九章鸦片罪
第二十章赌博罪
第二十一章杀人罪
第二十二章伤害罪
第二十三章堕胎罪
第二十四章遗弃罪
第二十五章妨害自由罪
第二十六章妨害名誉及信用罪
第二十七章妨害秘密罪
第二十八章窃盗罪
第二十九章抢夺强盗及海盗罪
第三十章侵占罪
第三十一章诈欺及背信罪
第三十二章恐吓罪
第三十三章赃物罪
第三十四章毁弃损坏罪
(二)刑法草案序言
(三)刑法草案与《暂行新刑律》更移损益表
第一编总则
第二编分则
(四)刑法草案与《暂行新刑律》之异同
第一编总则
第二编分则
(五)审查刑法草案意见书
(六)为修正刑法草案意见书呈中央文
(七)审查刑法草案报告书
(八)中央第一百二十次常务会议通过刑法草案之决议案
二、《中华民国刑法施行条例》(1928年)
三、《中华民国刑法修正案初稿》(1933年)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二章刑事责任
第三章未遂犯
第四章共犯
第五章刑
第六章累犯
第七章数罪并罚
第八章刑之酌科及加减
第九章缓刑
第十章假释
第十一章时效
第十二章保安处分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内乱罪
第二章外患罪
第三章妨害国交罪
第四章渎职罪
第五章妨害公务罪
第六章妨害投票罪
第七章妨害秩序罪
第八章脱逃罪
第九章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
第十章伪证及诬告罪
第十一章公共危险罪
第十二章伪造货币罪
第十三章伪造有价证券罪
第十四章伪造度量衡罪
第十五章伪造文书印文罪
第十六章妨害风化罪
第十七章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十八章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
第十九章妨害农工商罪
第二十章鸦片罪
第二十一章赌博罪
第二十二章杀人罪
第二十三章伤害罪
第二十四章堕胎罪
第二十五章遗弃罪
第二十六章妨害自由罪
第二十七章妨害名誉及信用罪
第二十八章妨害秘密罪
第二十九章窃盗罪
第三十章抢夺强盗及海盗罪
第三十一章侵占罪
第三十二章诈欺及背信罪
第三十三章重利罪
第三十四章恐吓及掳人勒赎罪
第三十五章赃物罪
第三十六章毁弃损坏罪
四、《中华民国刑法修正案》(1934年)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法例
第二章刑事责任
第三章未遂罪
第四章共犯
第五章刑
第六章累犯
第七章数罪并罚
第八章刑之酌科及加减
第九章缓刑
第十章假释
第十一章时效
第十二章保安处分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内乱罪
第二章外患罪
第三章妨害国交罪
第四章渎职罪
第五章妨害公务罪
第六章妨害投票罪
第七章妨害秩序罪
第八章脱逃罪
第九章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
第十章伪证及诬告罪
第十一章公共危险罪
第十二章伪造货币罪
第十三章伪造有价证券罪
第十四章伪造度量衡罪
第十五章伪造文书印文罪
第十六章妨害风化罪
第十七章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十八章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
第十九章妨害农工商罪
第二十章鸦片罪
第二十一章赌博罪
第二十二章杀人罪
第二十三章伤害罪
第二十四章堕胎罪
第二十五章遗弃罪
第二十六章妨害自由罪
第二十七章妨害名誉及信用罪
第二十八章妨害秘密罪
第二十九章窃盗罪
第三十章抢夺强盗及海盗罪
第三十一章侵占罪
第三十二章诈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三十三章恐吓及掳人勒赎罪
第三十四章赃物罪
第三十五章毁弃损坏罪
《中华民国刑法修正案》要旨
五、《中华民国刑法》(1935年)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法例
第二章刑事责任
第三章未遂罪
第四章共犯
第五章刑
第六章累犯
第七章数罪并罚
第八章刑之酌科及加减
第九章缓刑
第十章假释
第十一章时效
第十二章保安处分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内乱罪
第二章外患罪
第三章妨害国交罪
第四章渎职罪
第五章妨害公务罪
第六章妨害投票罪
第七章妨害秩序罪
第八章脱逃罪
第九章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
第十章伪证及诬告罪
第十一章公共危险罪
第十二章伪造货币罪
第十三章伪造有价证券罪
第十四章伪造度量衡罪
第十五章伪造文书印文罪
第十六章妨害风化罪
第十七章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十八章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
第十九章妨害农工商罪
第二十章鸦片罪
第二十一章赌博罪
第二十二章杀人罪
第二十三章伤害罪
第二十四章堕胎罪
第二十五章遗弃罪
第二十六章妨害自由罪
第二十七章妨害名誉及信用罪
第二十八章妨害秘密罪
第二十九章窃盗罪
第三十章抢夺强盗及海盗罪
第三十一章侵占罪
第三十二章诈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三十三章恐吓及掳人勒赎罪
第三十四章赃物罪
第三十五章毁弃损坏罪
六、《中华民国刑法施行法》(1935年)
七、对《中华民国刑法》第五条的修正(1948年)
八、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特别刑法
(一)《惩治走私条例》
(二)《妨害国币惩治暂行条例》及其修正
(三)《妨害国币惩治条例》
(四)《陆海空军刑法》及其修正
第一编总则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叛乱罪
第二章擅权罪
第三章辱职罪
第四章抗命罪
第五章暴行胁迫罪
第六章侮辱罪
第七章盗卖军用品罪
第八章私造军火罪
第九章纵火罪
第十章掠夺罪
第十一章强奸罪
第十二章诈伪罪
第十三章逃亡罪
第十四章收容逃亡罪
第十五章损坏军用物品罪
第十六章违背职守罪
附则
(五)《中华民国战时军律》
九、《伪满刑法典》(1937年)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法例
第二章犯罪
第三章未遂犯及预备犯
第四章共犯
第五章刑
第六章累犯
第七章竞合犯
第八章刑之适用
第九章刑之执行犹豫
第十章假释放
第十一章时效
第十二章刑之时效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对帝室罪
第二章内乱罪
第三章背叛罪
第四章危害国交罪
第五章渎职罪
第六章妨害公务罪
第七章脱逃及藏匿罪
第八章伪证及湮灭证凭罪
第九章诬告罪
第十章危害公安罪
第十一章危险物罪
第十二章放火及决水罪
第十三章妨害交通罪
第十四章污毒饮料水罪
第十五章伪造通货罪
第十六章伪造有价证券罪
第十七章伪造文书罪
第十八章伪造印文罪
第十九章亵渎礼拜处所及坟墓罪
第二十章风纪罪
第二十一章赌博罪
第二十二章杀人罪
第二十三章伤害及暴行罪
第二十四章堕胎罪
第二十五章遗弃罪
第二十六章私捕及私禁罪
第二十七章略取及诱拐罪
第二十八章奸淫罪
第二十九章胁迫及强制罪
第三十章侵入住居罪
第三十一章毁损名誉罪
第三十二章妨害信用及业务罪
第三十三章侵害秘密罪
第三十四章窃盗罪
第三十五章强盗及勒赎罪
第三十六章诈欺及恐吓罪
第三十七章侵占及背任罪
第三十八章赃物罪
第三十九章损坏罪
附则
Ⅳ.共产党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刑法立法文献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
(1933年)
二、《湘赣省苏区惩治反革命犯暂行条例》(1932年)
三、《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1932年)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本法的效力
第二章不为罪
第三章未遂罪
第四章累犯罪
第五章俱发罪
第六章共犯罪
第七章刑名
第八章宥减
第九章自首
第十章酌减
第十一章加减刑
第十二章假释
第十三章时效
第十四章时例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藏匿罪人及湮灭证据罪
第二章伪证及诬告罪
第三章放火、决水及妨害水利罪
第四章危险物罪
第五章妨害交通罪
第六章伪造货币罪
第七章伪造文书及印文罪
第八章伪造度量衡罪
第九章鸦片烟罪
第十章赌博罪
第十一章奸非罪
第十二章妨害饮料水罪
第十三章妨害卫生罪
第十四章杀伤罪
第十五章堕胎罪
第十六章遗弃罪
第十七章略诱及和诱罪
第十八章窃盗及强盗罪
第十九章诈欺取财罪
第二十章毁弃损坏罪
第二十一章私擅逮捕监禁罪
第二十二章骚扰罪
四、《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1934年)
五、《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1938年)
六、《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草案)》(1939年)
七、《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草案)》(1939年)
八、《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盗匪条例(草案)》(1939年)
九、《陕甘宁边区处置破坏抗战分子暂行条例》(1941年)
十、《陕甘宁边区破坏边区治罪条例》(1941年)
十一、《陕甘宁边区破坏金融法令惩罚条例》(1941年)
十二、《陕甘宁边区刑法总、分则草案》(1942年)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事政策及刑罚目的
第二章刑法效力
第三章刑法施行范围
第四章刑事责任
第五章共犯
第六章数罪并发
第七章未遂犯
第八章累犯
第九章刑之种类
第十章刑之易科
第十一章科刑轻重之标准
第十二章缓刑及假释
第十三章治疗教育
第十四章时效
第十五章视为未犯罪
第十六章释义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妨害国家利益之罪
第二章妨害私人利益之罪
十三、《陕甘宁边区禁烟禁毒条例(草案)》(1942年)
十四、《晋冀鲁豫边区毒品治罪暂行条例》(1941年)
十五、《晋冀鲁豫边区惩治贪污暂行办法》(1942年)
十六、《晋冀鲁豫边区危害军队及妨害军事工作治罪暂行条例》(1942年)
十七、《晋冀鲁豫边区妨害公务违抗法令暂行治罪条例》(1942年)
十八、《晋冀鲁豫边区妨害婚姻治罪暂行条例》(1943年)
十九、《晋冀鲁豫边区冀鲁豫行署查禁假鲁钞暂行办法》(1943年)
二十、《晋冀鲁豫边区惩治贪污条例》(1948年)
二十一、《晋察冀边区惩治贪污条例》(1942年)
二十二、《晋西北惩治贪污暂行条例》(1941年)
二十三、《晋西北禁烟治罪暂行条例》(1941年)
二十四、《晋西北修正扰乱金融惩治暂行条例》(1941年)
二十五、《晋绥边区修正扰乱金融惩治暂行条例补充办法》(1942年)
二十六、《山东省惩治贪污暂行条例》(1940年)
二十七、《山东省惩治盗匪暂行条例》(1942年)
二十八、《山东省禁毒治罪暂行条例》(1943年)
二十九、《山东省惩治贪污公粮暂行条例》(1943年)
三十、《修正山东省惩治贪污暂行条例》(1945年)
三十一、《山东省惩治战争罪犯及汉奸暂行条例》(1945年)
三十二、《渤海区惩治贪污暂行办法》(1943年)
三十三、《山东省胶东区行政公署司法处关于“褫夺公权”的几个问题》(1947年)
三十四、《修正淮海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1941年)
三十五、《淮海区惩治盗匪暂行条例》(1941年)
三十六、《苏皖边区惩治叛国罪犯(汉奸)暂行条例》(1945年)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惩罚
第三章自新
第四章搜索与逮捕
第五章审判
第六章财产之处置
第七章附则
三十七、《苏皖边区危害解放区紧急治罪暂行条例》(1946年)
三十八、《辽吉区禁烟禁毒条例》(1946年)
三十九、《辽北省惩治土匪罪犯暂行办法(草案)》(1948年)
四十、《辽北省惩治关于婚姻与奸害罪暂行条例(草案)》
四十一、《辽北省惩治窃盗犯暂行办法(草案)》
四十二、《东北解放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1947年)
四十三、《东北解放区交通肇事犯罪处罚暂行条例》(1948年)
四十四、《华北人民政府关于重大案件量刑标准的通报》(194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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