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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一本通 书页轻微水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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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八品

仅1件

安徽蚌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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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葛伟军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7-07

版次1

装帧平装

货号66-6A

上书时间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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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八品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葛伟军 著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17-07
  • 版次 1
  • ISBN 9787519710378
  • 定价 98.0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16开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623页
  • 字数 710千字
【内容简介】
前呼通则,后应法典 

1986年《民法通则》公布,2017年《民法总则》公布,本书涉及的法律文件zui早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zui晚截至2017年6月底。而本书的编著因应了我国民法的百年盛世——民法典编纂,既呈现新法的精要,也响应未来的呼唤。 

编排科学,权wei准确 

本书以未来我国民法典的结构为参照,按照总则、物权、合同、担保、侵权责任、婚姻、继承的体系编排,在体例上以现行民事法律为主线,摘编关联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并以相关案例为实证,逻辑清晰。 

全面实用,有法有例 

本书在主法律条文之下,用注释的方法分类摘编相关规范性文件,读者可以全面了解相关制度规范体系。特别是本书编排了zui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等内容,全面体现了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实用性强。 

双色阅读,轻松高效 

本书双色印刷,主法律条文与相关规范性文件采用不同的颜色,便于区分、易于查找,增强了内容的可读性,提高了读者的阅读体验与阅读效率。 

一册在手,民法无忧 

本书不仅适合从事实务工作的律师、法官以及公司法务人员在处理民法相关问题时作为工具书检索使用,也适合法学院学生在学习民法时作为参考书,同时适合正在复习、准备参加司法考试的学生作为辅导书。
【作者简介】
葛伟军,浙江宁海人。现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校法律顾问。 

社会兼职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慈善法治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法学会商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自贸区法治研究会理事等。研究领域为民商法、公司法、信托法等。 

1993年至1997年就读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00年至2001年就读于英国剑桥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至2005年就读于日本九州大学大学院法学府,获法学博士学位。1998年成为专职律师,具有多年公司法和涉外法律实务经验。2012年至2013年,获中美富布莱特研究学者项目的录取,在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访学。 

曾经出版专著《公司捐赠的法理基础与规则解构》(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英国公司法要义》(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公司资本制度和债权人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译著《英国2006年公司法(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历史的经典与现代的典范——英国信托成文法编译》(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以及编著民商法规范总整理(实用手册)系列(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目录】
总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调整范围】 

第三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平等原则】 

第五条 【自愿原则】 

第六条 【公平原则】 

第七条 【诚信原则】 

第八条 【公序良俗原则】 

第九条 【绿色原则】 

第十条 【法律适用】 

第十一条 【优先适用特别法】 

第十二条 【适用范围】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 

第十四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 

第十六条 【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 

第十七条 【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划分】 

第十八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时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时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的住所】 

第二节 监 护 

第二十六条 【法定监护人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 【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协议确定监护人】 

第三十一条 【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没有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时监护人的担任】 

第三十三条 【意定监护】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 

第三十六条 【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监护资格被撤销后负担义务不免除】 

第三十八条 【恢复监护人资格】 

第三十九条 【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 【宣告失踪的条件】 

第四十一条 【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第四十五条 【宣告失踪的撤销】 

第四十六条 【宣告死亡的条件】 

第四十七条 【优先适用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 【宣告死亡日期的确定】 

第四十九条 【被宣告死亡期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第五十条 【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五十一条 【宣告死亡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 【宣告死亡对收养关系的影响】 

第五十三条 【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的定义】 

第五十五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 

第五十六条 【“两户”债务的承担】 

第三章 法 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 【法人的定义】 

第五十八条 【法人成立的条件】 

第五十九条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起止】 

第六十条 【法人民事责任承担】 

第六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的定义及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法人的住所】 

第六十四条 【法人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 【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十六条 【公示登记信息】 

第六十七条 【法人的合并、分立的权利义务承担】 

第六十八条 【法人终止的原因】 

第六十九条 【法人解散的情形】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后的清算】 

第七十一条 【清算适用的法律依据】 

第七十二条 【清算的法律后果】 

第七十三条 【法人破产】 

第七十四条 【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 

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的民事责任承担】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 【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类型】 

第七十七条 【营利法人的成立】 

第七十八条 【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条 【营利法人的章程】 

第八十条 【权力机构及其职权】 

第八十一条 【执行机构的职权和法定代表人的担任】 

第八十二条 【监督机构及其职权】 

第八十三条 【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 

第八十四条 【限制不当利用关联关系】 

第八十五条 【决议的撤销】 

第八十六条 【经营活动的要求】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 【非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组成】 

第八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八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产生】 

第九十条 【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九十一条 【社会团体法人的章程、权力机构、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二条 【捐助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九十三条 【捐助法人的相关规定】 

第九十四条 【捐助人的权利】 

第九十五条 【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分配】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 【特别法人的类型】 

第九十七条 【机关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终止后的责任承担】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一百条 【合作经济组织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职能】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及类型】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的登记】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 

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的代表】 

第一百零六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的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 【参照适用】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二条 【因婚姻、家庭产生的人身权利受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 【财产权利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 【物权的定义和构成】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权客体】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法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征收、征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 【债权的定义】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合同的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 【侵权责任的承担】 

第一百二十一条 【无因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 

第一百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及其类型】 

第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投资性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其他权利】 

第一百二十七条 【虚拟财产的保护】 

第一百二十八条 【特殊保护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的取得】 

第一百三十条 【依法行使权力】 

第一百三十一条 【权利义务一致】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不得滥用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 【形式要件】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 【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时的生效时间】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方式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第一百四十条 【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 

第一百四十一条 【意思表示的撤回】 

第一百四十二条 【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的法律效力】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的法律效力】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 

第一百四十七条 【重大误解时行为人的撤销权】 

第一百四十八条 【受欺诈方的撤销权】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欺诈时的撤销权】 

第一百五十条 【受胁迫方的撤销权】 

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时受损害方的撤销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消灭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后果】 

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行为效力】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无效、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第一百五十九条 【阻止或促成条件成就】 

第一百六十条 【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第七章 代 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代理及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的法律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的种类】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当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的形式和应载事项】 

第一百六十六条 【数人共同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 【违法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的行为限制】 

第一百六十九条 【转委托代理】 

第一百七十条 【职务代理的法律效力】 

第一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表见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 【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后代理行为有效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五条 【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义务与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按份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一百八十条 【民事责任的免除】 

第一百八十一条 【正当防卫】 

第一百八十二条 【紧急避险】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为保护他人私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与补偿办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见义勇为】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烈权利的后果】 

第一百八十六条 【责任竞合】 

第一百八十七条 【法律责任重合】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九条 【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条 【对法定代理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一条 【受性侵的未成年人的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届满对义务人的影响】 

第一百九十三条 【不得主动适用】 

第一百九十四条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第一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法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 【仲裁时效】 

第一百九十九条 【撤销权、解除权等的例外规定】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 【期间计算方法】 

第二百零一条 【年、月、日、小时开始的计算方法】 

第二百零二条 【年、月期间最后一日的计算方法】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最后一日截止时间的计算方法】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依据】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百零五条 【与期间计算有关的术语】 

第二百零六条 【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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