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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债法改革:《德国民法典》最新进展

5 2.8折 18 八五品

仅1件

北京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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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卢谌 编;杜景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3-02

版次1

装帧平装

上书时间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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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八五品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卢谌 编;杜景林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03-02
  • 版次 1
  • ISBN 9787503641039
  • 定价 18.0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其他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289页
  • 字数 244千字
【内容简介】
  经过20多年的艰苦准备,旨在重新创设德国民法基础的努力终于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其标志就是已于2002年1月1日生效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的出台。这是德国民法上的一件大事。

  德国这次进行债法改革的根本动因是《德国民法典》自身(特别是在给付障碍法、买卖法、承揽合同法和消灭时效法等方面)存在着重大的缺陷与不足。这些缺陷与不足已经严重妨碍并制约了德国民法的进步与发展。但德国民法上的这场重大“革命”由于政治上的原因一直迟迟没有能够到来。真正使这一改革方案走近德国大众、走入德国民众生活的,是来自欧盟总部——布鲁塞尔——的欧盟指令 (EU-Richtlinien)。其中,首当其冲应当转化为德国国内法的是《欧盟消费品买卖指令》(verbrauchsgueterkaufrichtlinie)。德国立法者利用转化欧盟二级立法——欧盟指令——的强劲东风,一举消除了《德国民法典》中长期存在的一系列重大缺陷与不足。

  这次对德国民法实施自《德国民法典》问世以来最为重大的、最为深刻的大“手术”的另外一个原因是欧盟成员国民法的欧洲化。在这一进程中,必须要对各个成员国的国内法律进行协调。由于《德国民法典》中的给付障碍法体系至为“精微”,这就难免“曲高和寡”,故在欧洲的大范围之内很有可能就没有竞争力。因此,要想让自己与“欧洲”接轨,要想让自己在迫在眉睫的民法欧洲化进程中成为“领军人物”,德国必须“简化”民法,必须使民法“现代化”。

  另外,在民法欧洲化的进程中,为转化这些指令,在《德国民法典》之外形成了为数众多的特别法,其数量如此之巨,大有“淹没”《德国民法典》本体之势。然而这种情况并不是人们所希望见到的。它既不符合德国固有的法律传统,同时也动摇了《德国民法典》作为核心民法法典的地位。因此,“铲除’’这些“野草”也成了这次改革的一个重要源动力。

  我国目前正在着手制定民法典。由于中国继受的是德国法,因此跟踪研究“母法”——德国民法——的变动,特别是跟踪研究“母法”——德国民法——的缺陷与发展,对我们将大有裨益,同时也是极其必要的。

  为方便理解和研究,我们以加附录的形式提供了《德国债法现代化法》的全文译文。这部法律共有九条。其中,第一条是对《德国民法典》的修正;第二条是对《德国民法典施行法》的修正;第三条是对《德国不作为之诉法》的修正;第四条是对《德国旅游举办人资讯义务规程》的修正;第五条是对其他38部法律的修正;第六条是法规废止;第七条是回归统一的行政法规等级顺序;第八条是重新公告的许可;第九条是对生效、失效的规定。
【目录】
前言

第—章 德国债法改革总论

 第一节 德国债法改革的背景

 第二节 德国债法改革的目标

 第三节 欧盟指令的转化及内容

  一、欧盟指令的转化

  二、欧盟指令的内容

 第四节 《德国民法典》新规定的内容

 第五节 将消费者保护法规纳入《德国民法典》

 第六节 过渡规定

第二章《德国民法典》给付障碍法的改革

 第一节 改革需要——《德国民法典》给付障碍法的缺陷

  一、将“给付不能”作为核心连结根据

  二、用判例法补充现行法

  三、合同的法定解除

 第二节 问题的解决——《德国民法典》新给付障碍法的基本结构

  一、将“违反义务”规定为核心连结根据

  二、将担保权一体化到普通债法之中

  三、以指定期间保障履行请求权的优先地位

  四、广泛的损害赔偿规定

  五、解除权的新规定

  六、旧文本《德国民法典》第306条至第309条的废止

  七、判例法的法典化

  八、其他结构原则

  九、新法违反义务范畴的体系

第三章 《德国民法典》损害赔偿法的改革

 第一节 调整方案——《德国民法典》新损害赔偿法的结构

  一、新文本《德国民法典》第280条第1款

    ——核心损害赔偿规范

  二、迟延给付的损害赔偿

  三、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

  四、自始不能情形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

  五、费用偿还

  六、代替物请求权

 第二节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要件及法律后果

  一、简单损害赔偿

  二、迟延给付的损害赔偿

  三、迟延情形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

  四、不良履行情形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

  五、违反保护义务情形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

  六、给付不能情形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

  七、无谓费用的偿还

第四章 《德国民法典》给付不能法的改革

 第一节 绪论

 第二节 真实不能

 第三节 事实不能

 第四节 免除给付的其他法律效果

  一、嗣后给付障碍情形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

  二、自始不能情形合同的效力

  三、自始给付障碍情形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

  四、双务合同中的对待给付

第五章 《德国民法典》给付迟延法的改革

 第一节 迟延要件的变动

  一、统一的基本构成要件

  二、对旧法第284条第3款的修正

  三、其他催告代用方法

 第二节 损害赔偿

  一、迟延给付的损害赔偿

  二、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

  三、迟延利息请求权

  四、责任严格化

第六章 判例法的法典化

 第一节 违反不涉及给付的附随义务——积极侵害债权的法典化

 第二节 违反不涉及给付的附随义务——缔约过失的法典化

  一、先契约债务关系

  二、第三人责任

 第三节 交易基础丧失的法典化

  一、总论

  二、构成要件

  三、法律后果

  四、与其他法律制度的界定

 第四节 继续性债务关系的终止

  一、总论

  二、构成要件

  三、法律后果

第七章 《德国民法典》解除权法的新规定

 第一节 总论

 第二节 关于解除权的具体问题

  一、双务合同问题

  二、违反义务问题

  三、指定期间问题

  四、一部给付及不良给付情形的解除问题

  五、解除权的排除问题

  六、违反新法第241条第2款义务时的解除问题

  七、免除给付义务情形的解除问题

  八、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问题

  九、解除的法律后果问题

第八章 返还性债务关系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与旧法的比较

 第三节 返还性债务关系的具体规定

  一、返还给付及返还收益

  二、价值补偿

  三、价值补偿的排除

  四、损害赔偿

  五、收益返还及费用偿还

  六、指定期间

  七、抵消

第九章 《德国民法典》买卖法的改革

 第一节 改革需要——《德国民法典》买卖法的缺陷

  一、关于特别担保权与普通给付障碍法的关系

  二、关于出卖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关于担保期间

  四、关于买受人和出卖人的权利

 第二节 解决方案——《德国民法典》买卖法的新规定 

  一、关于无瑕疵交付

  二、关于买受人在标的物有瑕疵时所享有的权利

   ——新法第437条

  三、关于合同解除 

  四、关于减价

  五、关于损害赔偿请求权

  六、关于扩大的损害赔偿责任

  七 、关于区分瑕疵损害与瑕疵结果损害

  八、关于大损害赔偿与小损害赔偿

  九、关于解除与损害赔偿和减价之间的关系

  十、关于无谓费用的偿还

  十一、关于瑕疵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十二、关于担保

  十三、关于所有权保留

  十四、关于权利买卖

  十五、关于消费品买卖

 第三节 相对于旧法发生的变动

 第四节 瑕疵责任的一般规定

  一、瑕疵责任的连结根据

  二、物的瑕疵

  三、权利瑕疵

  四、土地的公用负担

 第五节 瑕疵责任的具体规定

  一、概述

  二、后续履行请求权

  三、解除

  四、减价

  五、损害赔偿

  六、费用偿还

  七、担保

  八、权利的排除

  九、消灭时效

 第六节 权利买卖

 第七节 消费品买卖

  一、消费品买卖的定义

  二、新法第445条不适用

  三、新法第447条不适用

  四、禁止订立变更性协议

  五、举证责任倒置

  六、担保

  七、企业主求偿

第十章 《德国民法典》承揽合同法的改革

 第一节 改革需要——《德国民法典》承揽合同法的缺陷

 第二节 担保责任体系

  一、责任的连结根据

  二、责任体系

  三、消灭时效

第十一章 《德国民法典》消灭时效法的改革

 第一节 消灭时效的目的

 第二节 改革需要——《德国民法典》消灭时效法的缺陷

  一、期间的多样性

  二、担保期间过短

  三、普通消灭时效期间过长

  四、消灭时效停止及中断的规定不尽合理

  五、发生进一步法律分裂的危险

 第三节 解决方案——《德国民法典》消灭时效法新规定概述

  一、减少期间的多样性

  二、普通消灭时效期间

  三、短期消灭时效被废止

  四、普通消灭时效期间的开始

  五、最大期间

  六、特别消灭时效期间

  七、担保法上的特别消灭时效

  八、消灭时效的停止及中断

  九、消灭时效协议

 第四节 消灭时效期间

  一、普通消灭时效

  二、普通消灭时效的开始

  三、消灭时效的最大期间

  四、特别消灭时效期间

  五、特别消灭时效期间的开始

 第五节 消灭时效协议

  一、合同自由

  二、消灭时效协议的界限

 第六节 消灭时效的停止、不完成及重新开始

  一、概述

  二、消灭时效的停止

  三、消灭时效的不完成

  四、消灭时效的重新开始

 第七节 消灭时效的法律后果

  一、消灭时效的效力

  二、消灭时效完成后的抵消及留置权

  三、有担保请求权情形消灭时效的效力

  四、从给付的消灭时效

  五、“解除权的消灭时效

第十二章 《德国民法典》债法关系法规的—体化

 第一节 《德国民法典》债法关系法规概述

 第二节 一般交易条款法

  一、概述

  二、内容上的变动

 第三节 房门口交易撤回法

  一、概述

  二、《德国房门口交易撤回法》第2条的删除

  三、撤回权及撤回期间

  四、退货权

  五、谕知义务

  六、与其他消费者保护规定的竞合关系

 第四节 远程销售法

  一、概述

  二、资讯义务

  三、撤回权

 第五节 消费者合同中的撤回权及退货权

  一、概述

  二、撤回权

  三、退货权

  四、撤回及退货的法律后果

  五、结合合同

  六、结合合同中的抗辩

 第六节 电子交易中的义务——《欧盟电子交易指令)的转化

  一、概述

  二、企业主的义务

  三、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附录一 《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全文)

附录二 《德国民法典》新旧文本条文对照表

主要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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