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学(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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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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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明楷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23373

出版时间2011-07

版次4

印刷时间2011-07

印数1千册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页数1132页

定价50元

货号a001

上书时间2017-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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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八品
商品描述
【图书描述】:
本书系统介绍了刑法基本论,犯罪论、法律后果论、罪刑各论等方面的内容。
【编辑推荐】:
《刑法学(第4版)》是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系列,“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之一。
【内容简介】:
本书是张明楷教授风格鲜明、独步学林的代表作。无论是理论体系的构建,抑或分析问题的逻辑,都带有强烈的法益思想和浓厚的大陆刑法理论的气息。本次为最新修订出版。扩充20余万字,既有作者对最新刑法修正案和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也有作者近年在刑法学术领域中的深考精思。
【作者简介】:
张明楷,男,1959年生,湖北仙桃人。1982年毕业于湖北财经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系。曾是日本东京大学客员研究员、日本东京都立大学客员研究教授、德国波恩大学高级访问学者和中南政法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警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独著《犯罪论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刑事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刑法的基础观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市场经济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版、2003年第2版、2007年第3版)、《未遂犯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版、2003年第2版)、《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2007年第2版)、《刑法学(教学参考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版、2003年修订版)、《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刑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2011年第2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刑法学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版、2010年第2版、2011年第3版)、《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犯罪构成体系与构成要件要素》(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刑法原理》(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译《日本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版、2006年第2版);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四百余篇。
【目录】:
绪论

一、刑法学与刑事法学

二、刑法解释论与刑法立法论

三、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

四、学派之争与学术发展

五、理论体系与研究方法

第一编 刑法基础论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渊源与分类

第二节 刑法的性质、机能与目的

第三节 刑法的制定、修改与根据

第四节 刑法的规范、体系与解释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节 法益保护原则

第四节 责任主义原则

第三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

第二编 犯罪论

第四章 犯罪概说

第一节 犯罪的一般概念

第二节 犯罪的基本分类

第三节 犯罪的成立条件

第五章 违法构成要件

第一节 违法性与构成要件概述

第一款  违法性概述

第二款  构成要件概述

第三款  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关系

第二节 构成要件符合性

第一款  构成要件要素

第二款  行为主体

第三款  行为

第四款  行为对象

第五款  结果

第六款  因果关系

第三节 违法阻却事由

第一款  违法阻却事由概述

第二款  正当防卫

第三款  紧急避险

第四款  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第六章 责任要件

第一节 责任与责任要件概述

第一款  责任概述

第二款  责任要件概述

第三款  责任要件与责任的关系

第二节 责任要件符合性

第一款  责任要素

第二款  故意

第三款  过失

第四款  目的与动机

第三节 责任阻却事由

第一款  责任阻却事由概述

第二款  责任能力

第三款  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第四款  期待可能性

第七章 犯罪的特殊形态

第一节 犯罪的特殊形态概述

第二节 犯罪预备

第三节 犯罪未遂

……

第三编 法律后果论

第四编 罪刑各论
【文摘】: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一般认为,从法律规定上看,罪刑法定原则的最先来源是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即“对于任何自由人,不依同一身份的适当的裁判或国家的法律,不得逮捕、监禁、剥夺领地、剥夺法的保护或放逐出境,不得采取任何方法使之破产,不得施加暴力,不得使其入狱。”这一规定奠定了“适当的法律程序”的思想基础。英国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88年的《人身保护法》也从不同角度巩固了罪刑法定主义思想。上述思想后来在美国广为传播,美国的《权利宣言》及宪法都肯定了罪刑法定主义,并且在某些方面使罪刑法定原则具体化。不过,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1791年的《法国宪法》与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在绝对必要的刑罚之外不能制定法律,不依据犯罪行为前制定且颁布并付诸实施的法律,不得处罚任何人。”这一规定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方向。1791年的《法国宪法》融入了这一精神。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第4条进一步规定:“没有在犯罪行为时以明文规定刑罚的法律,对任何人不得处以违警罪、轻罪和重罪。”这是最早在刑法典中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条文,它的历史进步意义在于使罪刑法定原则从宪法中的宣言式规定转变为刑法中的实体性规定。受1810年《法国刑法典》的影响,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典纷纷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主义推动了法治原则的形成。

德国法治国思想的源泉是启蒙时代的见解;启蒙思想家几乎无一例外地是基于封建时代罪刑擅断、滥施刑罚、国民随时可能遭受不可预测的刑罚惩罚的事实,进而为了避免这种现象,使国民获得自由而提出了种种假设、设想与理由。罪刑擅断与刑罚滥用给国民造成的痛苦最为严厉;保障国民自由的前提,是实行罪刑法定,禁止罪刑擅断。没有罪刑法定原则的形成,就不可能有现代意义的法治概念。

罪刑法定主义促进了英国现代法治的形成。戴雪所提出的第一个法治原则,便是罪刑法定。根据戴雪的观点,没有罪刑法定原则,就不可能有法治o[7]奉行罪刑法定主义几乎是19世纪所有文明国家的立国原则,实行罪刑法定原则是迈向法治的第一步,而且是最为重要、最为关键的一步。

罪刑法定原则被写进了国际条约,得到了国际法的承认。例如,《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适用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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