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12】·人格权纠纷9787521617184
  •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12】·人格权纠纷9787521617184
21年品牌 40万+商家 超1.5亿件商品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12】·人格权纠纷9787521617184

正版图书,可开发票,请放心购买。

40.75 7.0折 58 全新

库存2件

广东广州
认证卖家担保交易快速发货售后保障

作者国家法官学院,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21617184

出版时间2021-04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58元

货号31136282

上书时间2024-07-27

淘书宝店

九年老店
已实名 已认证 进店 收藏店铺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持续20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是中编办批准设置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例专门研究机构,与国家法官学院合署办公,在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下,秉持服务司法审判实践、经济社会发展、法学教育研究、中外法学交流、法治中国建设的办院宗旨,坚持“服务、创新、合作、开放、共享”工作原则,依托国家法官学院开展司法案例的收集、生成、研究、发布和国际交流工作。

目录
目录: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一) 未成年人损害赔偿纠纷
1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责任比例的确定
——石某诉育英学校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2未成年人高空抛物致人死亡的责任承担
——赵某忠等诉王某一等生命权案
(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损害赔偿纠纷
3水库游泳溺亡,水库管理者无安全保障义务
——黄某麟、刘某花诉贵港市达开水库管理局生命权案
4在开放式河道内溺亡,管理者应否担责
——李某、王某诉北京市某区水务局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5未成年人在“小饭桌”托管期间受伤的责任承担
——孙某1诉朱某1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三)过错的认定
6乡镇自建房建设装修领域中法律关系的认定
——覃某意诉宁某、覃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7非经营性私人场所不动产权人的注意义务
——饶某诉张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8在校学生私自外出游泳溺亡的责任承担
——刘某、陆某青诉某县峙浪乡小学等生命权案
9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施工造成触电事故的责任承担
——黄某芬诉某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陆某金触电人身损害责任案
10酒后坠楼身亡,同饮者已尽因先行行为引发的注意义务不担责
——沙甲、孙乙诉刘丁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中国法院
11风险性户外运动项目中发生事故应综合考虑组织者的安保义务和参与者的注意义务确定责任
——吕某泽诉凯步锐石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12与动物危险性无关的损害不属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阮某娥诉雷某花、董某伟健康权案
13网约车平台对专快车司机因乘客所致损害责任承担的认定
——梁某勇诉某滴公司、李某健康权案
(四)因果关系的认定
14高度危险物致害与多人侵权竞合的侵权类型和责任认定
——王某仂等诉邱某旋等生命权案
15老人入住养老机构期间死亡,养老机构侵权赔偿责任的判定
——李某某诉福禄寿敬老院生命权案
16行业规范应当成为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之一
——赵某稳诉南山滑雪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17受害人特殊体质与受害人过错在侵权责任中的认定
——刘某凤诉中侨联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18小区物业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及共同侵权构成的认定
——曾某诉某房地产公司、某物业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五)其他
19狭义的“动机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黎某等诉谢某等生命权案
20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在民事侵权赔偿案件中的认定
——项某诉张甲健康权案
21劳动部门是否作出工伤认定不应作为判断雇主是否侵权的唯一标准
——侯某杰等诉石拓公司、蒙牛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22侵权行为发生后出生的子女,受害人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尤某龙诉北方射击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23网约车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刘某某诉王某某等健康权、身体权案
二、名誉权纠纷
(一)新闻报道相关纠纷
24电视调解类节目构成名誉权侵权的认定
——门某明诉北京电视台、银汉公司名誉权案
25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案件的司法审查标准
——红牛公司诉观察者公司名誉权案
26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案件中责任豁免事由的判定
——邹某某诉某某财经传媒有限公司等名誉权案
(二)网络通信工具侵权相关纠纷
27聚合型网络平台抓取信息侵犯人格权的认定标准
——范某某诉王某等名誉权案
28微信朋友圈中侵犯名誉权的认定
——徐某诉郝某名誉权案
29网络个人求助引发的名誉权侵权认定
——王某友、杨某芹诉陈某名誉权案
30网络举报侵害名誉权的认定
——李某桢诉李某名誉权案
31网络商誉侵权的认定
——望京搜候公司诉神棍网络公司名誉权案
32微博平台中匿名侵权人身份的核查与认定
——聂某诉微梦创科公司、姚某侵犯名誉权、隐私权案
33微信群等新媒体社群中言论合理表达限度之界定
——王某某诉鲁某某名誉权案
34侮辱诽谤他人网络虚拟身份是否侵犯名誉权
——杨某某诉北京某某公司侵犯名誉权案
35言论自由及名誉权侵权的法律界限
——猫眼公司诉周某网络侵权责任案
36舆论监督与法人名誉权保护的边界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诉吴某名誉权案
(三)其他
37英雄人物的司法认定及其名誉权保护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诉彭某某英烈名誉民事公益诉讼案
38限制传播的特定内容在微信群中传播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认定
——王某某诉淄博某商会名誉权案
39未经核实将企业列入诚信黑名单并予以公开,构成名誉侵权
——德源公司诉南康包装协会、绿盾征信赣州公司名誉权案
40检举、控告与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区分认定
——魏某诉赵某名誉权案
41名誉权纠纷中名誉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
——刘某诉山东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案
42消费者基于消费体验发帖评价不侵犯经营者名誉权
——赤豆公司诉罗某华网络侵权责任案
43用人单位在诉讼中陈述劳动者的“不端行为”是否构成对劳动者名誉权的侵害
——相某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誉权案
44诉讼参与人在审判活动中的正当陈述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王某泽诉王某玲名誉权案
三、姓名权、肖像权纠纷
45冒用他人姓名进行税务登记侵犯他人姓名权
——朱某诉北京某公司姓名权案
46肖像权侵权行为与免责事由的认定
——韩某诉蓝翔学校、搜狐公司肖像权案
47肖像权与著作权的法律冲突及价值衡量
——朱某东诉汉华易美公司肖像权案
四、一般人格权纠纷
(一)隐私权纠纷
48空间隐私权的权利保护及权利边界
——张甲诉张乙隐私权案
49侵犯隐私权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不当然包括起诉人住所地
——范某诉某银行、萧某隐私权案
(二)其他
50互联网群主将群成员移出群组是否构成侵权
——贺某凤诉肖某人格权案
51安葬事宜决定权的权利主体及行使方式
——穆某生等诉郑某芝等人格权案
52公序良俗在祭奠权司法救济途径中的考量
——严某某诉严某一般人格权案
53死者的子女受父母离世通知的权利及通知义务人的确定方式
——赵甲诉赵乙等人格权案
54子女一方未经其他子女同意挖走父亲遗骨,侵害其他子女人格权
——万某义等诉万某祥、仝某芹人格权案
55因土地权属纠纷引发的轻微损坏坟墓的行为不构成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侵害
——翟某力诉何某荣一般人格权案

内容摘要
本书是《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姓名权纠纷、肖像权纠纷、名誉权纠纷、一般人格权纠纷等。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20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精彩内容
精彩书摘:1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责任比例的确定——石某诉育英学校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案件基本信息】1裁判书字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35701号民事判决书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3当事人原告:石某被告:育英学校、董某、董某1、王某、景某、景某1、王某1、赵某、赵某1、陈某【基本案情】董某系董某1与王某之子,景某系景某1与王某1之女,赵某系赵某1与陈某之子。石某、董某、景某、赵某系育英学校同班同学。
2018年6月8日12时40分左右,石某、董某、景某、赵某与班级同学到育英学校操场的“筑梦苑”活动区活动,女同学站在滑梯平台上面不让男同学上,男同学往上冲想占领平台,男同学与女同学相互推搡,景某冲上平台后与赵某相互推搡,其间景某碰到董某,董某推倒正从斜坡往上爬的石某,致其受伤。后同学们跑到操场东南侧找班主任谢老师,谢老师带石某做了简单处理并上报学校,电话通知了石某家长,年级组长张老师和家长带石某去北京大学口腔医院就诊。石某、董某、景某、赵某称事发时老师在教学楼前的主席台附近。
当日,石某经诊断为1+1牙齿挫入(冠折露髓)、+2牙齿部分脱出、2+牙半脱位、21+12牙震荡等。2018年6月10日至2019年10月24日,石某多次到北京大学口腔医院复查。石某个人支付医疗费417475元。
事发当日景某方支付石某1500元。
【案件焦点】1学校提供的游戏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2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法院裁判要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景某、赵某、石某与班级同学在课间活动时,为争夺滑梯平台共同参与存在安全风险的游戏,董某在推搡过程中受到景某的碰撞将石某推倒致其受伤,是导致石某牙齿受伤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景某、赵某相互推搡,以致景某碰撞董某,进而引发董某推倒石某受伤,二人的推搡行为与石某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石某在滑梯平台上有同学相互推搡的情况下,仍从斜坡往平台上爬,该行为本身存在发生事故的危险,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应自担部分损失。董某、景某、赵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董某1、王某作为董某的监护人,景某1、王某1作为景某的监护人,赵某1、陈某作为赵某的监护人,亦应承担侵权责任。事故发生时石某、董某、景某、赵某均已年满八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育英学校对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职责,该校组织学生课间开展户外活动应进行安全教育,保障学生安全。事发地点“筑梦苑”为圆形坡状活动设施,斜坡上方平台范围有限,多名学生在此追逐跑动时容易引发安全事故,存在一定安全隐患;而且,该设施针对低年级学生开放,故学校在此区域开展课间活动应承担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育英学校虽辩称老师在操场巡查以监管学生安全,但学校提供的时长近两分钟的监控录像显示在“筑梦苑”活动的学生间有明显的推搡行为,且有学生被他人拽倒趴下,出现了极易发生意外伤害的可能,但既没有老师进行制止,也没有老师在附近巡查;而且从石某受伤后,同学们奔跑找老师的速度和方向来看,在操场巡查的老师和班主任与学生有一定距离,与学校关于“学生离不开老师的视线”的要求不符,故育英学校未对学生在操场上的活动情况及时予以关注,未积极履行职责、尽到注意义务,故育英学校对于石某受伤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育英学校赔偿石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449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董某、王某、董某1赔偿石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225元;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景某、景某1、王某1赔偿石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669元(已支付1500元,实际执行169元);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赵某、赵某1、陈某赔偿石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669元;五、驳回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未成年人在学校内受到伤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责任。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未成年人校园人身伤害类案件中,学校大多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如何确定学校的过错程度及相应的责任比例是审理难点。在判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重考虑。
第一,考察学校注意义务的程度。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方面应当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并非固定不变的,应当根据事发地点、时间、学生年龄等因素对学校课以不同程度的注意义务。本案中,事发地点本身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且针对低年级学生开放,八九岁的儿童喜欢打闹、安全意识差,学校在此区域开展课间活动时应当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反之,如果高年级学生在午间自由活动,学校的注意义务应当较小。
第二,学校是否尽到了相当的注意义务。学校应对学生人身健康安全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换言之,学校应根据注意义务程度的不同履行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实践中,可从学校是否进行安全教育、是否采取充分的安全防护措施、事故发生时老师是否在场并进行了有效管理、学校救助是否及时等方面认真查明事实,从而判断学校是否尽到了相当的注意义务。本案证据显示,在“筑梦苑”活动的学生间有明显推搡行为,出现极易发生意外伤害的可能时,老师未制止且无老师在附近巡查;在操场巡查的老师和班主任距离学生有一定的距离,故学校并未对在操场活动的学生进行有效的管理,未积极履行职责、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
第三,在确定学校的责任比例时应充分考虑学校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注意义务的程度是指学校所尽注意义务与应尽注意义务之间的差距,差距越大,学校承担的责任比例越大。在有直接侵权人的案件中,若学校存在明显的教育、管理失职情形,则所承担的责任比例不应低于30%。同时,也需注意学校怠于履行的具体义务与伤害结果的关联程度,关联性越强,则学校应承担的责任越大。本案中,在“筑梦苑”这一可能出现较大危险的场地,学校老师本应投入更多的注意义务,却未在附近巡查、及时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与石某伤害结果之间存在密切关联,属于明显失职情形,故最终认定学校承担40%的责任。
编写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曹晓颖计莉卉

—  没有更多了  —

以下为对购买帮助不大的评价

此功能需要访问孔网APP才能使用
暂时不用
打开孔网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