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宣统年[十家总牌]!见证一段历史。1人犯法,10家连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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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宣统年[十家总牌]!见证一段历史。1人犯法,10家连坐。

650 七五品

仅1件

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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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者不详

尺寸1 × 1 cm

上书时间201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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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七五品
商品描述
十家牌法-管理制度王阳明“十家牌法”的主要内容为:每十家为一牌,每户门前置一小牌,查实造册报官备用。规定每日每人执牌挨户察纠情况,随时报官。如有隐匿者,十家连坐。具体规定:“凡置十家牌,须先将各家门面小牌挨审的实,如人丁若干,必查某丁为某官吏、或生员、或当差役,习某技艺、作某生理,或过某房出赘,或有某残疾,及户籍田粮等项,俱要逐一查审的实。十家编排既定,照式造册一本,留县以备查收。及遇勾摄及差调等项,按册处分,更无躲闪脱漏,一县之事如指诸掌”。[2]各地在印制门牌时,多加有知县的告示,盖有官印,以视郑重。十家牌分为两种:一种是写明十家姓名者,由牌长执挂,用以轮流稽查;一种只写明一家户主及子女情况者,是各家悬挂于门首的牌。《清会典》在“户部尚书侍郎职掌五”中对烟户详细解释:“正天下之户籍,凡各省诸色人户,有司查其数而岁报于部,曰烟户。”也就是说,报于官府备案的户籍,谓之烟户。没有向官府申报的户籍人口,只能称为“黑户”。[3]十家牌法-发展明代中期以后,便是由南赣巡抚,左都御史王阳明创造了“十家牌法”。清承明制,自顺治到嘉庆,清代的帝王皆十分重视保甲的作用。雍正四年(1726年)吏部遵旨议行保甲法。其法:“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长,十甲立一保正。”按规定,即便村庄不合标准,也可不限于具体规则,“村庄虽小,即数家亦可编为一甲。”为稽查方便,十保甲之法得以更好实施,规定每户“发给印信纸牌一张”。到乾隆二十二年又更定保甲法十五条,使清代保甲制度更为具体严密。十家牌法-作用团练功能“十家牌法”进一步强调保甲制中的团练功能,规定:从保甲中“拣选民兵”,“将所属各县捕快,通行拣选,委官统领操练”,“于各属弩手、打手、捕快等项”挑选骁勇者,“每县多或十人,少或八*辈”。具体配额是“兵备仍于每县原额数内拣选精壮可用者量留三分之二”,其余“委该县能官统练,专以守城防隘为事”。其经费由当地自筹,“招募犒赏等费,皆查各属商税赃罚等银支给”。[2]乡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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