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民法典释评:物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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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释评:物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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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崔建远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ISBN9787300297736

出版时间2020-03

装帧精装

开本16开

定价410元

货号11311719

上书时间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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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崔建远,现任清华大学文科资深教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被评为第二届杰出中青年法学家,荣获教育部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奖。先后参与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持的有关民事立法草案的研讨工作。所著《物权:规范与学说》(上、下)荣获第三届中国出版政府图书奖,《准物权研究》《论争中的渔业权》分别荣获司法部法学教材与法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

目录
上卷
 第二编  物权
 分编 通则
 章 一般规定 3
 第二百零五条 13
 第二百零六条 15
 第二百零七条 30
 第二百零八条 40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45
 节 不动产登记 46
 第二百零九条 46
 第二百一十条 56
 第二百一十一条 62
 第二百一十二条 72
 第二百一十三条 77
 第二百一十四条 80
 第二百一十五条 84
 第二百一十六条 91
 第二百一十七条 102
 第二百一十八条 104
 第二百一十九条 107
 第二百二十条 108
 第二百二十一条 116
 第二百二十二条 127
 第二百二十三条 129
 第二节 动产交付 131
 第二百二十四条 131
 第二百二十五条 137
 第二百二十六条 152
 第二百二十七条 153
 第二百二十八条 165
 第三节 其他规定 167
 第二百二十九条 168
 第二百三十条 182
 第二百三十一条 183
 第二百三十二条 187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192
 第二百三十三条 201
 第二百三十四条 204
 第二百三十五条 207
 第二百三十六条 211
 第二百三十七条 216
 第二百三十八条 226
 第二百三十九条 234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252
 第二百四十条 252
 第二百四十一条 254
 第二百四十二条 257
 第二百四十三条 260
 第二百四十四条 282
 第二百四十五条 286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288
 第二百四十六条 294
 第二百四十七条 300
 第二百四十八条 303
 第二百四十九条 304
 第二百五十条 308
 第二百五十一条 311
 第二百五十二条 314
 第二百五十三条 317
 第二百五十四条 319
 第二百五十五条 321
 第二百五十六条 322
 第二百五十七条 324
 第二百五十八条 328
 第二百五十九条 329
 第二百六十条 332
 第二百六十一条 334
 第二百六十二条 336
 第二百六十三条 339
 第二百六十四条 340
 第二百六十五条 343
 第二百六十六条 345
 第二百六十七条 347
 第二百六十八条 348
 第二百六十九条 351
 第二百七十条 353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356
 第二百七十一条 358
 第二百七十二条 362
 第二百七十三条 367
 第二百七十四条 381
 第二百七十五条 388
 第二百七十六条 391
 第二百七十七条 393
 第二百七十八条 397
 第二百七十九条 406
 第二百八十条 407
 第二百八十一条 410
 第二百八十二条 412
 第二百八十三条 412
 第二百八十四条 414
 第二百八十五条 418
 第二百八十六条 420
 第二百八十七条 423
 第七章 相邻关系 425
 第二百八十八条 429
 第二百八十九条 431
 第二百九十条 434
 第二百九十一条 438
 第二百九十二条 440
 第二百九十三条 441
 第二百九十四条 444
 第二百九十五条 445
 第二百九十六条 447
 第八章 共有 449
 第二百九十七条 451
 第二百九十八条 455
 第二百九十九条 458
 第三百条 460
 第三百零一条 464
 第三百零二条 467
 第三百零三条 468
 第三百零四条 472
 第三百零五条 475
 第三百零六条 482
 第三百零七条 486
 第三百零八条 489
 第三百零九条 490
 第三百一十条 491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493
 第三百一十一条 494
 第三百一十二条 538
 第三百一十三条 540
 第三百一十四条 541
 第三百一十五条 544
 第三百一十六条 544
 第三百一十七条 545
 第三百一十八条 547
 第三百一十九条 549
 第三百二十条 552
 第三百二十一条 555
 第三百二十二条 558
 下卷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3
 第三百二十三条 15
 第三百二十四条 26
 第三百二十五条 27
 第三百二十六条 29
 第三百二十七条 34
 第三百二十八条 36
 第三百二十九条 46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82
 第三百三十条 86
 第三百三十一条 89
 第三百三十二条 100
 第三百三十三条 102
 第三百三十四条 112
 第三百三十五条 122
 第三百三十六条 126
 第三百三十七条 128
 第三百三十八条 129
 第三百三十九条 132
 第三百四十条 139
 第三百四十一条 140
 第三百四十二条 145
 第三百四十三条 148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150
 第三百四十四条 152
 第三百四十五条 161
 第三百四十六条 163
 第三百四十七条 167
 第三百四十八条 180
 第三百四十九条 190
 第三百五十条 194
 第三百五十一条 196
 第三百五十二条 198
 第三百五十三条 205
 第三百五十四条 212
 第三百五十五条 213
 第三百五十六条 215
 第三百五十七条 218
 第三百五十八条 219
 第三百五十九条 221
 第三百六十条 225
 第三百六十一条 227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232
 第三百六十二条 232
 第三百六十三条 239
 第三百六十四条 248
 第三百六十五条 249
 第十四章 居住权 251
 第三百六十六条 252
 第三百六十七条 257
 第三百六十八条 260
 第三百六十九条 263
 第三百七十条 264
 第三百七十一条 265
 第十五章 地役权 267
 第三百七十二条 269
 第三百七十三条 279
 第三百七十四条 282
 第三百七十五条 286
 第三百七十六条 287
 第三百七十七条 291
 第三百七十八条 292
 第三百七十九条 293
 第三百八十条 294
 第三百八十一条 300
 第三百八十二条 301
 第三百八十三条 303
 第三百八十四条 304
 第三百八十五条 305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311
 第三百八十六条 324
 第三百八十七条 330
 第三百八十八条 333
 第三百八十九条 341
 第三百九十条 345
 第三百九十一条 348
 第三百九十二条 350
 第三百九十三条 368
 第十七章 抵押权 371
 第三百九十四条 371
 第三百九十五条 379
 第三百九十六条 384
 第三百九十七条 391
 第三百九十八条 392
 第三百九十九条 393
 第四百条 396
 第四百零一条 400
 第四百零二条 401
 第四百零三条 404
 第四百零四条 409
 第四百零五条 411
 第四百零六条 413
 第四百零七条 417
 第四百零八条 421
 第四百零九条 425
 第四百一十条 436
 第四百一十一条 444
 第四百一十二条 446
 第四百一十三条 448
 第四百一十四条 449
 第四百一十五条 452
 第四百一十六条 453
 第四百一十七条 455
 第四百一十八条 457
 第四百一十九条 458
 第四百二十条 463
 第四百二十一条 472
 第四百二十二条 475
 第四百二十三条 477
 第四百二十四条 483
 第十八章 质权 484
 第四百二十五条 484
 第四百二十六条 487
 第四百二十七条 488
 第四百二十八条 492
 第四百二十九条 494
 第四百三十条 496
 第四百三十一条 497
 第四百三十二条 499
 第四百三十三条 501
 第四百三十四条 503
 第四百三十五条 506
 第四百三十六条 508
 第四百三十七条 510
 第四百三十八条 512
 第四百三十九条 513
 第四百四十条 514
 第四百四十一条 524
 第四百四十二条 551
 第四百四十三条 553
 第四百四十四条 562
 第四百四十五条 565
 第四百四十六条 588
 第十九章 留置权 589
 第四百四十七条 589
 第四百四十八条 604
 第四百四十九条 606
 第四百五十条 608
 第四百五十一条 609
 第四百五十二条 610
 第四百五十三条 611
 第四百五十四条 614
 第四百五十五条 614
 第四百五十六条 615
 第四百五十七条 617
 第五分编 占有
 第二十章 占有 623
 第四百五十八条 628
 第四百五十九条 630
 第四百六十条 631
 第四百六十一条 634
 第四百六十二条 638

内容摘要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发展权的规定。  相关条文  《宪法》第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7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8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精彩内容
《中国民法典释评·物权编》对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法律条文进行了逐条释义和评论,内容包括本条主旨、核心概念、条文详解、相关规定、法律适用中的要点、相关案例以及“引申”“评论”“提示”“探讨”等内容。概念界定准确、立法背景、法理探析深入,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和实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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