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25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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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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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6-05
版次1
装帧平装
货号p-3094
上书时间2024-07-13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八五品
图书标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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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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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06-05
-
版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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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03663369
-
定价
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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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帧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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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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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张
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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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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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
252千字
- 【内容简介】
-
【最新司法解释】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
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2006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6]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经协商,就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事宜,达成如下安排:
第一条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在内地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劳动民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适用本安排。
本安排亦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
本安排不适用于行政案件。
第二条本安排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裁定、决定、调解书、支付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裁判、判决、确认和解的裁定、法官的决定或者批示。
本安排所称“被请求方”,指内地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双方中,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的一方。
第三条一方法院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向对方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没有给付内容,或者不需要执行,但需要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认可的判决,当事人可以向对方法院单独申请认可,也可以直接以该判决作为证据在对方法院的诉讼程序中使用。
第四条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的法院为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受理认可判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有权执行的法院为初级法院。
第五条被申请人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申请人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另一地法院申请。
-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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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解释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签署《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答记者问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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