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年:上海,两份两张房屋产权纠纷判决留抄;1,53年民1032号,家庭分家纠纷,原告王泽民,被告顾蓉芳。二人婆媳关系。原告丈夫早死遗有一子提出分家被告说分家没意见但必须负担部分债务。法院判决1广元路北斗土地一分二厘及天平路于某某、某某的房屋连同基地归原告,王其余房屋及地产权归被告;2原告负担债务不合理驳回。2土地产权纠纷。原告龚宝林,代理人顾佩芳,被告沈阿昌。79年徐民字第435号土地产权纠纷。
¥
35
八五品
仅1件
年代1979
尺寸1 × 1 cm
上书时间2021-07-27
— 没有更多了 —
以下为对购买帮助不大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