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法一本通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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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一本通第五版

11.61 3.0折 39 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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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著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6-06

版次5

装帧平装

上书时间202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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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九品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著
  •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16-06
  • 版次 5
  • ISBN 9787509368633
  • 定价 39.0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20开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512页
  • 字数 250千字
【内容简介】
  1.丛书以主体法的条文为序,逐条穿插关联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请示答复和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以方便读者理解和适用。尤其是请示答复,因其往往是针对个案而抽象出来的一般性规则,实践中具有操作指导意义。
  2.丛书紧扣实践和学习两个主题,在目录上标注了重点法条,并在某些重点法条的相关规定之前,对收录的相关文件进行分类,再按分类归纳核心要点,以便读者*便捷地查找使用。
  3.丛书紧扣法律条文,在主法条的相关规定之后附上案例指引,收录*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公报案例以及*高人民法院相关机构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通过相关案例,可以进一步领会和把握法律条文的适用,从而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并对案例指引制作索引目录,方便读者查找。
  4.丛书以脚注的形式,对各类法律文件之间或者同一法律文件不同条文之间的适用关系、重点法条疑难之处进行说明,以便读者系统地理解我国现行各个法律部门的规则体系,从而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司法实践服务。

【目录】
一、税务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1)
二、流转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5(8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6(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7(152)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7(165)
三、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8(19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9(242)
四、车辆购置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12(310)
五、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2(335)
六、土地方面相关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3(345)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14(35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4(366)
七、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5(3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6(398)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6(4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7(432)
八、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7(435)
附录
本书所涉文件目录20(478)
目录
一、税务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依法进行税收工作】
★第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第五条【主管部门及其权限】
第六条【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
第七条【税收宣传】
★第八条【纳税主体的权利】
第九条【税务机关加强队伍建设】
第十条【税务机关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职责明确、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十二条【税务人员回避】
第十三条【公众的检举权】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的范围】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三章 第一节税 务 登 记
★第十五条【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纳税主体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义务】
第十八条【税务登记证件】第二节账簿、凭证管理
★第十九条【设置账簿】
第二十条【须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内容】
★第二十一条【发票主管机关】
第二十二条【发票印制】
第二十三条【税控装置】
第二十四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资料的保管】
第三节纳 税 申 报
★第二十五条【纳税申报】
第二十六条【申报方式】
第二十七条【延期申报】
第三章税款征收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
第二十九条【非法定机关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税收征收期限】
第三十二条【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依法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第三十四条【开具完税凭证】
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三十六条【分支机构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的应纳税额】
第三十七条【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第三十八条【税收保全措施】
第三十九条【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强制执行措施】
第四十一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主体】
第四十二条【依法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第四十三条【违法采取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阻止欠缴纳税主体的出境】
★第四十五条【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第四十六条【纳税人设定抵押、质押的欠税情形说明】
第四十七条【开付收据和开付清单】
第四十八条【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形向税务机关报告义务】
第四十九条【欠税额较大的纳税人处分财产前的报告义务】
第五十条【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第五十一条【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的退还】
第五十二条【补缴税款】
第五十三条【税款缴入国库】第四章税务检查
★第五十四条【税务检查范围】
第五十五条【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十六条【依法接受税务检查】
第五十七条【税务机关的调查权】
第五十八条【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权】
第五十九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纳税人的行政处罚】
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的行政处罚】
第六十二条【未按规定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处罚】
第六十三条【纳税主体虚假作账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四条【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不依法纳税申报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转移或者隐匿财产逃避纳税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六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七条【抗税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八条【欠缴少缴税款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的责任承担】
第七十条【逃避、拒绝税务机关检查的责任承担】
第七十一条【非法印制发票的责任承担】
第七十二条【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第七十三条【金融机构妨碍税收工作的责任承担】
第七十四条【二千元以下罚款可由税务所决定】
第七十五条【涉税罚没收入依法上缴国库】
第七十六条【非法改变税收征管范围的责任承担】
第七十七条【纳税主体逃避税款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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