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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解读 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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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1折 176 九品

仅1件

北京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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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薇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0-06

版次1

装帧其他

货号170

上书时间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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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九品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黄薇
  •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20-06
  • 版次 1
  • ISBN 9787521608618
  • 定价 176.00元
  • 装帧 其他
  • 开本 16开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1596页
  • 字数 1057千字
【内容简介】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总则编对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作出了规定,统领民法典各分编的内容。本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黄薇担任主编,由参与民法典立法工作的立法人员共同编写,运用*手资料,逐条解释立法原意及立法背景,对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作出准确、全面、深入解读,是准确理解、正确适用民法典的必备法律读本。
【作者简介】
黄薇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是民法典立法参与人员。

 
【目录】


上册

分编 通则

章 一 般 规 定

第四百六十三条【合同编的调整范围】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的定义及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及合同相对原则】

第四百六十六条【合同的解释规则】

第四百六十七条【非典型合同及特定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主要条款及示范文本】

第四百七十一条【订立合同的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的定义及其构成】

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

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的生效时间】

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的撤回】

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不得撤销情形】

第四百七十七条【要约撤销条件】

第四百七十八条【要约失效】

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的定义】

第四百八十条【承诺的方式】

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的期限】

第四百八十二条【承诺期限的起算】

第四百八十三条【合同成立时间】

第四百八十四条【承诺生效时间】

第四百八十五条【承诺的撤回】

第四百八十六条【逾期承诺及效果】

第四百八十七条【迟到的承诺】

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变更】

第四百九十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成立时间】

第四百九十一条【签订确认书的合同及电子合同成立时间】

第四百九十二条【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四百九十三条【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的成立地点】

第四百九十四条【强制缔约义务】

第四百九十五条【预约合同】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

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第四百九十八条【格式条款的解释方法】

第四百九十九条【悬赏广告】

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

第五百零一条【合同缔结人的保密义务】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及未批准手续的处理规则】

第五百零三条【被代理人以默示方式追认无权代理】

第五百零四条【权限订立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

第五百零六条【责条款无效情形】

第五百零七条【争议解决条款的独立】

第五百零八条【合同效力适用指引】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

第五百一十条【约定不明时合同内容的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的确定】

第五百一十二条【电子合同交付时间的认定】

第五百一十三条【执行定价或指导价的合同价格确定】

第五百一十四条【金钱之债给付货币的确定规则】

第五百一十五条【选择之债中债务人的选择权】

第五百一十六条【选择权的行使】

第五百一十七条【按份债权与按份债务】

第五百一十八条【连带债权与连带债务】

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份额的确定及追偿】

第五百二十条【连带债务人之一所生事项涉他效力】

第五百二十一条【连带债权内外部关系】

第五百二十二条【向第三人履行】

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三人履行】

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三人代为履行】

第五百二十五条【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六条【后履行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八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第五百二十九条【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的处理】

第五百三十条【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第五百三十一条【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

第五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变化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

第五百三十四条【合同监督】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

第五百三十六条【保存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代位权行使后的法律效果】

第五百三十八条【撤销债务人无偿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撤销债务人有偿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第五百四十二条【债务人行为被撤销的法律效果】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

第五百四十三条【协议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合同变更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的通知义务】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从权利一并】

第五百四十八条【债权中债务人抗辩】

第五百四十九条【债权中债务人的抵销权】

第五百五十条【债权费用的承担】

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转移】

第五百五十二条【债务加入】

第五百五十三条【债务转移时新债务人抗辩】

第五百五十四条【从债务随主债务转移】

第五百五十五条【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

第五百五十六条【一并的法律适用】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的法定情形】

第五百五十八条【后合同义务】

第五百五十九条【从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条【数项债务的清偿抵充顺序】

第五百六十一条【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清偿抵充顺序】

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的约定解除】

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的法定解除】

第五百六十四条【解除权行使期限】

第五百六十五条【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规则】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五百六十七条【结算、清理条款效力的独立】

第五百六十八条【法定抵销】

第五百六十九条【约定抵销】

第五百七十条【提存的条件】

第五百七十一条【提存的成立】

第五百七十二条【提存的通知】

第五百七十三条【提存期间风险、孳息和提存费用负担】

第五百七十四条【提存物的领取与取回】

第五百七十五条【债的除】

第五百七十六条【债权债务混同的处理】

第八章 违 约 责 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的种类】

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

第五百八十条【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

第五百八十一条【替代履行】

第五百八十二条【瑕疵履行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法定的违约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的约定】

第五百八十六条【】

第五百八十七条【罚则】

第五百八十八条【违约金与竞合选择权】

第五百八十九条【债权人受领迟延】

第五百九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第五百九十一条【非违约方止损失扩大义务】

第五百九十二条【双方违约和与有过错规则】

第五百九十三条【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情况下的责任承担】

第五百九十四条【国际贸易合同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

第二分编 典 型 合 同

第九章 买  合 同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合同的概念】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合同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无权处分的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八条【出人基本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出人义务:交付单证、交付资料】

第六百条【买合同知识产权保留条款】

第六百零一条【出人义务:交付期间】

第六百零二条【标的物交付期限不明时的处理】

第六百零三条【买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地点】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第六百零五条【迟延交付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第六百零六条【路货买中的标的物风险转移】

第六百零七条【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

第六百零八条【买受人不履行接受标的物义务的风险负担】

第六百零九条【未交付单证、资料的风险负担】

第六百一十条【根本违约】

第六百一十一条【买受人承担风险与出人违约责任关系】

第六百一十二条【出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第六百一十三条【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之除】

第六百一十四条【买受人的中止支付价款权】

第六百一十五条【买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担保】

第六百一十六条【标的物法定质量担保义务】

第六百一十七条【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第六百一十八条【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减的特约效力】

第六百一十九条【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的检验义务】

第六百二十一条【买受人检验标的物的异议通知】

第六百二十二条【检验期限或质量保证期过短的处理】

第六百二十三条【标的物数量和外观瑕疵检验】

第六百二十四条【向第三人履行情形的检验标准】

第六百二十五条【出人的回收义务】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支付价款及方式】

第六百二十七条【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地点】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时间】

第六百二十九条【出人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第六百三十条【买合同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第六百三十一条【主物与从物在解除合同时的效力】

第六百三十二条【数物买合同的解除】

第六百三十三条【分批交付标的物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买】

第六百三十五条【凭样品买合同】

第六百三十六条【凭样品买合同样品存在瑕疵的处理】

第六百三十七条【试用买的试用期限】

第六百三十八条【试用买合同买受人对标的物购买选择权】

第六百三十九条【试用买使用费】

第六百四十条【试用买中的风险承担】

第六百四十一条【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

第六百四十二条【所有权保留中出人的取回权】

第六百四十三条【买受人回赎权及出人再出权】

第六百四十四条【招标投标买的法律适用】

第六百四十五条【拍的法律适用】

第六百四十六条【买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

第六百四十七条【易货交易的法律适用】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六百四十八条【供用电合同概念及强制缔约义务】

第六百四十九条【供用电合同的内容】

第六百五十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

第六百五十一条【供电人的安全供电义务】

第六百五十二条【供电人中断供电时的通知义务】

第六百五十三条【供电人修义务】

第六百五十四条【用电人支付电费的义务】

第六百五十五条【用电人安全用电义务】

第六百五十六条【供用水、气、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

第十一章 赠 与 合 同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的概念】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的任意撤销及】

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特殊财产需要有关法律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法定不得撤销赠与的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责任】

第六百六十一条【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第六百六十二条【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情形及撤销权行使期间】

第六百六十四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赠与的效力】

第六百六十六条【赠与义务的除】

第十二章 借 款 合 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的定义】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百六十九条【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告知义务】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

第六百七十一条【提供及收取借款迟延责任】

第六百七十二条【贷款人对借款使用情况检查、监督的权利】

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违约使用借款的后果】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利息支付期限的确定】

第六百七十五条【还款期限的确定】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合同违约责任承担】

第六百七十七条【提前偿还借款】

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借款利率和利息】

第十三章 保 证 合 同

节 一 般 规 定

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的概念】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的附从及被确认无效后的责任分配】

第六百八十三条【保证人的资格】

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的一般内容】

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的订立】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

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

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百八十九条【反担保】

第六百九十条【优选额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 证 责 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责任的范围】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

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第六百九十四条【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第六百九十五条【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影响】

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七条【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六百九十八条【一般保证人责】

第六百九十九条【共同保证】

第七百条【保证人的追偿权】

第七百零一条【保证人的抗辩权】

第七百零二条【抵销权或撤销权范围内的责】

下 册

第十四章 租 赁 合 同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的概念】

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

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的优选】

第七百零六条【租赁合同登记对合同效力影响】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合同形式】

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义务】

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义务】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合理使用租赁物的责】

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合理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一十三条【租赁物的维修和维修费负担】

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的租赁物妥善保管义务】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

第七百一十六条【转租】

第七百一十七条【转租期限】

第七百一十八条【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推定】

第七百一十九条【次承租人的代为清偿权】

第七百二十条【租赁物的收益归属】

第七百二十一条【租金支付期限】

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的租金支付义务】

第七百二十三条【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百二十四条【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第七百二十五条【买不破租赁】

第七百二十六条【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七条【承租人对拍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八条【妨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赔偿责任】

第七百二十九条【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

第七百三十条【租期不明的处理】

第七百三十一条【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时承租人的解除权】

第七百三十二条【房屋承租人时租赁关系的处理】

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物的返还】

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的续租及优先承租权】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

第七百三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

第七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通谋虚伪表示】

第七百三十八条【特定租赁物经营许可对合同效力影响】

第七百三十九条【融资租赁标的物的交付】

第七百四十条【承租人的拒绝受领权】

第七百四十一条【承租人的索赔权】

第七百四十二条【承租人行使索赔权的租金支付义务】

第七百四十三条【承租人索赔不能的违约责任承担】

第七百四十四条【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买合同内容】

第七百四十五条【租赁物的登记对抗效力】

第七百四十六条【租金的确定规则】

第七百四十七条【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百四十八条【出租人保证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

第七百四十九条【租赁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第七百五十条【租赁物的保管、使用、维修】

第七百五十一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毁损、灭失的租金承担】

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第七百五十三条【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时出租人的解除权】

第七百五十四条【出租人或承租人均可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情形】

第七百五十五条【承租人承担出租人损失赔偿责任情形】

第七百五十六条【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

第七百五十七条【租赁期满租赁物的归属】

第七百五十八条【承租人请求部分返还租赁物价值】

第七百五十九条【支付象征价款时的租赁物归属】

第七百六十条【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时租赁物的归属】

第十六章 保 理 合 同

第七百六十一条【保理合同的概念】

第七百六十二条【保理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第七百六十三条【虚构应收账款】

第七百六十四条【保理人发出通知的表明身份义务】

第七百六十五条【无正当理由变更、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的效力】

第七百六十六条【有追索权保理】

第七百六十七条【无追索权保理】

第七百六十八条【多重保理的清偿顺序】

第七百六十九条【参照适用债权的规定】

第十七章 承 揽 合 同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的定义及类型】

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七百七十二条【承揽人独立完成主要工作】

第七百七十三条【承揽人对辅助工作的责任】

第七百七十四条【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主要义务】

第七百七十五条【定作人提供材料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第七百七十六条【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第七百七十七条【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

第七百七十八条【定作人的协作义务】

第七百七十九条【定作人监督检验承揽工作】

第七百八十条【工作成果交付】

第七百八十一条【工作成果质量不合约定的责任】

第七百八十二条【支付报酬期限】

第七百八十三条【承揽人的留置权及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七百八十四条【承揽人保管义务】

第七百八十五条【承揽人的保密义务】

第七百八十六条【共同承揽】

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

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形式】

第七百九十条【工程招标投标】

第七百九十一条【包与分包】

第七百九十二条【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

第七百九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

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主要内容】

第七百九十六条【建设工程监理】

第七百九十七条【发包人检查权】

第七百九十八条【工程】

第七百九十九条【竣工验收】

第八百条【勘察、设计人质量责任】

第八百零一条【施工人的质量责任】

第八百零二条【质量保证责任】

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四条【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

第八百零五条【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

第八百零六条【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解除】

第八百零七条【工程价款的支付】

第八百零八条【参照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

第十九章运 输 合 同

节 一 般 规 定

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的定义】

第八百一十条【公共运输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

第八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安全运输义务】

第八百一十二条【承运人合理运输义务】

第八百一十三条【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

第二节 客 运 合 同

第八百一十四条【客运合同的成立】

第八百一十五条【按有效客票记载内容乘坐义务】

第八百一十六条【退票与变更】

第八百一十七条【按约定携带行李义务】

第八百一十八条【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携带禁止】

第八百一十九条【承运人告知义务和旅客协助配合义务】

第八百二十条【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

第八百二十一条【承运人变更服务标准的后果】

第八百二十二条【承运人尽力救助义务】

第八百二十三条【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

第八百二十四条【对行李的赔偿责任】

第三节 货 运 合 同

第八百二十五条【托运人如实申报情况义务】

第八百二十六条【托运人审批、检验等手续义务】

第八百二十七条【托运人的包装义务】

第八百二十八条【托运人运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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