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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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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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弗兰茨·冯·李斯特著,徐久生 译

出版社北京出版社

ISBN9787301320679

出版时间2021-06

装帧精装

开本16开

定价118元

货号31187485

上书时间202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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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作者弗兰茨?冯?李斯特,是集犯罪学和刑法学研究于一身并取得了显赫成果的学术大师。他既是犯罪的刑事社会学派的杰出代表,又是刑法学的现代学派(新派)的创始人。他的基本学术思想和理论观点,对当代的刑法和刑法理论仍然具有重要的影响。
译者徐久生,法学博士,师从中国刑法学界泰斗何秉松先生,历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主任,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徐久生教授科研成果丰硕,译著有德国最具影响力的刑法学教科书《德国刑法教科书》等。

目录
目录
第一编 绪论
§1刑法的概念和本教科书的任务
第一章 犯罪的反社会性和刑罚的社会功能
§2作为法益保护的刑法
§3犯罪的原因和类型
§4现阶段刑事政策的要求及其对最新法律发展的影响
§5刑法的学派之争
第二章 刑法的历史
§6刑法史引论
§7罗马刑法
§8中世纪的德国刑法
§9查理五世的刑事法院条例
§10全德通用刑法
§11启蒙运动时期
§121870年以前的刑法科学和立法
§13《帝国刑法典》的产生与发展
§14其他帝国刑法
§15帝国刑法及其辅助学科之文献
§16德国的刑法改革
§17当今外国的刑法立法情况
第三章 帝国刑法的渊源
§18刑法
§19刑法的时间效力
§20刑法的效力范围——帝国法和邦法
§21刑法的空间效力
§22德意志帝国刑法立法——续
§23国际司法协助
§24刑法对人的效力范围
§25例外法
第二编 总论
第一部 犯罪
§26犯罪的概念
§27犯罪的三分法第一篇犯罪的特征
第一章 作为行为的犯罪
§28行为的一般概念
§29作为
§30不作为
第二章 作为违法行为的犯罪
§31作为概念特征的违法性
§32违法性、构成要件符合性和合法化事由的认定
§33正当防卫
§34作为应急权的紧急避险
§35排除违法性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作为有责行为的犯罪
§36责任的概念
§37责任能力
§38无责任能力的几种情况
§39故意
§40错误——续
§41过失
§42因不能期待合法行为而免责
第四章 所谓的可罚性的客观条件
§43特征和意义第二篇犯罪的形态
第一章 犯罪的既遂与未遂
§44犯罪未遂的概念
§45不能未遂
§46犯罪中止
第二章 正犯与共犯
§47概述与历史回顾
§48正犯
§49共犯
§50共犯——续
§51共犯——个人关系之影响
第三章 犯罪之单数和复数
§52行为之单数和复数
§53行为复数和犯罪单数
§54犯罪单数
§55犯罪复数
第二部 刑罚及保安处分
第一章 引言
§56刑罚及保安处分的概念
第二章 刑罚制度
§57现行法律及草案中的刑罚制度
§58死刑
§59自由刑——概述和历史
§60帝国立法中的自由刑
§61罚金刑
§62自由附加刑
§63名誉刑
第三章 保安处分的种类
§64现行法律中的保安处分
§65《1930年草案》中的保安处分
§65a罚款第四章法律和判决中的量刑标准
§66法官之量刑
§67刑罚的改变之一 ——加重
§68刑罚的改变之二 ——减轻
§69刑罚的转处
§70刑罚的折抵
§71数个犯罪行为的竞合(“真正的竞合”)
第五章 国家刑罚请求权之免除
§72免除刑罚事由概述
§73赦免
§74“附条件赦免”(“附条件缓刑”“附条件判决”“附条件免除刑罚”)
§75时效概述
§76追诉时效
§77行刑时效
第六章 恢复原状
§78概述与历史
§78a现行之德国法律

内容摘要
《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是李斯特重要的代表作之一。此书初版于1881年,曾被译成法语、日语、俄语、西班牙语、葡萄牙语、芬兰语、希腊语、塞尔维亚语等多种语言,在国际上广泛流传,影响很大。鉴于李斯特逝世后刑事立法和科学领域的进步,为了使教科书跟上刑法和刑法科学发展的步伐,施密特博士在1927年修订出版《刑法教科书》第25版时就对教科书各章节进行了全面、认真的修订,对部分章节作了重大的修订,第26版又再次进行修订。虽经多次修订,但基本体系没有变动,对于李斯特关于犯罪和刑法的基本思想及其独特的刑事政策倾向都原封不动地予以保留。

精彩内容
Ⅰ.刑法是将作为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与作为法律后果的刑罚连接在一起的国家法律规范的总和。作为刑法所特有的构成要件,犯罪是不法行为,也就是违法及有责行为的特殊的亚种。与不法行为的其他法律后果不同,刑罚有其特殊的法律后果,即由国家对侵犯国家法益的责任人给予特殊的惩罚。因此,犯罪和刑罚是刑法的两个基本概念。明确这一点后,刑法学的下一步任务是:从纯法学技术的角度,依靠刑事立法,给犯罪和刑罚下一个定义,把刑法的具体规定,乃至刑法的每一个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发展成完整的体系。在该体系的分论部分阐述具体的犯罪和刑罚,在总则部分阐述犯罪和刑罚的概念。作为实用性很强的科学,为了适应刑事司法的需要,并从司法实践中汲取更多的营养,刑法学必须自成体系,因为,只有将体系中的知识系统化,才能保证有一个站得住脚的统一的学说,否则,法律的运用只能停留在半瓶醋的水平上。
本教科书只限于对德意志帝国现行法律的注释,而且,重点放在普通刑法上,对军事刑法只进行简略的介绍。受本教科书体系的限制,外国刑法以及德国各邦的刑法均未在此介绍。
II.除现行刑法外,我们还要认识到国家与犯罪作斗争的手段之一——刑罚。对刑罚的认识,使得我们对国家处刑权的法律根据和目的产生了疑问。同时也对犯罪产生的根源及其特点产生了疑问。科学地解决这些问题是以犯罪学和刑罚效果学为基础的刑事政策的任务。刑事政策给予我们评价现行法律的标准,它向我们阐明应当适用的法律;它也教导我们从它的目的出发来理解现行法律,并按照它的目的具体适用法律。正如刑法史一样,刑事政策的主要原则在本教科书中也将论及,它被写进绪论的第一章里。
III.本教科书对刑法史的介绍,仅限于使人们了解现行刑法是由历史发展而来,且此等发展还将继续下去。绪论的第二章将专门介绍刑法史。
IV.在绪论中还要介绍并非基于刑法原则而是基于宪法和国际法原则的刑法渊源理论和刑法的适用范围理论。绪论的第三章将探讨刑法渊源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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