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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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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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0-11
版次5
装帧其他
上书时间2024-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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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相描述:全新
图书标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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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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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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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2020-11
-
版次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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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21614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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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
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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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帧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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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
32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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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4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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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
286千字
- 【内容简介】
-
适 用 导
引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以保险组织、保险对象以及保险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其中保险关系是指参与保险活动的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当事人之间依保险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保险法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保险法既包括保险公法,也包括保险私法;狭义的保险法则仅指保险私法。所谓保险公法,就是有关保险的公法性质的法律,即调整社会公共保险关系的行为规范,主要指保险业法和社会保险法;所谓保险私法,就是调整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保险关系的法律,主要指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如海商法中有关海上保险的法律规范)。
新中国的保险立法除新中国成立初期仿照苏联制订的几部强制保险条例外,主要是在改革开放后发展起来的。1979年,国务院决定恢复国内保险业务。1981年12月1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次对财产保险合同作了原则性的规定。1983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该条例基本具备了保险合同法的框架,适应了当时保险业的发展。1985年3月3日国务院又颁发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如果说《财产保险合同条例》构建了我国保险合同法的基本框架,《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则为我国保险业法的制定打下了基础。1992年11月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次以法律的形式对海上保险作出明确规定。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内容包括总则、财产和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等。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部保险基本法,它标志着以保险法为主体、相关法规配套的中国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的初步形成。随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998年11月18日宣告成立,我国保险法规体系在组织结构上也逐步走向完善。
2002年为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对保险法曾做过部分修改。保险法的公布施行,对保护保险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保险业在快速发展、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原保险法的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必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保险法修订草案于2008年8月由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于2008年8月、12月和2009年2月三次审议。在2009年2月28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的全体会议上,通过了修订后的保险法。修订后的保险法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是对保险法的一次全面修改,条文数量由修订前的一百五十八条增加到修订后的一百八十七条,绝大多数条款都有修改。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8月31日、2015年4月24日对保险法的部分条文作出了进一步修改。
在保险法中,保险合同法是其核心内容。它是关于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通常包括保险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终止、变更、解除以及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等事项。我国保险法第二章是对保险合同的规范,包括三节内容:分别就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则、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保险合同的一些特殊规则进行了规定,基本确立了我国保险合同法的体系和内容。对于实践中发生的保险合同纠纷,如果保险法未规定,则可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法中也未规定的,则可适用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除此之外,其他法律中关于保险合同的具体规定也是我国保险合同法的有机组成部分。目前*重要的就是海商法中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规定。
而保险业法,又称为保险组织法、保险业监督法,其内容是有关保险组织的设立、经营、管理、监督、破产、解散和清算等的规定。保险业法的调整对象一般包括:(1)国家在监督和管理保险企业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2)保险企业相互间因合作、竞争而发生的关系;(3)保险企业在内部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我国保险法第三章至第六章规定了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包括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破产、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以及保险中介等。
从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来看,保险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范保险活动。在中国境内从事的保险活动必须遵循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并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二是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保险法保护的是保险活动当事人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我国保险法明确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并在该法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部分具体规定了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保险险种和保险费率的审批或备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以及采取有关行政措施的权力,如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接管和整顿保险公司等。四是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我国保险法通过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来达到维护保险业公平竞争、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的目的。
-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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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2019年2月改制为中国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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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导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调整范围】
1如何区分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经营主体】
第七条【境内投保原则】
第八条【分业经营原则】
第九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保险合同及其主体】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原则】
第十二条【保险利益、保险标的】
2财产保险利益如何认定?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保险凭证主要有哪些种类?
4如何理解对保险合同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
5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其赔偿的,如何处理?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效力】
第十五条【保险合同解除】
6以可流动人员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第十六条【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7如何理解如实告知的范围?
8保险人未询问投保人详细信息,由于自身的主观判断失误造成因信息不符实而不属于保险范围的,
保险公司能否因此要求解除合同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9保险人明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与之订立保险合同,如何处理?
第十七条【保险人说明义务】
10如何辨别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11对于免责条款或限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保险公司应当以何种形式来履行说明义务?
12“自助式保险卡”的如实告知义务如何界定?
13什么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内容】
14保险当事人之间如何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无效格式条款】
第二十条【保险合同变更】
第二十一条【通知义务】
第二十二条【协助义务】
第二十三条【理赔】
第二十四条【拒绝赔付通知】
第二十五条【先行赔付】
第二十六条【诉讼时效】
第二十七条【保险欺诈】
15保险公司故意隐瞒被保险人可以获得保险赔偿的重要事实,对被保险人进行错误诱导,致使被保险人误以为将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同意销案的意思表示,则保险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第二十八条【再保险】
第二十九条【再保险的保费及赔付】
第三十条【争议条款解释】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一条【人身保险利益】
16单位是否可以为自己的职工投保人身险?
第三十二条【申报年龄不真实的处理】
17年龄不实对保险费及保险金额的影响应如何计算?
第三十三条【死亡保险的禁止】
第三十四条【死亡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三十五条【保险费的支付】
第三十六条【逾期支付保险费】
18保险合同未约定保费的具体缴纳方式,保险公司单方改变该交易习惯导致保单失效的,责任应如何承担?
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三十八条【禁止通过诉讼要求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九条【受益人的确定】
第四十条【受益顺序及份额】
第四十一条【受益人变更】
第四十二条【保险金作为遗产情形】
第四十三条【受益权丧失】
第四十四条【被保险人自杀处理】
第四十五条【免于赔付情形】
第四十六条【保险人禁止追偿】
19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获得第三者侵权赔偿后,是否有权继续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第四十七条【人身保险合同解除】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十八条【财产保险利益】
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
第五十条【禁止解除合同】
第五十一条【安全义务】
第五十二条【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第五十三条【降低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保费退还】
第五十五条【保险价值的确定】
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
第五十七条【防止或减少损失责任】
第五十八条【赔偿解除】
第五十九条【保险标的残值权利归属】
第六十条【代位求偿权】
20在实践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的,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应当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第六十一条【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二条【代位求偿权行使限制】
第六十三条【协助行使代位求偿权】
第六十四条【勘险费用承担】
第六十五条【责任保险】
21如何认定“第三者”及“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条款”?
22直接索赔的诉讼时效
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相应费用承担】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六十七条【设立须经批准】
第六十八条【设立条件】
第六十九条【注册资本】
第七十条【申请文件、资料】
第七十一条【批准决定】
第七十二条【筹建期限和要求】
第七十三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开业申请的期限和决定】
第七十四条【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十五条【设立分支机构提交的材料】
第七十六条【审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申请的期限】
第七十七条【工商登记】
第七十八条【工商登记期限】
第七十九条【境外机构设立规定】
第八十条【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的批准】
第八十一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规定】
第八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禁止】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八十四条【变更事项批准】
第八十五条【精算报告制度和合规报告制度】
第八十六条【如实报送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第八十七条【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管】
第八十八条【聘请或解聘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十九条【解散和清算】
第九十条【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
第九十一条【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第九十二条【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转让】
第九十三条【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注销】
第九十四条【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九十五条【业务范围】
第九十六条【再保险业务】
第九十七条【保证金】
第九十八条【责任准备金】
第九十九条【公积金】
第一百条【保险保障基金】
第一百零一条【最低偿付能力】
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险公司自留保险费】
第一百零三条【最大损失责任的赔付要求】
第一百零四条【危险单位划分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方案】
第一百零五条【再保险】
第一百零六条【资金运用的原则和形式】
第一百零七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一百零八条【关联交易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百零九条【关联交易的禁止】
第一百一十条【重大事项披露】
第一百一十一条【保险销售人员任职资格】
第一百一十二条【保险代理人登记制度】
第一百一十三条【依法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及时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平竞争原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业务行为禁止】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保险代理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保险经纪人】
23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如何区别?
第一百一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资格条件及从业许可】
第一百二十条【以公司形式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注册资本】
第一百二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能力与任职资格】
第一百二十二条【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一百二十三条【经营场所与账簿记载】
第一百二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第一百二十五条【个人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接受委托的限制】
第一百二十六条【保险业务委托代理协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保险代理责任承担】
24什么情况下不能免除保险公司对善意投保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保险经纪人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保险事故的评估和鉴定】
第一百三十条【保险佣金的支付】
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的禁止行为】
第一百三十二条【准用条款】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立法权限】
第一百三十五条【保险条款与保险费率的审批与备案】
第一百三十六条【对违法、违规保险条款和费率采取的措施】
第一百三十七条【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控】
第一百三十八条【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采取的措施】
第一百三十九条【责令保险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第一百四十条【保险公司整顿】
第一百四十一条【整顿组职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被整顿保险公司的业务运作】
第一百四十三条【保险公司结束整顿】
第一百四十四条【保险公司接管】
第一百四十五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公告接管组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接管保险公司期限】
第一百四十七条【终止接管】
第一百四十八条【被整顿、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重整及破产清算】
第一百四十九条【保险公司的撤销及清算】
第一百五十条【提供信息资料】
第一百五十一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处理措施】
第一百五十二条【保险公司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重大事项说明】
第一百五十三条【保险公司被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及出现重大风险时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采取的措施】
第一百五十四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履职措施及程序】
第一百五十五条【配合检查、调查】
第一百五十六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第一百五十七条【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擅自设立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或者未取得许可从事保险业务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条【保险公司超出业务范围经营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从事禁止性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未经批准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超额承保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违反保险业务规则和保险组织机构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诚信原则办理保险业务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六条【不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设立收支账簿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违法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违法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不按规定披露保险业务相关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七十条【提供保险业务相关信息不实、拒绝或者妨碍监督检查、不按规定使用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三条【外国保险机构违法从事保险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七十四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七十五条【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拒绝、阻碍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的行政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禁止从业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保险监督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刑事责任的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八十条【保险行业协会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其他保险组织的商业保险业务适用本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海上保险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八十三条【合资保险公司、外资公司法律适用规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农业保险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施行日期】
配 套 法 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9年9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3年5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5年11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2018年7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自杀”含义的请示的答复
(2002年3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
(2000年1月24日)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节录)
(2019年1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2020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节录)
(1992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2019年9月30日)
农业保险条例
(2016年2月6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2019年3月2日)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
(2010年2月11日)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2015年10月19日)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2010年2月5日)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2013年1月6日)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2018年2月1日)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
(2018年2月1日)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2015年10月19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2008年7月10日)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2018年1月24日)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18年4月28日)
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
(2019年7月24日)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2019年10月31日)
反保险欺诈指引
(2018年2月11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
(2020年6月22日)
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
(2019年12月25日)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2020年1月14日)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2020年6月15日)
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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