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中国刑法的立法源流与展望 9787513039871 利子平,蒋帛婷 著 知识产权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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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刑法的立法源流与展望 9787513039871 利子平,蒋帛婷 著 知识产权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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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利子平,蒋帛婷 著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ISBN9787513039871

出版时间2015-12

装帧精装

开本16开

定价198元

货号1201296791

上书时间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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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利子平,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江西省高校“十一五”重点学科刑法学学科带头人,江西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兼任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江西省立法研究会副会长、江西省法学会常务理事、江西省检察学会常务理事、江西省检察官协会特约理事、江西省青年社会科学工作者协会常务理事以及江西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法律顾问、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立法顾问、江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重大疑难案件协调会议成员、江西省委政法委员会公正执法监督员、南昌仲裁委员会委员、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等职。
蒋帛婷,南昌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目录
绪言 新中国刑法的立法概况
第一篇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
第三章 刑罚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篇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则
附件一
附件二
参考书目
后记

内容摘要
本书系统阐释了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具体运用等内容,并详细解说了我国现行刑法分则每一个罪名的立法沿革、立法规定、立法释义、立法建言,本书可以作为刑法实务工作者案头读物,也可以作为研读刑法的高校教师和学生的推荐参考读物。

精彩内容
绪言  新中国刑法的立法概况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制定,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
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在明令废除以“六法全书”为代表的国民党政权全部法律的同时,即根据需要和可能,先后制定了一些单行刑法。例如,1950年的《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195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195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等。这些单行刑法在同反革命犯罪和贩运毒品、伪造国家货币、贪污贿赂等犯罪作斗争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当时颁布的单行刑法数量有限、覆盖面不大,司法机关办案主要还是以政策作依据。【注文:“在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作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法律作依据,在人民的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地发布以前,则应该以共产党的政策以及人民政府与人民解放军所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作依据。在目前,人民的法律还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应该是: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无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新民主主义政策”(参见中央1949年2月22日发布的《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因此,在颁布实施单行刑法的同时,我国开始了刑法典的起草工作。
刑法典最初的起草准备工作,是由中央人民政府前法制委员会主持进行的。自1950年至1954年9月,法制委员会先后拟订了两个稿本:一是1950年7月2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以下简称1950年《刑法大纲草案》),该草案分“总则——罪刑指导原则”和“分则——具体犯罪与具体处罚”两大部分,共12章157条;【注文:参见高铭暄、赵秉志编:《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6页以下。】二是1954年9月30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以下简称1954年《刑法指导原则草案》)【注文:该草案“可以考虑改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参见1954年《刑法指导原则草案》中的备注说明)。】,该草案除序言外,共3章76条。【注文:参见高铭暄、赵秉志编:《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6页以下。】当时,由于社会主义三大改造还没进行,颁布系统完备的刑法典的条件还不成熟,【注文:参见高铭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2页。】因而这两个草案均未对外征求意见,也未正式进入立法程序,但却为后来的刑法起草工作奠定了一定的基础。【注文:参加这两个草案起草工作的不少是法律专家,如陈瑾昆、蔡枢衡、李光灿、李浩培、李祖萌等,这两个草案可以说是他们集体智慧的结晶,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他们的学术作品,从今天看来也不乏耀眼的闪光点(参见高铭暄、赵秉志:《中国刑法立法之演进》,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9~40页)。】
1954年9月召开的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4部组织法,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极大地推动了刑法典的起草工作。自此,刑法典的起草工作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室负责。法律室从1954年10月开始起草刑法典,到1956年11月,已经拟出了13稿。其间,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取得了基本胜利,并且召开了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党中央十分重视法制建设的背景下,【注文:《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明确指出:“由于社会主义革命已经基本完成,国家的主要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保护和发展生产力,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巩固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刑法典的起草工作加紧进行。到1957年6月28日,已经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初稿)(第22次稿)》(以下简称《刑法草案》第22稿)。该稿分总则、分则两编,共13章215条。【注文:参见高铭暄、赵秉志编:《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2页以下。】该稿经中央法律委员会、中央书记处审查修改,再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审议修正,并在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发给全体代表征求意见。这次会议曾作出决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和其他方面所提意见,再加修改,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然而,随着1957年“反右”斗争的开始和法律虚无主义思潮的滋生,再加上三年经济困难时期,使刑法的起草工作停顿了三四年。
到了1961年10月,又开始对刑法草案进行座谈研究。1962年3月22日,同志针对当时民主与法制不健全的严重状况,明确指出:“不仅刑法要,民法也需要,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不仅要制定法律,还要编案例。”【注文:转引自《人民日报》1978年10月29日。】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室从1962年5月开始,对《刑法草案》第22稿进行全面修订,到1963年10月9日,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修正稿)(第33次稿)》(以下简称《刑法草案》第33稿),该稿分总则、分则两编,共13章206条。【注文:参见高铭暄、赵秉志编:《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37页以下。】该稿经过中央政治局常委和同志审查,曾经考虑公布试行。但是,由于随后开始的“四清”“”等政治运动的冲击,该稿被搁置了整整15年。
1976年粉碎“四人帮”以后,党和国家对法制工作开始有所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1978年3月1日在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中指出:“我们还要依据新宪法,修改和制定各种法律、法令和各方面的工作条例、规章制度。”同志在1978年10月的一次谈话中更加具体地指出:“过去‘’前,曾经搞过刑法草案,经过多次修改,准备公布。‘四清’一来,事情就放下了。”现在,“很需要搞个机构,集中些人,着手研究这方面的问题,起草有关法律。”【注文:转引自高铭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4页。】在这次谈话后不久,中央政法小组即牵头组成了刑法草案修订班子,对《刑法草案》第33稿进行修订,并先后拟出了两个稿本。在此过程中,中央召开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会议公报明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对刑法的起草工作起了巨大的指导和推动作用。1979年2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正式成立,在同志主持下,从3月中旬开始,抓紧进行刑法起草工作。当时的刑法起草工作仍以《刑法草案》第33稿为基础,结合新情况、新问题,对该草案作了较大的修改,先后拟出了3个稿本。其中,第2个稿本于5月29日获得了中央政治局原则通过,接着又在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进行了审议,之后提交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在审议的过程中,又对该稿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最后于7月1日获得一致通过,并于7月6日正式公布,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79年《刑法》)正式诞生。【注文:有学者对1979年《刑法》曲折、艰辛的孕育诞生历程感慨万分:“一部出台时不过192个条文的刑法典(条文数在当代世界各国刑法典中可以说是最少的),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室着手起草算起,先后竟然孕育了25年之久。其实工作时间只用了5年多,有19年多是处于停顿状态。第22稿拟出后停顿了4年多,第33稿拟出后居然停顿了15年!这说明‘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法律虚无主义,一个接一个的政治运动,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冲击有多么大!新中国成立近30年,中国才有了第一部粗放型的刑法典,这不能不说是法制的严重滞后。有法才能治国,无法就要祸国。这是中国人民付出了无数血的代价之后才总结出来的一条经验教训。只有深刻地记取这一历史教训,才能使我们今天走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上变得更聪敏些、更自觉些”(高铭暄、赵秉志:《中国刑法立法之演进》,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3页)。】
1979年《刑法》分总则和分则两编,共13章192条。其中,总则共5章89条,是关于刑法的指导思想、任务和适用范围,以及犯罪与刑罚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总则5章的章名依次为:(1)刑法的指导思想、任务和适用范围;(2)犯罪;(3)刑罚;(4)刑罚的具体运用;(5)其他规定。分则共8章103条,是关于具体犯罪及其法定刑的规范体系。分则8章的章名依次为:(1)反革命罪;(2)危害公共安全罪;(3)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侵犯财产罪;(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妨害婚姻、家庭罪;(8)渎职罪。1979年《刑法》的公布和施行,是我国刑法立法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刑事法治从此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改和补充
“1979年制定的刑法,经过17年的实践,总的看来,刑法规定的任务和基本原则是正确的,许多具体规定是可行的,对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一是制定刑法时对有些犯罪行为具体分析研究不够,规定得不够具体,不好操作,或者执行时随意性较大,如渎职罪、流氓罪、投机倒把罪三个‘口袋’,规定得都比较笼统;二是有些犯罪行为现在已经发展得很严重,如走私犯罪、毒品犯罪,需要相应加重刑罚;三是随着十几年来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发生了一些新的犯罪行为。为了适应与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有必要对刑法进行修订、补充、完善。”【注文: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1997年3月6日在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但是,“由于来不及也没有条件对刑法进行全面的、完整的修改”【注文:同上。】,因此,对需要修改补充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当时主要是采用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方式进行修改和补充。自1981年至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对《刑法》作出了24个修改补充规定和决定,依次为:(1)1981年6月1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2)1981年6月10日通过的《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3)1982年3月8日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4)1983年9月2日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5)1987年6月23日通过的《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注文:1997年修订的《刑法》所列附件一和附件二中均未提及该决定。】;(6)1988年1月21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7)1988年1月21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8)1988年9月5日通过的《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9)1988年11月8日通过的《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10)1990年6月28日通过的《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11)199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12)199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3)1991年6月29日通过的《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14)1991年9月4日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5)1991年9月4日通过的《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6)1992年9月4日通过的《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17)1992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18)1993年2月22日通过的《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19)1993年7月2日通过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20)1994年3月5日通过的《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21)1994年7月5日通过的《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22)1995年2月28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23)1995年6月30日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24)1995年10月30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一些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规定了‘依照’‘比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有130条”。【注文: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1997年3月6日在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61条第2款等。“这些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对1979年《刑法》作了一系列的修改和补充,及时弥补了《刑法》中的某些缺陷。然而,由于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这两种立法模式本身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它们只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刑法立法不完善的问题。况且,这种零散的修补方式还产生了一些新的矛盾和不平衡现象。因此,为了适应同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有必要对《刑法》作一次全面系统的修订。”【注文:利子平:《刑法司法解释瑕疵研究》,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3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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