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 武增主编 法律出版社 9787519796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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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 武增主编 法律出版社 9787519796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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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武增主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4-12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88元

上书时间2024-12-19

北京法苑法律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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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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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号:9787519796334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作者:武增主编
定价:88.00出版时间:2024-12页码308字数:351千
重量:530克成本尺寸:16版次:1
装帧:平装  

内容介绍

    本书详细讲解了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的管理与指挥体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以及法律责任。同时,书后附有突发事件应对法修改前后对照表、修订草案说明等立法资料,是国家立法机关法律释义的标准、权威文本。

目录

目  录

    第一部分 释  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第二条 【突发事件定义、调整范围及法律适用】

      第三条 【突发事件分级和分级标准的制定】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指导思想、领导体制和治理体系】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社会动员机制】

      第七条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

      第八条 【突发事件新闻采访报道制度和公益宣传】

      第九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投诉、举报制度】

      第十条 【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符合比例原则】

      第十一条 【特定*体的特殊、优先保护】

      第十二条 【应急征用与征用补偿】

      第十三条 【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

      第十四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十五条 【表彰、奖励制度】

    第二章 管理与指挥体制

      第十六条 【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体系】

      第十七条 【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的属地管辖】

      第十八条 【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管辖】

      第十九条 【行政领导机关与应急指挥机构】

      第二十条 【应急指挥机构发布决定、命令、措施及其效力、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乡镇街道、基层*众性自治组织的应对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武装力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人大常委会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监督】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六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第二十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的制定与修订】

      第二十九条 【纳入、制定相关规划】

      第三十条 【国土空间规划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 【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

      第三十三条 【危险源、危险区域的调查、登记与风险评估】

      第三十四条 【调解处理社会安全矛盾纠纷】

      第三十五条 【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高危行业单位的突发事件预防义务】

      第三十七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的突发事件预防义务】

      第三十八条 【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培训制度】

      第三十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

      第四十条 【应急救援人员保障及职业资格要求】

      第四十一条 【武装力量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

      第四十二条 【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应急演练】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急知识教育和应急演练】

      第四十四条 【经费保障与资金管理】

      第四十五条 【国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

      第四十六条 【有关人民政府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

      第四十七条 【应急运输保障体系】

      第四十八条 【能源应急保障体系】

      第四十九条 【应急通信、应急广播保障体系】

      第五十条 【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体系】

      第五十一条 【急救医疗建设】

      第五十二条 【社会力量支持和捐赠】

      第五十三条 【红十字会、慈善组织参与应对突发事件】

      第五十四条 【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使用与管理】

      第五十五条 【巨灾风险保险体系】

      第五十六条 【发挥科技力量作用】

      第五十七条 【突发事件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五十八条 【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第五十九条 【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第六十条 【突发事件信息收集与报告制度】

      第六十一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第六十二条 【突发事件隐患和监测信息的分析评估】

      第六十三条 【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第六十四条 【预警警报的发布、报告及明确的内容】

      第六十五条 【突发事件预警发布平台及预警信息的传播】

      第六十六条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的应对措施】

      第六十七条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的应对措施】

      第六十八条 【预警期内对重要商品和服务市场情况的监测】

      第六十九条 【社会安全事件信息报告】

      第七十条 【预警警报的调整和解除】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七十一条 【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制度】

      第七十二条 【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七十三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七十四条 【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七十五条 【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应急措施】

      第七十六条 【突发事件应急协作机制】

      第七十七条 【基层*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的职责】

      第七十八条 【有关单位的应急处置职责和义务】

      第七十九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个人的义务】

      第八十条 【城乡社区应急工作机制】

      第八十一条 【心理援助工作】

      第八十二条 【遗体处置及遗物保管】

      第八十三条 【政府及部门的信息收集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第八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要求及限制】

      第八十五条 【个人信息的用途限制和销毁要求】

    第六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八十六条 【解除应急响应、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

      第八十七条 【突发事件影响和损失调查评估,开展恢复重建】

      第八十八条 【恢复重建的支持和指导】

      第八十九条 【开展善后工作】

      第九十条 【公民参加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保障】

      第九十一条 【伤亡人员的待遇保障与致病人员的医疗救治】

      第九十二条 【突发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报告】

      第九十三条 【审计监督】

      第九十四条 【档案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有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编造并传播、故意传播虚*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不服从决定、命令或不配合相关措施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关于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责任】

      第一百条 【相关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紧急避险的适用】

      第一百零二条 【治安管理处罚与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三条 【紧急状态】

      第一百零四条 【保护管辖】

      第一百零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属地管辖】

      第一百零六条 【施行时间】

    第二部分 附  录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附录二 2007年立法文件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附录三 2024年立法文件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附录四 有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6.10)309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12.27)309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8.27)309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7.2)3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11.7)3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4.29)309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2009.8.27)3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1996.3.1)30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6.29)3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12.29)309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12.29)309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2024.11.8)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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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24年11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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