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府益阳县正堂 处核牌 益阳县府审案的传票 雍正十二年 为查处、核实的法律文书 地邻牌甲查处+益阳县县民 上诉书 乾隆七年 为上告状纸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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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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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者不详
尺寸43.5 × 31.5 cm
上书时间2015-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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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相描述:六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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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府益阳县正堂 处核牌 益阳县府审案的传票 雍正十二年 为查处、核实的法律文书(长43.5cm宽31.5cm)地邻牌甲查处+++益阳县县民 上诉书 乾隆七年 为上告状纸的法律文书(长40.7cm宽30cm)=====此二件关联藏品珍稀罕见,是能进博物馆馆藏品不可多得的珍品!同时也是研究清早期我国司法的珍贵文物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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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府益阳县正堂 处核牌 益阳县府审案的传票 雍正十二年 为查处、核实的法律文书(长43.5cm宽31.5cm)地邻牌甲查处+++益阳县县民 上诉书 乾隆七年 为上告状纸的法律文书(长40.7cm宽30cm)=====此二件关联藏品珍稀罕见,是能进博物馆馆藏品不可多得的珍品!同时也是研究清早期我国司法的珍贵文物史料。
第一节 县 署
明代,县署是县的最高行政机构。知县总揽全县政事。正德年间,县署下设县丞1员,专管文书、田赋事项;主簿1员,参与机要和总领县事;典史1员,掌缉捕、监狱;教谕、训导员各1员,掌教育;阴阳训术1员,管天文地理、气象;医学训术1员,管医疗事业;僧会司僧会、道会司道会各1人,掌佛教、道教事宜;夏阳巡检司巡检1员。
万历四十二年(1614年)县署增司吏7人。夏阳巡检司增设司吏1人,弓兵13人。县署设书手1人,跟官夫、厨子、夫头各2人,轿夫伞夫5人,防夫10人。
清代,县署沿袭明制,知县以下设县丞、主簿、典史、教谕、训导、夏阳巡检司巡检、阴阳学训术、医学训术、僧会司僧会、道会司道会各1人,县司吏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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