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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嘉庆法律古籍《大清律例统纂集成》大开本原函美品版本极佳

55000 八品

仅1件

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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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清)沈之奇 撰 姚润 增补

出版人清嘉庆浙江刻本 省城友益斋藏板

年代嘉庆十七年 (壬申1812)

纸张竹纸

刻印方式木刻

装帧线装

四部分类集部>总集

尺寸27.2 × 15.9 × 25.2 cm

册数28册

上书时间2023-05-25

北海旧书社

八年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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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八品
商品描述
清嘉庆法律古籍《大清律例统纂集成》大开本原函美品版本极佳
作者:(清)沈之奇 撰 姚润 增补
版本:清嘉庆浙江刻本 省城友益斋藏板
年代:清嘉庆十七年(公元1812年)
纸张:竹纸
印刷:木刻
函册:4函28册完整全套
装祯:线装
尺寸:长27.2宽15.9厚25.2(厘米)
品相:原函原装,品相保存佳,仅仅书牌页(仅第一页)(详见图6、7)因年久有修,严定8品
描述: 

    是书为中国古代法律的辉煌巨著,此版本为清中期嘉庆版,也是清代历经前三朝修订后,形成的最早的、最系统、最完备、最规范的《大清律例》的原本,后世版本基本沿用此本体例,嘉庆本相较于后世版本极为罕见,具有极高的史料价值和文献研究价值。此书原函原装,品相美品,红印序言,大开本,一派官书气息,刻印俱佳,可谓不惜工本。识者宝之!!

    《大清律例》荟集大清律例诸家注疏及参旁注,并历年条议、部咨章程、通行成案、各部则例、文武处分,无不晐载,其体例严谨,条文严密,内容周详,具体案例参考性极强,是清代官员办案的重要依据,《大清律例》编成前后历经近二百年,汲取历代王朝的立法经验,借鉴了历代得失,结合自身统治经验,以及本朝司法实践的丰富成果,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对后世数百年影响巨大,是研究清代法律的重要资料,是中国封建法治史上的集大成之作,对研究我国法治史具有重要价值,可以说代表了中国封建社会法治史的的颠峰。

    《大清律例》刊行后,清廷宣布“刊布中外,永远遵行”,稳固的形成了清朝的基本法典,此后清廷多次重申其稳定性,严厉斥责要求改律的条奏,规定律文为“祖宗成宪”,不可变动。之后一直到清末法制改革之前,清代律例的律文不再有所变化,而对于清代法律制度的调整则主要通过增改例文的形式来进行。清朝于1912年灭亡,《大清律例》随之寿终正寝,但是新的中华民国北洋政府基本上照单全收了《大清律例》,在英国人治下的香港,以及澳门,并没受到内地风云变更,该部法律真正意义上的废止竟然一直到1971年,而且在1971年后,香港澳门虽然终结了《大清律例》的使命,但部分中国习惯法仍然适用于香港地区,《大清律例》的“余威”尚在,甚至到了2018年,香港地区已经回归祖国21年,还有案子的诉讼双方在解释“合法传统权益”时引用《大清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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