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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立新 著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0-06
版次1
装帧其他
上书时间2024-1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与案例评注 婚姻家庭编》一书,通过条文释义和案例评注的方式,阐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各个条文的深刻含义,有助于读者理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条文、掌握适用的要求。每一条的阐释分为两部分:一是条文解读,通过理论上的探讨,揭示条文的深刻内涵。二是案例评注,通过选取与特定条文直接相关的案例,解读该条文的精神。
杨立新,男,1952年1月出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世界侵权法学会主席、东亚侵权法学会理事长,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国家行政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等20余所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
1975年至1989年在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任审判员、副庭长、副院长、常务副院长、党组副书记;1990年至1992年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婚姻家庭合议庭负责人;1993年至1994年任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995年至2000年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2001年至今,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现职。
兼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专家委员会立法专家,参与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十余部法律的起草和修订工作。2015年以来,全程参与民法典编纂工作,参加了民法典总则和分则各编的起草工作。
研究领域为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人格权法、物权法、债法、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著作有民法专著、民法教材、其他民法读物100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民法论文500篇。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我国的婚姻制度及保护的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的婚姻家庭行为】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优良家风、家庭美德与家庭文化建设;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的原则与禁止性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近亲属与家庭成员】
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结婚的情形】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男女双方互为家庭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受胁迫婚姻的撤销】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夫妻姓名权】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人身自由权】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扶养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双方家事代理权及限制】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遗产继承权】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财产约定制】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权】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及赡养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条【遗产继承权】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父母或成年子女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祖与孙的抚养赡养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兄姐与弟妹的扶养义务】
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及其内容】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的期限及法律效果】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协议离婚的处理】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调解及诉讼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婚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人配偶要求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男方提出离婚的限制与除外情形】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复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的子女探望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经济帮助】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隐藏、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行为的处理规则】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被收养人的条件】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送养人的条件】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的情形】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处理规则】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共同送养与单方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条件】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收养】
第一千一百条【收养人数的限制及例外情形】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收养继子女的特别规定】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收养自愿原则】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后的户口登记】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亲属、朋友的抚养】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祖父母、外祖父母优先抚养权】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涉外收养】
第一千一百一十条【保守收养秘密】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养子女的姓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收养行为的无效】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解除收养关系】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解除收养关系的方式】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成年子女解除收养关系后应赡养养父母及补偿抚养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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