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法行政行为治愈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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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政行为治愈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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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峰振著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ISBN9787516170519

出版时间2014-02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59元

货号8693143

上书时间2024-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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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张峰振著的《违法行政行为治愈论》从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入手,对行政法治愈制度的理论基础、现实状况、治愈方式、适用范围以及治愈对现行法律制度产生的影响等问题进行了探讨。该书首先介绍本论题的研究背景、研究价值、研究现状、研究思路与框架。 然后重点探讨违法行政行为的表现形态和法律后果、治愈概念的界定、治愈的理论基础等治愈的基本理论问题。接着重点介绍域内外治愈制度之立法及实践状况,分别论述了违法行政行为治愈的三种方式:追认、补正、转换。最后总结全书的基本观点和主要结论。

作者简介
张峰振,1971年2月出生,江苏沛县人,江苏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硕士生导师。美国弗吉尼亚大学访问学者。兼职律师。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数载,2004年进入高校从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与研究工作。先后在《法学》《法学评论》《政治与法律》《法学杂志》《河北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主持教育部项目1项、横向项目多项。2011年11月,前往荷兰、法国等欧洲国家考察行政诉讼制度。多次获得江苏师范大学“很好共产党员”、“师德模范”、“教职工党员先锋岗”等称号,2012年12月,获江苏省司法厅、教育厅等评选的江苏省法律援助优选个人(很好指导老师)称号。2013年,获江苏省第十一届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很好成果奖三等奖,徐州市第十一届哲学社会科学很好成果二等奖。

目录
导论
第一章  基础追问:违法行政行为治愈基本理论
  第一节  违法行政行为的形态与法律后果
  第二节  违法行政行为治愈界说
  第三节  治愈的理论基础
第二章  现状考察:违法行政行为治愈立法与实践
  第一节  域外治愈制度及类似实践的现状考察
  第二节  我国大陆地区治愈制度现状考察
第三章  消除权限瑕疵之治愈方式:追认
  第一节  违法行政行为追认概述
  第二节  行政追认
  第三节  立法追认_
第四章  弥补非实质性要件欠缺之治愈方式:补正
  第一节  违法行政行为补正概述
  第二节  积极补正

                                                导论
第一章  基础追问:违法行政行为治愈基本理论
  第一节  违法行政行为的形态与法律后果
  第二节  违法行政行为治愈界说
  第三节  治愈的理论基础
第二章  现状考察:违法行政行为治愈立法与实践
  第一节  域外治愈制度及类似实践的现状考察
  第二节  我国大陆地区治愈制度现状考察
第三章  消除权限瑕疵之治愈方式:追认
  第一节  违法行政行为追认概述
  第二节  行政追认
  第三节  立法追认_
第四章  弥补非实质性要件欠缺之治愈方式:补正
  第一节  违法行政行为补正概述
  第二节  积极补正
  第三节  消极补正
第五章  求同存异之治愈方式:转换
  第一节  违法行政行为转换概述
  第二节  违法行政行为转换适用范围
  第三节  违法行政行为转换的适用条件
第六章  结论
  第一节  基本结论
  第二节  治愈适用范围的扩张
  第三节  违法行政行为治愈之司法审查
  第四节  违法行政行为治愈之立法建构
参考文献
后记

内容摘要
 依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必须依法进行。行政所依之“法”不仅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不仅包括形式的法,也包括实质的法。行政行为违反上述之法,构成违法行政行为。根据违法情节、危害程度,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应是多元的,既包括通过撤销
、确认无效等手段否定其效力的后果,也应包括通过追认、补正、转换等手段,消除瑕疵,维持其法律效力的后果。
我国法律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基本是否定的,这主要反映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单行立法中。对违法行政行为法律后果的立法态度,不仅影响纠纷解决机关的裁决方式及法律所欲保护的利益,也反映一国在程序与实体、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上的价值取向与路径选择。我国法律没有区分不需要、不适宜否定的行政行为与其他违法行政行为,对其法律后果均一概否定,这破坏法律的安定性,不利于保护公共利益,也损
害行政经济与效率。因此,在一定条件下,应允许违法行政行为通过治愈手段,消除其瑕疵,继续维持其法律效力。
张峰振著的《违法行政行为治愈论》从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人手,对行政法治愈制度的理论基础
、现实状况、治愈方式、适用范围以及治愈对现行法律制度产生的影响等问题进行探讨。

精彩内容
依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必须依法进行。行政所依之“法”不仅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不仅包括形式的法,也包括实质的法。行政行为违反上述之法,构成违法行政行为。根据违法情节、危害程度,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应是多元的,既包括通过撤销、确认无效等手段否定其效力的后果,也应包括通过追认、补正、转换等手段,消除瑕疵,维持其法律效力的后果。

 我国法律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基本是否定的,这主要反映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单行立法中。对违法行政行为法律后果的立法态度,不仅影响纠纷解决机关的裁决方式及法律所欲保护的利益,也反映一国在程序与实体、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上的价值取向与路径选择。我国法律没有区分不需要、不适宜否定的行政行为与其他违法行政行为,对其法律后果均一概否定,这破坏法律的安定性,不利于保护公共利益,也损害行政经济与效率。因此,在一定条件下,应允许违法行政行为通过治愈手段,消除其瑕疵,继续维持其法律效力。

 张峰振著的《违法行政行为治愈论》从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人手,对行政法治愈制度的理论基础、现实状况、治愈方式、适用范围以及治愈对现行法律制度产生的影响等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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