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募基金争议问题司法观点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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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争议问题司法观点集成

53 九五品

仅1件

北京通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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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彬彬 主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91230

出版时间2024-06

版次1

装帧其他

开本其他

货号B

上书时间2024-12-08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九五品
商品描述
内容简介

典型案例:精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案例选》、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庭出版的指导参考刊物中的典型案例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典型案例,具有专业性、指导性和全面性。

关联案例:列举全国各级法院已审结的关联案例,归纳案件要点,进一步发现、领会和把握法律规则、原则,便于读者研究案例适用法律的异同。

裁判规则:对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难点、盲点进行提炼总结,归纳出案件的处理要点,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参考和借鉴作用。

司法观点:总结、归纳裁判思路以及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方法,同时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精神、审判业务指导意见以及专家法官著述、审判实务主流观点,全面展现具体问题的审理思路与司法观点。

法律是灰色的,法官的理性隐藏在裁判文书的背后。《典型案例与司法观点系列》通过整理典型案例,归纳裁判观点,展现法官、律师的实践智慧,希望能够对读者有所裨益。

参考目录

第一章募前阶段的争议纠纷

第一节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前未登记备案的法律后果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未经登记开展私募业务的,其与投资者签署的基金合同无效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签订合同时未进行备案登记,构成根本违约,投资者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进行登记且投资合同中有保底条款约定等多种情形时,合同性质为借款合同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具有相应资格,募集失败后非法占有投资款且拒不返还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二节私募基金项目募前阶段居间合同纠纷

一、私募基金项目居间合同性质的认定

二、私募基金融资项目居间方的审慎调查义务边界及违约责任的认定

三、私募基金居间合同居间事项的认定

四、私募基金居间合同收益分配成就条件的认定

第二章私募基金募集阶段的争议纠纷

第一节因金融机构“了解客户义务”引发的纠纷

一、金融机构“了解客户义务”的内容和方式认定

二、因投资者自身原因作出的不适当投资行为的认定

三、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认定

第二节因金融机构“了解产品义务”引发的纠纷

金融机构“了解产品义务”的内容和方式认定

第三节因金融机构“风险匹配义务”引发的纠纷

一、金融机构及其员工负有对私募基金产品及投资者资金情况进行了解核实的谨慎勤勉义务

二、基金销售机构在推介、销售基金时未尽到适当性审查义务,对投资人投资损失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因金融机构告知说明义务引发的纠纷

一、金融机构的适当告知义务的衡量标准

二、仅以金融消费者手写了诸如“本人明确知悉可能存在本金损失风险”等内容,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不能视作卖方机构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

第五节私募基金募集阶段的其他纠纷

一、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募集资金并承诺保本保收益,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银行参与推荐未备案基金构成过错,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补充责任

第三章私募基金内部管理阶段的争议纠纷

第一节合伙型基金内部纠纷

一、合伙型私募基金份额的转让或处置,须遵守合伙协议或合伙企业章程的特别约定

二、合伙型私募基金退出机制相较于有限责任公司更为严格,除合伙协议、《合伙企业法》规定外,还须审计结算流程确定财产份额

三、合伙型基金份额转让承诺协议的效力与性质认定

第二节契约型基金内部纠纷

基金管理人以通道形式开展违规业务或未经投资者同意改变投资对象与杠杆率,应承担过错责任

第四章私募基金对外投资阶段的争议纠纷

第一节“对赌协议”中的回购纠纷

一、股东间“对赌协议”不构成对目标公司股东权益的侵犯,协议各方应当依约履行

二、股东间“对赌回购协议”属于投融资法律关系中的估值调整条款,不属于“名股实债”等借贷法律关系

三、回购协议中要求目标公司履行回购义务的,需要履行减资、利润分配等法律程序

第二节“对赌协议”中业绩补偿纠纷

一、股权回购与业绩补偿条款相互独立的,投资者可以同时主张权利

二、业绩补偿款过度超过投资额,存在不被法院认可的可能性

三、因业绩补偿条款设计不当导致最终补偿为零或负的,人民法院不支持相关补偿请求

第三节私募投资协议的其他纠纷

一、因被投资人未能适当履行导致投资协议解除,投资人可依据回购条款等的投资目的要求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二、私募基金投资方依约享有的各类优先权条款,应认定有效

第四节FOF类私募投资基金再投资引发的纠纷

一、FOF类私募投资基金的托管人应当对投资的流向负责,如果投资的方向与实际对母基金投资人的承诺不符,应当向投资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私募投资基金成立后委托银行向目标公司发放贷款的,构成委托贷款合同关系,目标公司应当向基金承担还款责任

第五节与私募投资基金有关的“名股实债”类型纠纷

一、“名股实债”与“股权回购”的区分与界定

二、“名股实债”的认定及合同效力

第五章与私募基金有关的其他争议纠纷

第一节以私募基金机构为被告的劳动争议

一、关于参与盈亏分成的基金经理的劳动者身份或股东身份的区分和认定

二、按照一般劳动纠纷思路处理私募基金所涉及的基础劳动争议问题

三、私募基金母子公司混合用工的连带责任

四、私募基金机构员工的行为除受公司规章约束外,还受证券行业监管规制

第二节私募基金担保合同纠纷

一、第三人为私募基金提供担保增信的,一般认为有效

二、投资人主体不适格、基金未备案等不影响第三人对基金提供的担保合同的效力

三、私募基金与第三人均向投资者承诺保障退出收益的情况下,第三人的保证承诺有效

四、基金合同所涉交易如涉嫌犯罪或者被认定构成犯罪,保证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第三节私募基金执行异议

一、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基金份额受让人不能以所有权排除他人对基金份额的强制执行

二、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债务依法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强制执行

三、基金股权投资具有工商登记的外部公示性,其独立性不足以对抗外部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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