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财政与宪政:民族地区公共财政法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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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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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戴小明 著
出版社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9-05
版次1
装帧平装
上书时间2024-11-05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八五品
图书标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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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戴小明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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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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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2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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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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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811086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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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
3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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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帧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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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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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张
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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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4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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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
332千字
-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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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政的共治义务要求中央对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法制化。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中央对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项目等实体和程序事项。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是自治权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而自治权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是变通权有效运用的结果。如何有效行使财政自治权是民族地区公共财政法制的关键。立法的过程,不是发明法律的过程,而是发现法律的过程。民族地区公共财政法制离不开民族地区的公共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实际。民族地区公共财政具有民族性和自治性,民族地区的公共财政制度构建必须反映这些特殊性。
在行政权的创设或配置过程中所形成的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立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即公共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宪政关系,应当由宪法来调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宪法关系。同时,根据财政立宪主义的原理,必须在宪法层面合理划分中央与民族地区的财权和事权。其权限划分可以遵循以下标准:(1)事权划分,就公共产品供给分工而言,按照受益范围、效率优先和公平原则划分事权主体;(2)中央在民族地区的财政权与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限划分,按照财政立法权限、财政收入权限和财政支出权限划分。另外,确立并建立财政民主原则和相关财政民主规则,加强民族地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是民族地区公共财政立法的前提和基础。在遵循法制统一原则、变通原则和财政民主原则的基础上开展民族地区公共财政立法,建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规章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内的公共财政法律体系,是完善民族地区公共财政立法的应有之义。保障并控制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财政权,设计并实践保护少数人权利的公共财政收入和支出体系是民族地区通往宪政的必经之道。
-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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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小明,1966年生,男,苗族,湖南城步人,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现任湖北民族学院院长、党委副书记;兼任湖北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专家组成员,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宪政与法治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教育部学科评估专家,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主要研究领域:中外宪政制度、行政法治和民族法制。
-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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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章公共财政的本质
第一节公共管理与财政
一、公共管理概说
二、公共管理与财政的关系
第二节财政与公共财政
一、财政的类型
二、公共财政的发展历程
第三节公共财政的本质
一、公共财政的思想本质
二、公共财政的经济本质
三、公共财政的政治本质
第二章民族地区公共财政的特殊性
第一节民族地区公共财政的特质
一、民族性
二、自治性
第二节民族地区财政收入的特殊性
一、民族地区财政收入总量的特殊性
二、民族地区财政收入结构的特殊性
第三节民族地区财政支出的特殊性
一、民族地区公共产品需求的特殊性
二、民族地区公共财政支出的特殊性
第三章民族地区公共财政法制建设的法理
第一节公共财政与民族地区宪政
一、民族地区宪政
二、公共财政与民族地区宪政的关系
第二节民族地区国家财政权研究
一、民族地区国家财政权的含义界定
二、民族地区国家财政权的种类
三、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财政权的控制与保障
第三节民族地区公共财政立法研究
一、民族地区公共财政立法的特征
二、民族地区公共财政立法的原则
三、民族地区公共财政立法的必要性
第四章中外公共财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美国公共财政法律制度
一、美国公共财政体制
二、公共财政收入法律体系
三、预算管理法
四、社会保障法
五、政府采购法
第二节英国公共财政法律制度
一、英国公共财政体制
二、预算管理法
三、税法
四、社会保障法
五、政府采购法
第三节日本公共财政法律制度
一、财政民主主义的宪政实践
二、日本公共财政体制
……
第五章民族地区公共财政法制建设路径
附录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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