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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永强
出版社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0657752
出版时间2020-09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59元
货号11168484
上书时间2024-12-18
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分析中国传统社会的特征时说: “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这个概括无疑是十分精准的。他进而认为,礼和法都是维持行为规范的力量。法是靠国家的权力推行的,而礼不需要外在有形的权力机构来维持。维持乡土社会秩序主要是靠合于礼的传统。。乡规民约是礼治传统在乡土社会中基层化、民间化的重要表现之一,也是民间社会组织维护乡土社会正常秩序的带有自治性质的社会规范。与国家法律和私人契约不同,从地方社会治理实践来看,国家法律在某种程度上甚至会以乡规民约的方式被二次本土化诠释,转变为民间习惯法,从而达到符合实际的效果。
因现代汉语用语习惯,“乡规民约”常被简称为“乡约”。。很多学者在研究中也往往将“乡规民约”和“乡约”混为一谈。因此在讨论本书内容之前,有必要对这两个概念进行明确界定。实际上,董建辉先生较早意识到应对二者加以区别。他在《“乡约”不等于“乡规民约”》一文中指出,“乡规民约”是基层社会组织的社会成员共同制定出来供大家共同遵守的一种社会行为规范,而“乡约”是乡村社会中以社会教化为主要目的的一种民间基层组织形式。。此后,段自成先生在《清代北方官办乡约约属性与职能的变迁》。指出,民间性是乡约的基本属性,而教化是乡约的主要职能,乡约职能因时期、地区而有一定差异。清代乡约与官府的关系日益密切,呈现官化倾向。张中秋的《乡约的诸属性及其文化原理认识》。认为,时空性、价值性和法律性是传统乡约的三个基本属性,在乡民的实际生活中发挥着法的作用,是构建传统社会秩序的重要环节。黄志繁的《乡约与保甲:以明代赣南为中心的分析》。一文认为,王阳明的保甲法和赣南乡约因各自内在原因,容易流于形式,但又在基层社会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保甲、乡约有和基层社会的各种势力相结合的可能。第二类:区域性研究
关于乡约与地方社会关系的研究,也是学界关注的重点。这主要集中在乡约与宗族及乡绅的关系方面。常建华《明代徽卅I的宗族乡约化》。认为,宗族的乡约化不仅对基层社会影响巨大,而且加强了宗族与官府的互动关系。常建华的另一力作《乡约的推行与明朝对基层社会的治理》。从基层社会治理的角度,探讨了乡约制度在明代推行的过程和特点,认为明代是大规模推行乡约的时代,形成了通过乡约治理基层社会的统治特色,对后世影响深远。陈柯云的《略论明清时期徽州的乡约》。也指出,徽州的宗族性乡约具有综合管理功能。汪毅夫的《试论明清时期的闽台乡约》。指出,乡约在明清时期的闽台地区得到普遍推行,表现了特殊历史时期地方基层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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