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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陆浩 著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7-08
版次1
装帧平装
货号S
上书时间2024-11-21
准确阐释立法原意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立足法律实践问题 指导法律实务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是指导和规范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海洋资源领域,甚至整个环境保护领域都具有重要意义。全国人大环资委与国家海洋局参与起草工作的同志编写了这本释义,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做了全面而深入的讲解。本书按照法律条文逐条解析,准确阐述法律含义,为政府工作人员,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理论研究人员和社会大众提供了学习读本。
主 编:陆 浩(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副主编:孙书贤(国家海洋局副局长)
翟 勇(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任)
刘 峰(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秘书长)
金建才(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原秘书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立法原则】
第四条【政策措施】
第五条【管理体制】
第六条【国际合作】
第二章勘探、开发
第七条【勘探开发申请】
第八条【审查与备案】
第九条【承包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合同变更、转让、终止】
第十一条【应急处置机制】
第三章环 境 保 护
第十二条【环保责任】
第十三条【环境影响评估、监测】
第十四条【保护生物多样性】
第四章科学技术研究与资源调查
第十五条【支持科研与企业】
第十六条【深海公共平台】
第十七条【深海科学普及】
第十八条【资料、实物样本管理】
第五章监 督 检 查
第十九条【检查主体及检查内容】
第二十条【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船舶与设施检查】
第二十二条【配合检查】
第六章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三条【提交虚假材料、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未经同意转让或变更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未备案、汇交、报告、配合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未经许可或者未签订勘探、开发合同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或者作业区域内文物、铺设物等损害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术语】
第二十八条【涉税事项】
第二十九条【实施日期】
附录一:法律原文及与本法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
(2016年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1992年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1998年6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016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009年8月27日)
附录二:与本法相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
(草案)》的说明
(2015年10月30日)
附录三:与本法相关的国际法律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一部分、第十一部分、附
件三、附件四
联合国大会决议第48/263号关于执行1982年12月
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
“区域”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
国际海洋法法庭第十七号案件的咨询意见(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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