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征七免三先期全 完准其流抵次年正赋:清代康熙时期灾荒年官府钱粮蠲免钤盖用印章】紫檀木材质,镂空穿鼻印纽。阳刻,宋体。印文:叁年徵柒免叁先期全 完准其流抵次年正賦。边款:国色天香 甲子三月 赵之谦作。印章呈长方体,尺寸:8.3厘米*4.9厘米*1.9厘米。质量71.5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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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品
仅1件
制作者清代康熙时期官府
年代康熙 (1662-1722)
材质寿山红芙蓉石
尺寸8.3 × 4.9 × 1.9 cm
货号尚格物屉
上书时间2024-12-12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八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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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好,完好无损,完整无缺。
- 商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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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征七免三先期全 完准其流抵次年正赋:清代康熙时期灾荒年官府钱粮蠲免钤盖用印章】紫檀木材质,镂空穿鼻印纽。阳刻,宋体。印文:叁年徵柒免叁先期全 完准其流抵次年正賦。边款:国色天香 甲子三月 赵之谦作。印章呈长方体,尺寸:8.3厘米*4.9厘米*1.9厘米。质量71.5克。
█ 印文:叁年徵柒免叁先期全 完准其流抵次年正賦
【印材】紫檀木
【印纽】镂空穿鼻
【尺寸】8.3厘米*4.9厘米*1.9厘米
【质量】71.5克
【刻法】阳刻,朱文宋体
【印文释义】叁年徵柒免叁先期全 完准其流抵次年正賦:流抵是清代田赋制度,意思就是:准将当年所纳钱粮,扣除灾荒蠲免所得的余额,抵作次年应纳的赋税。
清代以本年应蠲免钱粮抵次年应纳正赋,名流抵。蠲免灾荒,定例于本年度扣免应蠲钱粮。但亦有本年纳户钱粮收完在前,而蠲免之令在后,故以本年应蠲钱粮于次年应纳正赋中扣免。
康熙六年(1667)规定将其数目载入易知由单,以杜绝地方官吏侵冒。《清文献通考•田赋二》:“蠲免灾荒,除本年应蠲钱粮即於本年扣免外,亦有本年纳户之钱粮收完在前奉蠲在后,则以本年应蠲钱粮抵次年应纳正赋,名曰流抵。”
【治印时间】清•康熙年间
【治印者】清朝官府
“育民之道,无如宽赋”——康熙钱粮蠲免
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清廷平定三藩后,对全国的统治趋于稳定。从这一年到康熙五十年(1711年)对全国实行普蠲,是清政府推行蠲免政策的中期,呈现出自身的特点。
这个时期,清政府逐渐把调整经济关系和恢复农业生产作为稳定统治的主要手段。康熙帝勤于政事,“省耕问俗”,在赋税蠲免上多次采取主动积极的措施,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民众的负担,促进了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平定三藩之乱刚结束,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九月十八日,康熙帝谕大学士称:“自用兵以来,百姓供应烦苦,朕前屡言俟天下荡平,将钱粮宽免。尔等可同户部先将天下钱粮出纳之数,通算启奏。”在对全国的统治实现基本稳定后,清政府便注重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根据各地不同的特点,施以相应的蠲免之策。全国及兼省地区蠲免的情形,以下就其重要的事例加以叙述,以探寻清政府的政策意向。
在平定三藩的过程中,“陕西一省供应,较他省苦累加倍,钱粮尤宜宽免”[13](P59)。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一二月谕户部:“陕西西安、甘肃等处,前当大兵征剿之时……一应军需取给闾里小民。由陆路供亿,劳费繁多。”特将康熙二十三年应征地丁各项钱粮蠲免三分之一。康熙二十四年十一月,因用兵以来,河南、湖北两省民众劳费繁多,决定将康熙二十五年应征地丁各项钱粮蠲免一半,康熙二十四年未完地丁钱粮全部予以免除。
这一时期,明确地将赋税的减免作为养育民生、恢复经济的手段。康熙三十二年八月三日(1693年9月2日),谕户部称:“朕抚御寰宇……广西、四川、贵州、云南四省,俱属边地,土壤硗瘠,民生艰苦,与腹内舟车辐辏,得以广资生计者不同。……俱经次第蠲豁。兹念育民之道,无如宽赋,矧边省地方,非再沛优恤之恩,则闾阎无由充裕。”决定将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四省应征地丁银米,通行蠲免,以体现“加惠远省”的意图。
康熙政府的赋税减免是以其对赋税征收目标的认识为前提的。康熙四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1702年3月25日),谕大学士等称:“蠲赋为爱民要务,征收钱粮,原为国用不足,国用若足,多取奚为。比年以来,附近省份,俱屡行宽免,惟云南、贵州、四川、广西等处,未得常邀蠲恤。今户部库帑有四千五百万两,每年并无糜费,国帑大有盈余。”遂决定将此四省四十三年钱粮,全部予以蠲免,并称倘再有宽裕,并及广东省也令蠲免。
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十一月十三日,针对大学士所拟蠲免湖广钱粮上谕,康熙帝让大学士等对近数年蠲免钱粮数目进行统计。马齐等上奏称,自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以来,蠲免钱粮数目共1 600余万两。康熙帝称:“自吴三桂变乱之后,民甚艰苦,故朕累年蠲免钱粮。民生优裕,则国家太平矣。”又让大学士查康熙元年以来所免钱粮总数上奏。结果表明,康熙元年以来,所免钱粮数目共9 000万余两。同一天,在给户部的上谕中,康熙帝对实施蠲免的宗旨进行了总结,并指出对湖广钱粮蠲免的处理办法。他称:“朕… …惟务简征宽赋,以期实惠黎元。… …其直隶各省每岁应输额赋,有以次第蠲者,有频蠲数年者,有将带征积欠暂令停征者。凡以蠲除额赋,专为小民乐业遂生,一岁之内,足不践长吏之庭,耳不闻追呼之扰,庶几休养日久,驯至家给人足,而民咸得所也。”遂决定,湖北、湖南康熙四十五年除漕粮漕项外,其余地丁银米,一概免征;旧欠未完者,并停输纳。
对于蠲免之实效,也经常予以关注。除了每次蠲免时都强调,有关部门要实心奉行,倘蠲除不实,致有侵冒,察出必从重治罪外,康熙四十八年十月九日(1709年11月10日),谕称:“近来科道言事,必有所倚藉,方始上疏。至有关国计民生者,全不念及。… …闻江南有催征蠲免钱粮,以偿己之亏空者,科道何以不行指参?”把蠲免的落实情况作为考察官员的重要内容。
康熙政权根据各直省的具体情况,推行蠲免政策,把蠲免钱粮作为“育民之道”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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