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践法理学(权利权力与法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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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法理学(权利权力与法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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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童之伟|

出版社中国社科

ISBN9787522732619

出版时间2024-04

四部分类子部>艺术>书画

装帧其他

开本16开

定价158元

货号32068835

上书时间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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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童之伟,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历任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和武汉大学副教授、讲师、助教,曾先后在哥伦比亚大学、巴黎政治学院、华盛顿大学(圣路易斯)、日本中央大学、哈佛大学、芝加哥大学、东吴大学(台湾)、香港城市大学和香港大学任访问学者、访问研究员、访问教授,并曾数十次应邀到欧美亚太著名高校做学术演讲。主要研究旨趣是基于汉语和中国法律体系,以法权(faquan)范畴进而法权说(faquanism)为核心,构建民族的、现代的法的一般理论。

目录
引论
    一  近现代的“汉语权利”“权力”与“和化权利”
    二  参照对应名词看西语法学的“权利”“权力”
    三  俄语法学的“权利”“权力”与汉语法学范畴架构
    四  百余年来现身汉语法学的“权利”“权力”
    五  “和化权利”“汉语权利”的竞争和影响力消长
    六  基本的法现象的范围
第一章  对传统核心范畴和相关基础性命题的省思
  第一节  对权利与义务地位和相互关系的重新审视
    一  现有理论的基本观点及其逻辑前提
    二  现有理论的主要缺陷
    三  我对权利义务关系的初步看法
  第二节  20世纪上半叶通行的法本位说和权利本位说
    一  20世纪上半叶法本位研究之基本情况和主要观点
    二  20世纪上半叶法本位研究的学术贡献与理论缺失
    三  对论说法本位问题所依托的专业基础理论的初步评说
  第三节  以和化“权利”为核心范畴的法现象解释体系应予更新
    一  对基本的法现象的认定缺乏事实根据
    二  对法律生活最基本矛盾的估计不符合实际
    三  理论上严重先天不足
    四  支撑解释体系的基础性研究薄弱
    五  学科基本分析方法不适当
    六  小结:以和化的“权利”为核心范畴的法理学应予更新
第二章  法权说的基础性内容
  第一节  法权的法哲学阐释
    一  法权的外部特征
    二  法权的利益属性
    三  法权的本质特征
    四  法权的历史变迁
    五  “法权”的学术效用
  第二节  法权说的基础性命题
    一  法权及其具体存在形式权利、权力是最重要法现象
    二  法律世界最基本的矛盾是权利与权力的矛盾
    三  权利是个人利益和个人财产的法律存在形式
    四  权力是公共利益和公共财产的法律存在形式
    五  权利和权力相互对立,但两者社会经济内容具有同一性
    六  权利和权力能够相互转化
    七  法权或权利权力统一体应成为法学的独立分析单元
  第三节  法权内涵在法律关系中的展开
    一  现有法律关系内容学说的重大缺陷
    二  对法律关系内容结构和社会经济属性的新理解
    三  法律关系概念的重整
  第四节  我国法律体系对法权的直接记载或确认
    一  宪法在“有权”话语中对法权的直接确认
    二  宪法相关法之“有权”话语直接记载的法权
    三  刑法、民法典用“有权”话语直接间接记载或确认的法权
    四  诉讼法“有权”话语记载或直接确认的法权
    五  小结
第三章  法权论者眼中的法本位议题
  第一节  法权论者看法的本位
    一  权利本位说复兴的背景
    二  权利本位说的要点和真实价值
    三  法本位研究过程中的失误对权利本位说的不良影响
    四  权利本位说自身的严重缺陷
    五  小结
  第二节  法权中心主张之核心内容
    一  为什么要提出法权中心的猜想
    二  法权中心之要义
    三  法权中心之证明
    四  对若干商榷意见之回应
  第三节  法权中心的补充论证
    一  有利于法权总量最大化是法律平衡的基准点
    二  法权说与平衡论有根本的区别
    三  商榷学者尚未恰当理解法的本位
    四  法权中心不同于“社会本位”
    五  法权有主体也有代表者
    六  法权中心与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现实需求不矛盾
    七  法权中心与法权结构平衡
第四章  法权说的哲学基础
  第一节  法权说的方法论根据
    一  实践法理学研究的出发点
    二  实践法理学形成范畴体系的“绝对方法”
    三  实践法理学形成基本范畴、核心范畴的依托和标准
  第二节  阶级分析和法权分析的合理定位
    一  阶级分析方法的法学含义及其传统定位
    二  阶级分析方法在当代汉语法学的合理定位
    三  从阶级分析到法权分析
  第三节  法权说的法本质观
    一  法的本质是实在还是虚无
    二  用什么方法确定法的本质
    三  当代中国应当确立什么样的法本质观
第五章  实践法理学的现象解释框架
  第一节  实践法理学解释法现象的主要工具
    一  立足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和汉语的七个基本范畴
    二  以指称权利权力统一体的法权做核心范畴
    三  新范畴架构的优势
  第二节  实践法理学对法权起源、变迁和终极归属的解说
    一  原始权及其多种存在形态
    二  从原始权到法权的历史性转变
    三  法权的阶段性归属和终极归属
  第三节  实践法理学解释基本的法现象的两个模型
    一  法权分析模型
    一  义务分析模型
    三  法权分析模型的理论展开
  第四节  实践法理学的现象解释体系及其要点
    一  形成系统化的理论的必要性
    二  “法权”一词的再生及其被赋予的新涵义
    三  新解释体系之要点
    四  进一步扩展理论要点的路径
阶段性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内容摘要
 本书信守的核心法学理念与清末民初传入汉语法学、以指称范围一度包括各种公共权力的和化的“权利”为核心范畴的法理学体系处于竞争状态。本书守持近代创生于中国本土、指称范围不包括任何公共权力的权利概
念。权利、权力有种种差别,但从根本上看,它们构成一个可称为法权的共同体。
法的一般理论应以权利、权力、剩余权、法权、权、义务和法七个概念为基本范畴。法权是我国法律体系、法律生活中最重要的现象和内容,它应是法的重心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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