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税辉映——大湾区执业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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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税辉映——大湾区执业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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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永敬

出版社中国经济出版社

ISBN9787513662857

出版时间2020-12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69元

货号10841847

上书时间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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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王永敬,武汉大学会计硕士与法学博士,晟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领军人才(高端人才第一期),拥有律师、注册税务师、澳大利亚公共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咨询工程师等专业资格,以公司与证券、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银行与资管、税务合规与筹划等为主要执业领域。

目录
以案说法刍议质押担保的主债权特定及变更——从两起金融借贷案的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争议说起诉讼请求与请求权基础——从能源管理合同到企业借贷纠纷再到非典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例讨论“差额补足”责任前,再论(2018)最高法民终667号判决书企业改制过程中遗留债务的法律责任:最高法院判例资管类争议案中预期收益、风险准备金及违约金叠加问题之司法实践评述浅析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若干事由——以《纽约公约》及某美国仲裁案为背景金融合同强制执行公证的相关问题探析强制执行公证能否优先于仲裁条款问题探讨乡、村违法建筑物认定与强制拆除的中国法评述——以粤东某镇违法拆除案为实景守正出奇:一宗翻转既往判例的股东清算责任诉讼案要案评析债之义务OR法定职责——一则最高院行政再审判决引发的思考固定收益型股权投资的合法性边界:(2016)沪民终第497号判决之评述关于《新疆HD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与JF有限责任公司王某1王某2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简评江苏高院(2019)苏民再62号判决(江苏HG案)于公司法之背离法理探究未取得工程规划证的施工合同无效?概念、法理、实践、逻辑的再探讨《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徒法不足以自行公司发起人出资补缴责任评述未实际出资的股权,交易风险大法税辉映——大湾区执业实录目录私募投资基金风险隔离制度评述对赌协议的效力评判保险资金投资的基础产品合规性评述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合规监管评述(二):关联交易比例限制、内部程序与监管要求私募投资基金“阴合同”一定无效吗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跨境资金“对敲”法益危害及犯罪构成之辨析——以“两高”司法解释严惩地下钱庄为背景私募基金35%个税问题刍议:制度、法理与对策再论《宪法》实施与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之形成《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被抛弃了吗汇发〔2019〕28号文件背景下跨境担保若干法律问题评述《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对赌协议”裁判规则之指摘——兼投资方“对赌协议”之完善建议李某所受“训诫”之行政法分析:不应对“造谣”施训诫新冠肺炎疫区外国撤侨与特别行政区撤回居民的法律疑难财税实务跨境重组外资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合规纲要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评述——基于经济与法律的逻辑人民法院代扣、代征民间借贷利息个税的程序法依据探究一案悟透外资企业跨境重组涉税风险及筹划《个人所得税法》对中国公民一定具有全球征税效力刍议换股并购企业所得税——以“600506”换股并购为例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涉税概述资本市场减税的六点建议《个税法》的主要革新范某税案结果与评论:99%的在误读崔某别多话,范某有马甲深远的负激励:新个税法中的劳动性综合所得税制〔2018〕57号新政福利:除了房地产开发商,土地增值税都算白交财税〔2017〕88号: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房产税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何在限售股冤大头与营改增正当性:从HT股份限售股转让涉税案说起企业并购的税务筹划及风险防控企业超投资比例分红享受免税待遇的前提条件以土地使用权、房产投资入股应否缴纳增值税新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下的跨境个人所得税税收实务——以香港为例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最核心概念解读财税〔2019〕8号创投企业合伙人个税政策解读——以会计原理视角企业并购重组涉税业务指引税筹思路深圳某合资企业清算所得税筹划深圳某实业公司收购及税收筹划“设壳载物”之房产收购,节税3000万元XL股份(股票代码:600506)卖壳深圳PW物业转让案、扬州QP案例新设子公司与分立比较案例ZN地产借壳大连JN设壳载物——元墩头项目转让案文书荟萃关于香港FS国际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货物进出口贸易相关事项之法律咨询意见SD & PARTNERS Re:FASALegal Advice on Matters Related to Establish a WFOE in Mainland China(关于FASA公司或FS国际有限公司在中国内地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相关事项法律意见书)股权远期转让协议股票质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协议股权收购定金合同广东××律师事务所关于XHY有限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法律意见书深圳RQ公司与云南JP投资公司关于江川JP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石林JP公司增资协议广东××律师事务所关于前海RS公司投资“XX信托·YY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法律意见书委托合同书XHY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资金监管协议资金账户监管协议

内容摘要
刍议质押担保的主债权特定及变更

——从两起金融借贷案的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争议说起

一、导语

质押担保是借贷债务关系中常见的担保方式,除最高额质押担保外,一般的质押合同通常为具体的、确定的债权提供担保。同一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存在两笔以上单独债权债务关系时,为具体某笔债权设定的质押担保,可否由债权人单方变更为其他债权提供担保,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应收账款质押是金融借贷关系中常见的质押担保方式。本文将以应收账款质押作为质押担保的典型方式,结合本人代理的两起金融借贷案件,对质押担保的主债权特定及变更问题作出分析和讨论。

二、案情简介

(债权人,某国有银行)(债务人,某企业)先后签订两份《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分别约定A(老贷款,88亿元)B(新增贷款.23亿元)两笔贷款。乙以应收账款(8亿元)A贷款设定质押担保,甲乙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并办理出质登记,合同约定和登记记载事项均明确被担保债权为A贷款项下债权。此后,双方签订B贷款合同时,乙出具《承诺函》对AB两笔贷款的还款安排作出承诺(《承诺函》相关条款的表述并不十分明确,双方对约定内容存在争议)

在还款过程中两笔贷款均产生逾期,甲单方扣划乙方质押应收账款回款资金8亿元中的8000万元用于偿还B贷款,其余72亿元偿还了A贷款。因扣划后AB两项贷款仍未能全部清偿,甲遂诉至法院请求追偿,两笔贷款先后分案而立。

对于已为A贷款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甲是否有权单方扣划其回款资金用于偿还B贷款,成为两个案件的争议焦点。B贷款所涉案件(以下简称本案)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对甲扣划质押应收账款回款资金并偿还B贷款的行为予以认可,理由是:1.甲作为质权人向法院出具书面确认意见,表明对该扣划行为无异议;2.《承诺函》中有关于质押应收账款的回款优先用于归还案涉贷款的表述;3两笔贷款所涉两起案件的原、被告完全相同,即该扣划行为不会给任何一方当事人带来扩大或缩小的相应责任。

法院的关于这一问题的处理值得商榷。质押担保的主债权依质押合同和出质登记内容已具有明确指向,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该指向。

三、理由及意见

()质押担保的主债权具有特定性,根据《物权法》规定,除最高额质押之外,质权在设立时依据质权合同的约定(依法须登记生效的质押同时依据出质登记记载的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已经确定

特定性是相对不特定性而言,质押担保的主债权具有特定性是指质押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等已经确定,主债权具有明确具体的指向。

《担保法》六十四、六十五条,《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明确设立质权时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且“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数额”是质权合同的必备条款。

《担保法》六十四条第一款“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六十五条“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据此,质押被担保主债权在设立时已经特定具有明确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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