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元代分封制度研究

元代分封制度研究

85 4.3折 198 八品

仅1件

河北廊坊

作者李治安 著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出版时间2025-08

装帧其他

货号家21

上书时间2025-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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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八品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李治安 著
  • 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 出版时间 2025-08
  • ISBN 9787100250535
  • 定价 198.00元
  • 装帧 其他
  • 开本 16开
【作者简介】

李治安,男,1949年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人。南开大学讲席教授。曾任中国元史研究会会长、南开大学图书馆馆长、南开大学历史学院院长、J育部历史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J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等。长期从事以元史为主的中古史研究。出版学术专著10余部,代表作有《元代分封制度研究》《元代行省制度》《元代政治制度研究》《元史暨中古史论稿》。在《历史研究》《中国社会科学》等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120余篇。



【目录】


导论


第一章 投下、爱马与蒙元分封制


第二章 草原兀鲁思分封


第三章 五户丝食邑分封


第四章 投下私属分拨


第五章 元朝时期的宗王出镇


第六章 诸王王府属官


第七章 诸王封爵等级和王位继承


第八章 诸王等封君的特权和义务


结语


续编


第一章 元代晋王封藩问题探讨


第二章 关于元代镇戍江淮的蒙古诸王


第三章 元代云南蒙古诸王问题考察


第四章 元世祖忽必烈草原领地考


第五章 《元史食货志三·岁赐》笺注


征引史籍文献与参考论著


初版后记


增订本后记


修订本后记



内容摘要

元代分封制并没有像唐、宋、金分封那样名存实亡,而是一种较完善的贵族权力、爵位、财产分配制度。它植根于蒙古草原家产分配和黄金氏族共权传统,较大范围地封土封民。封君在部分领地内临民治政,且以领属占有人户为重心。在大蒙古国军事扩张和政治体制趋于皇帝集权的过程中,分封制度得以逐步演化,从而包容了兀鲁思分封、五户丝食邑、私属分拨、宗王出镇四种不同形态和有关王府衙门、爵位等级等方面的一系列规则。来自蒙古草原分封传统的元代分封制度,不能不受蒙元统治方式部分汉化总趋势的影响。元代分封制中相当多的具体内容,实际上是草原传统与汉地制度相互渗透、结合的产物。而且,随着元朝廷中央集权的逐步加强,分封制度本身也出现了草原因素下降、汉法因素上升的变动。当然,这只是和蒙古原有的东西作比较。如果从汉族王朝相关制度的发展进程看,元代分封及其引起的贵族封君在中央、地方的较大权势,又似为对唐宋皇权官僚政治强化、分封制衰微历史趋势的一种逆转。本书通过对元代分封制度进行的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尽可能地从不同侧面和角度展现了元代分封制度的全部面貌,资料丰富,立论严谨,见解独到,对了解和研究元朝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结构大有裨益。


增订本面世18年之后,承蒙商务印书馆收入“中华当代学术著作辑要”而再版,深感欣慰!这个修订本没有增补新的论文,只是修订若干文字,增添了少量的相关史料。对某些古籍版本,也做了必要的调整。希望尽可能提供一个较为满意的文本,以飨读者同仁。



主编推荐

李治安,男,1949年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人。南开大学讲席教授。曾任中国元史研究会会长、南开大学图书馆馆长、南开大学历史学院院长、J育部历史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J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等。长期从事以元史为主的中古史研究。出版学术专著10余部,代表作有《元代分封制度研究》《元代行省制度》《元代政治制度研究》《元史暨中古史论稿》。在《历史研究》《中国社会科学》等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120余篇。



精彩内容

需要申明,有关贵戚驸马所都千户及领地的资料颇显不足。尤其是漠北斡亦剌部、宁昌路亦乞列思部的文字记载几乎寥若晨星。因此,笔者以上论述多以弘吉剌部资料为主,似不能完全解决问题。

阐明投下组织的两大类型,是认真研究分封制及军制的必要前提。基于此,就可以正确地分辨史籍中“五投下”“十投下”“十七投下”的属性了。据笔者拙见,《元史·兵志二·宿卫》中的“五投下探马赤”和《金史·国用安传》中的“十七头项”,是军队投下。《通制条格》卷2至元八年圣旨中的“纳陈驸马、帖里干驸马、头辇哥国王、锻真、忽都虎五投下户计”,《元史· 孛鲁传》《齐荣显传》中的“十投下”,则统属分封投下。《黑鞑事略》中的十七头项,则以军队投下为主。其中皇子皇弟投下又兼有分封投下之义。就是说,即使是同一字样的“五投下”“十七投下”等,在不同场合也可分别指谓军队投下或分封投下。如果把它们混淆起来,就容易引出不应有的误解。

附带说明一下投下分封与忽必(qubi)、莎余儿合勒(soyurgal)分封的关系。村上正二从蒙古语忽必、莎余儿合勒二词的分析入手,认为成吉思汗把家产分配原则融入家族分封,各男性氏族成员均有权占有草原千户部民的忽必分子而组成兀鲁思。其他贵戚、功臣只能享受莎余儿合勒(恩赐),不得染指忽必分子。这是很正确的。但是,村上正二进而把忽必分封与草原部民固定在一起,以为由掳掠人户组成的诸王私属不属于忽必,而属于莎余儿合勒(恩赐)。这就未免失于拘泥和武断了。《元朝秘史》说,朮赤、察合台、窝阔台三兄弟征服兀笼格赤城,“将百姓分了,不曾留下太祖处的分子”。此处的“分”与“分子”,蒙古语汉字音写即为“忽必牙勒都周”和“忽必”。就是说,蒙古人把军前掳掠百姓在皇室中的分配,也称为“忽必”。此类掳掠百姓当为皇帝和诸王的私属民,而非草原千户民。这不难说明,忽必分封当是宗王分封的总原则。它施用于草原兀鲁思分封,也施用于宗王私属分拨和食邑分封。或者可以说,宗王分封投下均属忽必分封范围。与此相对,莎余儿合勒分封应是贵戚功臣分封的总原则。它施用于贵戚功臣的私属分拨和食邑分封。或者可以说,贵戚功臣分封投下都属于莎余儿合勒分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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