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赌协议的法学研究 法学理论 高峰 新华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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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的法学研究 法学理论 高峰 新华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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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峰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87769

出版时间2018-10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16

页数204页

字数201千字

定价58元

货号xhwx_1203348778

上书时间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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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目录:

目  录     绪  论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二、研究范围的界定三、研究思路及方法四、本书的创新之处章  对赌协议的界定节  对赌协议产生于我国私募股权的投资活动中一、对赌协议的溯源——“蒙牛案”中的估值调整机制二、对赌协议案——“世恒案”中的业绩补偿条款第二节  对赌协议与估值调整机制的比较一、两者根植的基础不同二、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同三、对赌协议包括估值调整、业绩补偿和股权回购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三节  以对赌协议的功能作用为基础重新界定其定义一、对赌协议不是估值调整机制二、对赌协议的定义三、对赌协议是否可以定为幸合同第四节  私募股权投资的夹层投资属与普通股作为投资工具的是对赌协议采用的直接原因一、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夹层融资二、股权和债权的区别与联系第五节  与对赌协议研究有关的理论基础一、控制权理论和风险投资理论二、控制权理论和风险投资理论对研究对赌协议的启示第二章  合同法视域下对赌协议的追问与批判节  对“世恒案”判决的分析一、对案件一审判决的分析二、对案件二审判决的分析三、对案件再审判决的分析第二节  “世恒案”再审判决的追问——迪亚公司履行义务的理论基础及其追偿权是否存在的理论探讨一、迪亚公司是否基于保证人身份履行义务二、无效行为转换理论的解释——从保证债务到债务承担三、合同部分有效的处理——原《合同法》第56条的适用四、迪亚公司作为义务履行人是否享有追偿权第三节  合同效力的来源——对合同自由的反思一、合同自由是否构成合同效力的来源二、合同效力的根源——约因理论对合同法律效力的说明三、大陆法原因理论下的合同效力来源——兼评我国合同法理论对合同效力的认识第四节  业绩补偿条款的公分析一、博弈论中的对赌协议:把非合作博弈转变为合作博弈二、业绩补偿条款的本质——股权价值补偿三、业绩补偿条款与股份回购条款的关联分析第三章  公司资本制度制约对赌协议功能的实现节  股权回购条款的效力分析一、股权回购条款的合同法分析二、股份回购时的价格确定方式三、关于私募股权投资人获得固定收益的分析第二节  通过资本公积金返还实现对赌协议功能的法学分析一、“瀚霖案”判决中的资本公积金返还二、公积金返还的公分析三、资本公积金的返还实质是公司减资四、“瀚霖案”中的业绩补偿约定第三节  基于“瀚霖案”的启示——以溢价减资的方式实现股份回购一、减资的含义二、实现股权投资人退出的方式——溢价减资三、溢价减资的纳税四、从纳税的角度比较股东回购与溢价减资两种方式的优劣第四节  从股份回购的有关规定分析我国《公》的资本制度一、我国目前的公司资本制度本质上仍然是一种法定资本制二、股份回购机制的便捷是授权资本制与法定资本制的重要区别第四章  博弈论对私募股权投资人退出方式设计的启示节  对赌协议的博弈论分析及其对私募投资退出机制设计的启示一、博弈论对业绩补偿条款的分析及启示二、博弈论对股份回购条款的分析及启示第二节  基于我国优先股试点的实证分析研究优先股制度解决私募股权投资退出需要的可行一、优先股的融资功能契合了私募股权投资的需要二、试点期间我国优先股制度设计的实证分析三、优先股退出功能弱化的分析四、非上市公众公司优先股回售条款设计下的优先股融资质的认识误区第三节  美国公关于优先股赎回的规定及判例对我国完善优先股赎回设计的启示一、授权资本制下的优先股赎回二、特拉华州法院关于优先股赎回的判例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三、完善我国优先股制度适应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需要第四节  反向对赌——现行法律下以股权加债权的方式进行私募投资的可行分析一、美国风险投资中“可转股的过桥贷款”的启示二、私募股权投资是否可以以债权的形式进行投资三、私募股权投资进行债权投资的四、股东债权居次制度五、公司因股东除债务获得的资金的质第五章  《九民纪要》关于对赌协议的新观点及其法学分析节  股权回购条款的无效分析一、公司回购投资人的股份必须获得公的授权二、股权投资人不享有股份收买请求权三、对赌协议中的股份回购条款无效四、修改公司章程是对赌协议中股份回购条款实现的重要手段五、股东会决议具有可诉第二节  业绩补偿条款的无效分析一、股权投资人获得固定收益的公分析二、股东对公司不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三、合同不能变更权属的法定质第六章  典型案例裁判评析节  与目标公司对赌案例的评析一、案情概要二、仲裁专家对此案的评析三、基于本书观点对案例裁决及专家评析的法学分析四、符合公规定的股权回购条款设计五、关于股份回购价格的讨论第二节  业绩补偿案例评析一、案情概要二、仲裁机构专家对案件裁决的评析三、根据本书观点对仲裁裁决和专家意见的评析四、现行公规定下业绩补偿条款的设计第三节  以股权补偿的方式设计与股东之间的对赌一、投资人与股东之间的股权回购协议效力分析二、投资人与原股东之间的业绩补偿条款三、被忽视的对赌方式——股权补偿第七章  结论一、全书结二、研究展望主要参文献后  记

内容简介:

本书以法律行为作为理论基础,分析了对赌协议的非合同,认为股权投资人通过对赌协议与目标公司约定,特定情形下的股权转为债权存在理论上的障碍,进而导致与公司约定的对赌协议的不可履行。作者依据公相关理论和规定,并结合九民纪要相关内容,提出了将对赌协议相关约定纳入公司章程,使之具备法律行为的属,从而具有合同的可履行和可诉,进而构建出符合现行民商事法律的对赌协议。本书还以博弈论为基础,指出投资人与目标公司股东之间的对赌协议是一种非合作的协议。此种协议在理论上存在缺陷,即使承认合同效力的“唯意志论”,仍然无法明确指出股东承担责任的基础是什么,以及在承担责任之后是否享有对融资公司的追偿权。进而,对这一判决的分析还可以引出一个更加重要的理论问题,即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中,合同的有效是否以存在“对价”为前提,或者说,我国合同法理论中,合同的有效是建立在“物化的意志”之上还是“唯意志论”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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