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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立新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21610895
出版时间2020-06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65元
货号1202092673
上书时间2024-09-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诞生,标志着我国进入民事立法法典化的历史时期。从1949年开始,我国的民事立法经历了非法典化时期和类法典化时期,开启了法典化的进程。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民法的法典化时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法治思想和法治观念不断发展的结果。改革开放以来,民事主体和民事权利的地位提升,民法之于国家、民族、个体的重要作用也为众人所认识,立法机关也提高了对民事立法的重视程度。尤其是近年来,伴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入,民法法典化才得以成为现实。
《民法典》是我们中国自己的民法典,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的法治表达。不论是立法体例还是具体内容,都具有中国自己的鲜明特色。可以看到,我国《民法典》包含了我国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全部范围和基本规则,是一本具有中国特色的百科全书。
《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民事立法已经展开全新的一页。在这样一个新时期,民法学研究的重大任务是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民法典,让民法典在社会生活中发挥更为充分的调整作用。但是,《民法典》的内容博大精深,规则极其复杂,没有经过系统良好的研究和训练,难以掌握其精髓,无法准确适用其规则,以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人的尊严,维护正常的民事生活秩序。
本人研究民法已有四十年,有幸参加了民法典编纂的全过程,对民法典各编条文的内涵有比较透彻的理解,在学习和理解上,算是先行了一步。在《民法典》颁布之际,我和我的研究团队对《民法典》开展深入研究,编撰了这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与案例评注》丛书,通过条文释义和案例评注的方式,阐释民法典各个条文的深刻含义,有助于读者理解民法典的条文,掌握适用的要求,全面掌握民法典的要点。
本套丛书按照《民法典》的编纂体例分为七册,分别是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及侵权责任编。在内容方面,本套丛书对《民法典》的每一个条文进行阐释。每一条的阐释分为两部分:一是条文解读,通过理论上的探讨,揭示条文的深刻内涵;二是案例评注,通过选取与特定条文直接相关的案例,解读民法典条文的精神。应当说明的是,《民法典》刚刚通过,很多新规则并无直接适用的典型案例,只能援引已经发生的、适用原来的民法单行法裁判的案例,即用旧案阐释新法,因而恳请热心读者理解。
《民法典》博大精深,作者对民法典的理解也在深入之中。同时,编纂这样一部庞大的丛书,主编、副主编以及作者都有经验欠缺、理论准备不足、对条文理解不深等不尽人意之处。如在阐释和说明中存在不当之处,盼读者批评指正,提出宝贵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与案例评注 人格权编》一书,通过条文释义和案例评注的方式,阐释民法典人格权编各个条文的深刻含义,有助于读者理解民法典人格权编的条文、掌握适用的要求。每一条的阐释分为两部分:一是条文解读,通过理论上的探讨,揭示条文的深刻内涵。二是案例评注,通过选取与特定条文直接相关的案例,解读该条文的精神。
杨立新,男,1952年1月出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世界侵权法学会主席、东亚侵权法学会理事长,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国家行政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等20余所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
1975年至1989年在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任审判员、副庭长、副院长、常务副院长、党组副书记;1990年至1992年任*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婚姻家庭合议庭负责人;1993年至1994年任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995年至2000年任*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2001年至今,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现职。
兼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专家委员会立法专家,参与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十余部法律的起草和修订工作。2015年以来,全程参与民法典编纂工作,参加了民法典总则和分则各编的起草工作。
研究领域为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人格权法、物权法、债法、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著作有民法专著、民法教材、其他民法读物100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民法论文500篇。
*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八十九条【人格权编的调整范围】
第九百九十条【一般人格权】
第九百九十一条【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百九十二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
第九百九十三条【人格利益的许可使用】
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第九百九十五条【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第九百九十六条【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百九十七条【停止侵害人格权禁令】
第九百九十八条【认定承担侵害精神性人格权民事责任的考虑因素】
第九百九十九条【合理使用他人人格要素】
*千条【侵害人格权民事责任的相当性与替代性公布执行方式】
*千零一条【自然人身份权利的保护】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千零二条【生命权】
*千零三条【身体权】
*千零四条【健康权】
*千零五条【物质性人格权受侵害时的法定救助义务】
*千零六条【无偿捐献人体细胞、组织、器官和遗体】
*千零七条【禁止买卖人体细胞、组织、器官和遗体】
*千零八条【人体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与知情同意权】
*千零九条【从事人体基因、胚胎等医学和科研活动的法定限制】
*千零一十条【性骚扰的民事责任与单位预防义务】
*千零一十一条【人身自由权】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千零一十二条【姓名权】
*千零一十三条【名称权】
*千零一十四条【禁止侵害他人的姓名或名称】
*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姓氏的选取】
*千零一十六条【决定、变更姓名、名称及转让名称的规定】
*千零一十七条【姓名与名称的扩展保护】
第四章 肖像权
*千零一十八条【肖像权及肖像】
*千零一十九条【肖像权的保护】
*千零二十条【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千零二十一条【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
*千零二十二条【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期限】
*千零二十三条【姓名、声音等的许可使用参照肖像许可使用】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名誉】
*千零二十五条【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影响他人名誉不承担民事责任及其例外】
*千零二十六条【认定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考虑因素】
*千零二十七条【文学、艺术作品侵害名誉权的认定与例外】
*千零二十八条【媒体报道内容失实侵害名誉权】
*千零二十九条【信用权】
*千零三十条【信用权准用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千零三十一条【荣誉权】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权及隐私】
*千零三十三条【侵害隐私权的方式】
*千零三十四条【个人信息保护】
*千零三十五条【个人信息处理的限制】
*千零三十六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免责事由】
*千零三十七条【个人信息决定权】
*千零三十八条【个人信息安全】
*千零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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