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学讲义(通俗有趣,900万人学到上头,收获生活中的法律智慧。人民日报、央视网联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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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讲义(通俗有趣,900万人学到上头,收获生活中的法律智慧。人民日报、央视网联合推荐)

2020现象级出圈学者,入门级普法神书,高能案例+法理思考,性骚扰、网络诽谤,掌握基本法律常识,冷静解决复杂问题,守护生命、身体和财产

50 7.4折 68 全新

仅1件

黑龙江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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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翔 著

出版社云南人民出版社

ISBN9787222193727

出版时间2020-07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纸张轻型纸

页数376页

字数360千字

定价68元

上书时间2024-09-15

z紫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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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全新原封的 包正版
商品描述
  ◇火爆全网!法律男神罗翔教授普法力作,超过1000万人都在学,身边的法律宝典
  ◇识破网络诈骗、防治性骚扰、合理索赔、守护婚姻、处理意外,全方位打开法律感知力
  ◇法律界"郭德纲",让刑法变有趣,法律入门神书,享受法学和哲学的双重降维学习快感
  ◇2020年现象级出圈学者,陈睿、罗振宇、罗永浩都在转发推荐
  ◇林肯、奥巴马、笛卡尔、雨果、海子、泰戈尔、金庸……他们都出身于法学院,刑法培养超强的事实归纳能力、逻辑能力、语言能力甚至数学能力,这本书教你像法律人一样思考。

内容简介
全网爆红的"法律男神"罗翔教授为每一位普通读者写的刑法普及讲义。
  刑法与每个人的生活都密不可分,家庭、校园、职场、人际关系、经济活动处处都有违法犯罪行为,相应地,每个人都需要学习刑法。
  罗翔让本来枯燥专业的刑法课变得"津津有味",读者直呼上头,"根本停不下来"。刑法常识结合法理精神,兼具法律与人文的力量。本书为读者提供了相对完整的刑法学习体系,涵盖刑法演变、犯罪论、刑罚论,以及具体罪名的定罪量刑。全书通过分析真实刑法案件、张三的犯罪行为,激发读者用独立、睿智的法学思维去看待生活,提高法律感知能力。最后,每一位读者都能带着法学思维回归到工作、生活中去。

作者简介
  罗翔
  湖南耒阳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
  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学、刑法哲学、经济刑法、性犯罪,著有法律普及读物《刑法学讲义》,随笔集《圆圈正义》等。
  除学术研究与授课外,罗翔教授长期专注于法律普及与法考教学。
  在校任职期间多次获得中国政法大学学生欢迎的十大教师称号,2018年入选法大首届研究生心目中的优秀导师。2020年初,因其刑法课视频中所举的案例幽默风趣,意外爆红网络,一时形成"千军万马追罗翔法考"之势。其上课视频截图所制作的表情包在网络上疯传,被称为"一米九的法律男神"。3月9日,受邀请正式入驻bilibili视频网站,一天粉丝破百万,创造最速百万粉传说。

精彩书评
  理性而不失温度,感性而不失高度。这不仅是罗翔老师这样法律传播者的愿望,也是在法治社会中我们应有的态度。 
  --《人民日报》 

  法律可能让人觉得很生涩,离生活比较远。但是罗老师能让你知道法律跟生活是非常贴近的。他自己本身很懂,所以可以用最简单直白的语言讲出来。 
  --《南方周末》 

  罗翔老师不仅给你提供法律专业视角下的独特解读,还时不时来一场哲学教育,让你感受到一种被降维打击的快感,获得感和成就感满满。 
  --《第一财经》 

  外皮是喜感的口音,搞笑的例证;内核则是在多年的实践和思辨中寻求真理,催人上进,成为内容产业中的一股"清流"。这恐怕是罗翔之所以能持续受欢迎的原因所在。 
  --《中国新闻周刊》 

  罗翔老师满足了人们对有力量的通识教育的想像。用荒诞、极端案件逗笑人的同时,夹带出对尊重生命、尊重常识和对理想主义的呼唤。 
  --《三联生活周刊》 

  "津津有味"是罗翔弹幕里的高频词。除此之外,人们喜欢他,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他的真性情。 
  --《网易》 
目录
  第一章刑法基础知识
  刑法:犯罪人的大宪章
  001刑罚的起源
  002刑法是道德伦理的最低要求
  003不受约束的刑罚权,比犯罪更可怕
  刑法的基本原则
  004罪刑法定原则:对权力的严格约束
  005空白罪状怎么填
  006罪刑相当原则:罪刑的标尺
  007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非多余的重复
  刑法的解释
  008理解法律的关键:解释法律
  009刑法解释的范围与实质
  010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
  011刑法解释,朝着良善进行
  刑法的效力
  012刑法的空间效力
  013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二章犯罪
  犯罪和责任
  014犯罪的概念和分类
  015危害行为的作为与不作为
  016见死不救,是否应该定罪
  017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018不知者无罪
  019过失犯罪与无罪过事件
  020目的与动机
  犯罪排除事由
  021正当防卫
  022紧急避险
  023责任排除事由
  024刑事责任年龄需要下调吗
  025法律认识错误
  未完成的犯罪
  026犯罪预备
  027犯罪未遂
  028犯罪中止
  共同犯罪
  029共同犯罪的概念
  030正犯与共犯
  031共同犯罪的中止
  032中立的帮助行为

  第三章刑罚
  刑罚及种类
  033刑罚体系
  034主刑
  035死刑的存与废
  036附加刑
  037社区矫正
  刑罚的裁量与消灭
  038量刑
  039自首
  040累犯和缓刑
  041刑罚的消灭:减刑和假释

  第四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方法类犯罪
  042危险方法类犯罪
  043投放危险物质罪
  04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事故犯罪
  045交通肇事罪
  046危险驾驶罪

  第五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伪劣商品犯罪
  047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048食品安全
  049生产、销售假药罪
  走私与公司犯罪
  050走私罪
  051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金融犯罪
  052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
  053洗钱罪
  054非法集资犯罪
  055集资诈骗罪
  056信用卡诈骗罪
  其他经济犯罪
  057侵犯著作权罪
  058合同诈骗罪
  059非法经营罪

  第六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生命健康
  060故意杀人
  061自杀行为
  062协助自杀
  063故意伤害罪
  06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性自由权
  065强奸罪
  066性同意年龄
  067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068职场中交易与强奸
  069猥亵与强奸
  侵犯自由
  070非法拘禁罪
  071绑架罪
  072拐卖妇女、儿童罪
  07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婚姻家庭类
  074婚姻自由
  075虐待和遗弃
  076家庭暴力
  077侵犯名誉和民主权的犯罪

  第七章侵犯财产罪
  强制占有型的财产犯罪
  078财产及侵犯财产罪
  079抢劫罪
  080加重型抢劫
  081抢夺罪
  082敲诈勒索
  083索赔是正当权利
  平和占有型的财产犯罪
  084盗窃罪
  085诈骗罪
  086特殊的诈骗
  087侵占罪

  第八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088妨害公务罪
  089招摇撞骗罪
  090考试舞弊犯罪
  091虚假信息和虚假恐怖信息
  092寻衅滋事罪
  妨害司法罪及卖淫罪
  093律师伪证罪
  094组织卖淫罪

  第九章贪污贿赂罪
  贪污犯罪
  095贪污犯罪
  096贪污罪
  097挪用公款罪
  贿赂犯罪
  098受贿罪
  099五种受贿类型
  100死刑能遏制贪腐吗
  101行贿罪
  102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精彩书摘
  不受约束的刑罚权,比犯罪更可怕
  刑法规定了犯罪和刑罚,刑罚是对犯罪的惩罚,而刑法则是对刑罚的约束。从表面上看,"刑"字从刀,拿人开刀,把开刀的依据合法化就叫刑法,但是如果只是为了惩罚犯罪,真的需要刑法吗?
  有一位女士网上发帖,说有两个同村的村民,在她小学7岁的时候就强暴她,现在她才敢出来向公安机关举报。这两个男子在公安机关也承认有过强奸行为,但这个案件已经过了21年,公安机关会处理此案吗?
  如果没有刑法,该案能够打击吗?当然可以,法官拍案而起,下令把这种人渣拖出去,犬决。但有了刑法,该案却无法处理,因为现行刑法规定追诉时效最长是20年,只有可能判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才可以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而本案并不属于可以核准追诉的情节,按照刑法规定,它的追诉时效是15年。
  可见,如果只想惩罚犯罪的话,根本没必要制定刑法,刑法往往束缚了国家打击犯罪的手脚。
  另外一个更经典的案件是1998年深圳的邓某驹案。邓某驹年轻有为,30多岁就当上了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不到3年贪污公款2.3亿,包养了5个情妇。凭借我们朴素的情感,对邓某驹应该判处什么刑?
  你可能想到了死刑,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是邓某驹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按照刑法规定,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贪污罪,只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而职务侵占罪的最高刑是15年有期徒刑,最终邓某驹也确实被判处了15年有期徒刑。
  你觉得,刑法是惩罚了邓某驹,还是保护了邓某驹?

  刑法,不仅惩罚罪犯,也保护罪犯
  刑法的机能不是一元的,而是二元的。刑法既要实现惩罚犯罪的保护机能,也要恪守保障罪犯人权的保障机能。
  古话说,"刑不可知,威不可测,则民畏上也"。如果刑法的使命只是打击犯罪,其实没有必要制定成文刑法。它只需存于统治者的内心深处,一种秘而不宣的刑法较之公开明示的法律,更能打击一切所谓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理论也是简单明快的:因为你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所以你犯罪了,那么你就要接受包括死刑在内的一切刑罚,至于具体处何刑罚与你无关,这要看法官的心情。这样的话,一切有关谁应该构成犯罪,谁不应该构成犯罪,也就只能依赖于权力者的个人偏好。正如有学者指出,一个国家对付犯罪并不需要刑事法律,没有刑法并不妨碍国家对犯罪的有效打击和镇压。而且没有立法的犯罪打击可能是更加灵活、有效、及时与便利的。如果从这个角度讲,刑法本身是多余和伪善的,它除了在宣传上有美化国家权力的作用外,反而束缚了国家机器面对犯罪的反应速度与灵敏度。
  那么,人类为什么要有刑法?这个问题在300年前,欧洲启蒙思想家们作出了回答: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也就是说,尽管刑法规范的是犯罪及其刑罚,但它针对的对象却是国家。
  刑杀之权是一种由国家垄断的暴力。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无论哪种政治体制下的国家权力,都有滥用的可能,至善至美的权力只存在幻想之国,世俗的任何权力都不可能没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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