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一、教育法治化的历史趋势与内在逻辑(一)教育法治化的内涵与特征法治(rule of law)虽广泛使用但很难定义,它是相对于人治的一个概念,强调法律至高无上,法律面前人人等。在联合国宪章中,法治被描述为:“一个治理的原则,所有人以及或公或私的机构和实体(包括本身),都对法律负有责任;这些法律颁布是公开的、执行是等的以及其判决是独立的,同时它们与国际人权标准是一致的。法治还需要措施去确保坚持以下原则:法律的首要地位、法律面前等、对法律的负责、使用法律的公、权力的分离、决策的参与、法律的确定、的避以及法律程序上的透明。”q法治的内涵可以简述如下:法治是以良法为前提条件,以严格依法办事和公正为基本要求,以权力制约为内在机制,旨在树立法律至上的从而确保人权的制度构架及其合理运作而达到的理想。从实践来看,法治并非一种静止,也不能一蹴而,法治实际是法治理念向法治现实转变的过程,也是人治实践向法治实践转型的过程。教育是按要求培养人的工作,是一项培养人的事业,涵盖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等主体,涉及为谁培养、培养什么样的人等问题。从教育的内外部关系规律来看,教育的目的是要促进人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教育法治化是通过法律规章来协调、规范和引导教育关系以及教育行为,从而保障教育秩序,实现教育目的。教育法治化强调的是“在法治理念下办教育,教育事业除了遵循教育规律,是遵循法律规则,任何主体对教育的干预和影响都要在法治框架下运行”,使“依法行政、学校依法办学、教师依法执教、社会依法支持和参与教育治理”。20世纪80年代,我国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法治建设方针,涵盖了立法、执法和守法三个方面。从这一角度来看,教育法治化包含以下内容。教育立法。教育立法是教育法治化的首要任务和重要内容。只有有了与教育相关的法律,才能使教育事业在建设和发展中有法可依。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从宪法到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与教育相关的法律得以制定和,教育立法工作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但是教育法律在制定时都受制于彼时的主客观条件,随着时代的向前推进,教育法律也必须随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以及教育新内容的出现进行设立与修订。教育法律法规调整的是教育主体在教育实践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这种教育关系与其他政治、经济、社会关系相互融合、渗透,教育关系越发变得复杂化与网络化同时,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教育国际化的发展,教育关系面对的不仅仅是,还有国际,教育法律法规的设立必须应对教育国际化背景下出现的新问题。从这一现实角度来看,目前我国尚存在相关的教育法律亟待修订和完善的现状,教育立法工作要充分学借鉴发达教育立法的经验以及成熟的现有国际条约,立足国情,不断推动我国教育立法工作,建设符合中国实际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教育执法。有了教育立法,教育事业的发展有法可依,但教育法治化并不止步于此,还必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这样教育执法成了教育立法的实施指向,通过教育法律法规去维护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新中国成立初期,加强了对(高等)教育的控制,针对当时的社会历史背景,“人治”在推动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方面起到了的作用,但同时阻滞了教育法治化的进程。由于惯使然,以人代法、以言代法等现象在教育领域仍然存在,尤其在教育行政方面,法治观念缺失,教育执法无力,教育法律法规执行困难重重。教育守法。教育守法是教育法治化的保证。教育法律法规只有在被教育主体遵守的前提下,才能发挥其规范和引导作用,整个教育事业的有序良发展都建基于教育活动者对法律法规的遵从,违法必究指向的是教育的不守法。违法的结果是教育主体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如何维护受害者的权利涉及对施害者的惩治以及对受害者的救济,这要落实到教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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