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私人干预义务(网络时代的一种行政法学理更新)/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学术精品文978754267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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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亮
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
ISBN9787542671417
出版时间2021-04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58元
货号31152932
上书时间2024-12-30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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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亮,1987年生,浙江宁波人,民革会员,法学博士;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第四部副主任(挂职);台湾大学法律学院、香港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民革上海市委社法委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兼职研究员、中国行为法学会行政执法研究会理事;学术旨趣为行政法判例研究、定量实证研究、网络治理、行政检察理论;在《环球法律评论》《政治与法律》《行政法学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法制与社会发展》等CSSCI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司法部青年项目、博士后基金面上资助、民革上海市委重点课题等多项。
目录
总序
序
摘要
第一章 导论
一、研究缘起
(一)问题的引出
(二)研究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一)私人干预义务
(二)网络平台义务
(三)私人规制
三、本书结构
第二章 干预行政的公私协力:私人干预义务的一种分析框架
一、私主体承担干预义务的可能性
(一)公共任务的可转移性
(二)执行干预任务的行为I陆质
(三)公私主体的责任分担
二、私主体承担干预义务的强度
(一)依法行政原则
(二)比例原则
三、私主体承担干预义务的关联性
(一)法学理论中“义务”与“责任”辨析
(二)行政法规范中的“责任”用语
(三)秩序行政中的“责任”涵义
(四)私人干预义务中的“责任人”
四、私人干预义务的实践探索
(一)“门前三包”责任制
(二)税收扣缴义务人制度
(三)禁烟场所经营者的控烟义务
(四)流动人口身份查验义务
小结:私人干预义务的理论框架
第三章 网络平台行政法义务的原理
一、网络、网络法与平台角色变迁
(一)网络发展初期的“管道”
(二)网络快速发展期的“媒介”
(三)信息时代的“合作治理者”
二、强制课予平台义务的合法性控制
(一)网络治理的公私协力模式
(二)干预平台经营自由的上位法依据
(三)平台义务课予的比例原则
三、平台经营者作为私人干预义务的责任人
(一)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的梳理
(二)平台经营者与违法行为的特别关联
小结:从工业时代到网络时代的秩序行政转型
第四章 网络治理各领域中的私人干预义务解析
一、网络平台义务的基础架构
(一)事前义务
(二)事中义务
(三)事后义务
二、电子商务平台的私人干预义务
(一)主体审查
(二)信息监管
(三)后果消除
三、网络传媒平台的私人干预义务
(一)即时审查
(二)过滤与筛除
(三)群主责任
四、共享经济平台的私人干预义务
(一)网约车的产业发展与法律规制
(二)共享经济理念下的民宿业管理
五、私人干预义务违反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法上的制裁
(二)作为民事责任分配要素
(三)作为刑事责任前置要件
(四)私人干预义务监督执法的法条竞合问题
小结:网络平台责任的边界
第五章 私人干预义务的履行过程
一、网络平台如何通过合同来实现治理
(一)合同治理的层次
(二)私人规制的正当性审查
(三)格式合同、规制优益权与公共利益
二、平台规制失灵及其再规制
(一)实体进路的再规制
(二)程序进路的再规制
三、平台规制中的权利救济与纠纷解决
(一)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之实践可能
(二)网络言论自由、信息删除权与平台义务
(三)与技术优势相应的保障义务
小结:私人规制与社会权力勃兴的可能
第六章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内容摘要
私人干预义务,是国家课予特定私主体对他人实施干预行为的行政法义务,本质上属于一种干预行政的公私协力模式,既可以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必要管理措施,也能成为追求最佳性的更优治理技术。网络时代,以平台义务为代表的私人干预义务已成为网络治理的主导模式,但是法定义务创设的正当性、责任边界、义务类型等基础问题仍有待进一步厘清。在立法上认可平台经营者私人规制活动正当性的同时,如何对其优势地位进行再规制,也需要行政法学理和制度上的更新与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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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学术精品文库,是一本关于私人干预义务研究的学术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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