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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爱立 著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8-12
版次1
装帧平装
货号326
上书时间2024-11-05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共26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了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调整了人民检察院的侦查职权;二是根据推进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需要,建立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三是总结试点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完善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加了速裁程序。这些修改,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制度体系,体现了惩治犯罪与尊重保障人权相结合,对于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加大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力度,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本书主编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参加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同志结合参与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工作的思考和体会,进行撰写。
编写人员:王爱立、雷建斌、许永安、黄永、王宁、张义健、黄星、陈远鑫、林卫星、伊繁伟、马曼、张金勇、董晴
一、【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二、【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
三、【不得担任辩护人的限制性规定】
四、【值班律师】
五、【侦查期间律师会见需经许可的规定】
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案件范围】
七、【批准或决定逮捕时评估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八、【“侦查”的含意】
九、【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告知义务】
十、【检察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案件范围】
十一、【认罪案件侦查终结的规定】
十二、【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处理】
十三、【审查起诉的期限】
十四、【审查起诉时讯问和听取意见的规定】
十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十六、【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
十七、【决定不起诉的处理】
十八、【特殊条件下的撤案和不起诉】
十九、【审判组织及合议庭人员构成】
二十、【对认罪认罚案件告知权利和审查的事项】
二十一、【人民法院是否采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二十二、【速裁程序】【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的具体程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速裁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
二十三、【死刑缓期执行的程序】
二十四、【罚金刑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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