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含收养法)注解与配套(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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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含收养法)注解与配套(第四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注解与配套-第四版-(含收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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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著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7-06

版次4

装帧平装

上书时间2018-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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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著
  •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17-06
  • 版次 4
  • ISBN 9787509384152
  • 定价 22.0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32开
  • 纸张 胶版纸
【内容简介】

  1、文本——书中收录的法律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标准文本,修改的条款均按照修改决定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是精心打造的确保法律统一与准确适用文本。

 

  2、专业解读——由国务院法制办等立法及司法机关专业人士负责对法条、专业术语以及司法难题进行权wei解答,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简约实用——每个分册都撰写有适用导引,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应用部分可依据目录予以查询;配套相关规定,便于读者查找适用。

 

  同时,第四版还在第三版基础上结合新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法律做了更为实用的解答,并根据读者的要求在“应用”部分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裁判要旨,使内容更加充实和完整。

 


【作者简介】

   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是中国zui大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目录】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1公民的人身权可否被继承

 

第二条【继承的开始】

 

2如何确定公民的死亡时间

 

3继承开始会产生哪些法律效力 

 

第三条【遗产范围】

 

4哪些财产、权利不可继承

 

5确定遗产的范围应注意哪些问题

 

6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的,被继承的遗产

 

应如何处理

 

第四条【承包关系与继承】

 

7何为《继承法》中规定的个人承包应得的收益

 

第五条【继承方式】

 

8遗赠和遗嘱继承的区别是什么

 

9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是什么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权、

 

受遗赠权的行使】

 

10未成年人如何行使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第七条【继承权的丧失】

 

11因犯罪被判死刑的人是否还有继承权

 

12继承权丧失会产生什么后果

 

13继承权的丧失是否须经过司法程序确认

 

第八条【诉讼时效】

 

第二章法 定 继 承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14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后,对生父母的

 

遗产是否还有继承权?养子女对其生父母的

 

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

 

15父母离婚后或父亲死亡后随母改嫁的子女能

 

否继承其生父的遗产

 

16声明断绝子女关系的父母子女之间是否还有

 

权相互继承遗产

 

第十一条【代位继承】

 

17放弃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是否还能代位

 

继承

 

18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是否享有继承权 

 

19哪些人可以代位继承,如何继承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20如何认定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尽了主要赡

 

养义务”

 

第十三条【遗产分配】

 

21法定继承时,遗产分配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第十四条【酌情分得遗产权】

 

第十五条【继承处理方式】

 

22当事人之间是否可以约定女儿不继承父母的遗产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遗嘱的一般规定】

 

23遗嘱一般包含哪些内容

 

24哪些情形下遗嘱不予执行

 

第十七条【遗嘱的形式】

 

25被继承人可以哪些形式订立遗嘱,各种遗嘱

 

的效力如何

 

26什么是遗嘱公证,如何办理遗嘱公证

 

第十八条【遗嘱见证人】

 

27哪些人能够作为见证人

 

第十九条【特留份规定】

 

28对什么样的人,遗嘱人应为其保留必要的遗

 

产份额

 

第二十条【遗嘱的撤销、变更】

 

29遗嘱人是否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撤销、变更遗嘱的,应当采取何种形式

 

30遗嘱人生前立了数份遗嘱的,应当如何处理

 

31如何认定自书遗嘱

 

第二十一条【附义务的遗嘱】

 

32在附义务的遗嘱继承和遗赠中,遗嘱继承人

 

和受遗赠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履行义务

 

第二十二条【遗嘱的无效】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的通知】

 

33继承开始后,谁有义务通知尚不知道的继承人

 

第二十四条【遗产的保管】

 

34如何确定遗产管理人

 

35遗产管理人承担什么义务

 

第二十五条【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36接受继承与接受遗赠有何不同

 

37放弃继承权后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38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有什么不同

 

39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应注意哪些问题

 

第二十六条【遗产的认定】

 

40共有人之一死亡时,如何继承 

 

41怎样区分遗产和家庭共有财产

 

第二十七条【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42在哪些情形下适用法定继承

 

第二十八条【胎儿预留份】

 

43对保留的胎儿份额应如何处理

 

44人工授精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的规则和方法】

 

45如何制作遗产分割协议

 

46遗产分割的方式有哪几种

 

47遗产分割时应遵循哪些原则

 

第三十条【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

 

48夫死妻再嫁,可否带走所继承的遗产

 

第三十一条【遗赠扶养协议】

 

49如何确定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顺序

 

50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是

 

什么

 

51遗赠扶养协议如何进行公证

 

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

 

52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应当如何处理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

 

第三十四条【遗赠与债务清偿】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变通规定】

 

第三十六条【涉外继承】

 

第三十七条【施行日期】

 

53《继承法》施行之后是否具有溯及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基本原则】

 

第三条【不得违背计划生育】

 

第二章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被收养人的条件】

 

1如何理解“不满14周岁”

 

2哪些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3如何认定事实收养关系

 

第五条【送养人的条件】

 

4哪些人可以成为送养人

 

第六条【收养人的条件】

 

5收养人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6亲生子女失踪的,是否可以收养子女

 

第七条【收养人条件的特别规定】

 

7“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包括哪些人

 

8被收养人可否是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八条【收养人数】

 

9对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

 

有哪些规定

 

10收养路边的弃婴是否不受任何限制

 

第九条【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限制】

 

第十条【共同送养与共同收养】

 

11怎样理解生父母双方须“共同送养”

 

12怎样理解收养子女的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当事人自愿】

 

13如何理解本条规定的“双方自愿”

 

第十二条【监护人送养的限制】

 

第十三条【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限制】

 

第十四条【收养继子女的特别规定】

 

14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是否受到严格限制

 

15继父母收养继子女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16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继子女需要出

 

具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收养的形式要件】

 

17依据被收养人的不同,收养应向哪个机关登记

 

18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

 

国公民应当向哪个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19内地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20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

 

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21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哪些证件和

 

证明材料

 

22订立收养协议书应注意什么问题

 

23办理收养公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24收养登记员受理收养登记申请的,如何处理

 

25收养登记员颁发收养登记证的程序

 

26收养登记机关受理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

 

养关系证明申请的条件

 

第十六条【户口登记】

 

27收养关系成立后,如何给被收养子女办理户

 

口登记

 

第十七条【亲朋抚养例外】

 

第十八条【优先抚养权】

 

第十九条【禁止超计划生育】

 

第二十条【禁止买卖儿童】

 

第二十一条【涉外收养】

 

28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要符合哪些条件

 

29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的,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30涉外送养中,送养人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31涉外收养可否不签收养协议

 

32涉外收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什

 

么材料

 

33外国同性恋家庭可否到中国收养子女

 

第二十二条【保守收养秘密】

 

第三章收养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收养的效力】

 

34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形成的拟制直系血亲关

 

系体现在哪些方面

 

35养父母有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否免除赡养

 

义务

 

第二十四条【养子女的姓氏】

 

第二十五条【收养的无效】

 

第四章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六条【收养解除】

 

36哪些情形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37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38诉讼解除收养关系应遵守哪些处理原则

 

39收养关系解除后,是否可以恢复

 

40原判决维持收养关系后,当事人再次起诉,

 

人民法院是否作为新案受理

 

第二十七条【协议收养解除】

 

第二十八条【解除的程序】

 

41解除收养关系是否应当办理解除收养登记

 

42收养登记员如何颁发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第二十九条【解除的法律后果】

 

43收养关系解除后,有什么法律后果

 

第三十条【解除后的抚养费给付】

 

44在什么情形下,养父母享有补偿请求权

 

45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对养父母是否还有

 

赡养义务

 

第五章法 律 责 任

 

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变通规定】

 

第三十三条【实施办法的制定】

 

第三十四条【施行日期】

 

配 套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节录)

 

(2017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节录)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

 

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5年9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958年1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节录)

 

(1999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节录)

 

(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节录)

 

(2010年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节录)

 

(2013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节录)

 

(2015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节录)

 

(2014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节录)

 

(2013年1月30日)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节录)

 

(2013年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

 

题的批复

 

(2004年9月2日)

 

公证程序规则

 

(2006年5月18日)

 

遗嘱公证细则

 

(2000年3月24日)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

 

(1991年4月3日)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2008年8月25日)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

 

干问题的意见

 

(2000年3月3日)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999年5月25日)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999年5月25日)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

 

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

 

明材料的规定

 

(1999年5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冯群英与覃国义、覃

 

国伦房屋继承纠纷申诉案的复函

 

(1983年8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招远县陆许氏遗产应

 

由谁继承的电话答复

 

(1985年10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后不久被收养的子女能否参

 

加分割土改前的祖遗房产的批复

 

(1986年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的养子女,其养父在国外

 

死亡后回生母处生活,仍有权继承其养父的遗产

 

的批复

 

(1986年5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

 

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

 

权利的答复

 

(1987年7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钱伯春能否继承和尚

 

钱定安遗产的电话答复

 

(1987年10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王安贵诉王景斋继承

 

案的电话答复

 

(1987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汤真发诉刘天权继承

 

一案的复函

 

(1989年2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蒋秀蓉诉彭润明、邱家乐、朱翠

 

莲继承清偿债务纠纷一案的复函

 

(1991年1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

 

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

 

(1992年10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

 

产权,其遗嘱是否有效的批复

 

(1985年11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共有人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

 

产部分有效处分他人的财产部分无效的批复

 

(1986年6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美琼、熊伟浩、熊萍与张凤霞、

 

张旭、张林录、冯树义执行遗嘱代理合同纠纷一

 

案的请示的复函

 

(2003年1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晏和房屋继承申诉案的批复

 

(1985年4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父母的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

 

人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并视为己有产生纠纷应如何

 

处理的批复

 

(1987年6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冯钢百遗留的油画等应如何处理

 

的批复

 

(1987年6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权人生前已处分的房屋死后不

 

应认定为遗产的批复

 

(1987年6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盲人刘春和生前从事

 

“算命”所积累的财产死后可否视为非法所得加

 

以没收的电话答复

 

(1987年10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

 

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

 

(1987年10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

 

批复

 

(1988年3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士庚诉定州市东赵庄乡东赵庄

 

村委会白银纠纷案的批复

 

(1988年4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世界、孙世明与孙洪武等人房

 

屋继承申诉案的复函

 

(1990年2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从香港调回的被继承人的遗产

 

如何处理的函

 

(1990年4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王敬民诉胡宁声房屋

 

继承案的复函

 

(1990年8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

 

的批复

 

(2000年7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

 

理的复函

 

(2005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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