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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翔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ISBN9787513076579
出版时间2020-0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79元
货号11358392
上书时间2024-06-27
“康王”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
基本案情
诉讼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云南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医路45号。
再审被申请人: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案由
商标撤销行政纠纷(1)
案情简介
1995年4月,北京康丽雅健康科技总公司(以下简称康丽雅公司)就在第3类化妆品商品上注册了“康王”商标。云南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滇虹公司)也较早就在生产药用“康王”洗发水(但药用和日用洗发水裁然不同,不构成类似商品)。油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康王公司)一直在牙膏和香皂商品上使用“康王”商标。在随后企业各自发展的过程中,云南滇虹公司有意开拓日用洗发水市场,油头康王公司也有意开拓日用洗发水市场。香皂和洗发水均属于洗洁、清洁类商品,部分消费者也有使用香皂洗头发的生活习惯。两家企业均意识到“康王”商标的重要性,在化妆品上就“康王”商标展开了异常激烈的“争夺”。
汕头康王公司曾专程到北京试困寻求康丽雅公司转让“康王”商标,但未果,经多方查询得知康丽雅公司已经不再经营并被吊销营业执照,汕头康王公司立即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康丽雅公司“康王”商标,并且在提出“撤三”申请之前油头康王公司以其名义向商标局递交了化妆品商品上的“康王”商标申请。鉴于康丽雅公司已停止经营,其亦未提交“康王”商标使用证据,故商标局对康丽雅公司注册在化妆品上的“康王”商标作出撤销决定。在此期间,云南澳虹公司也意识到化妆品上的“康王”商标将非常可能由油头康王公司申请注册成功,云南滇虹公司想尽办法受让了康丽雅公司的“康王”商标,并据此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客观上,云南滇虹公司并没有在化妆品上使用“康王”商标,其所提交的证据大多为其在药用洗发水上使用“康王”商标的证据,而药用洗发水与普通化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以及商品类别划分上截然不同。云南滇虹公司在评审程序中六次提交商标使用证据,但前五次为药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最后一次提交了涉及化妆品的使用证据。汕头康王公司对其商标使用证据进行了积极的质证,尤其是就云南滇虹公司的证据瑕疵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例如,云南滇虹公司提交的仅是药品上的使用证据,或者是不能证明使用证据的形成时间,或是产品包装未标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及卫生许可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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