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生产法实用问答(附新旧对照、典型案例)【正版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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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实用问答(附新旧对照、典型案例)【正版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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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21619331

出版时间2021-06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定价36元

货号1202386524

上书时间2024-07-01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商品简介

本书围绕全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以问答的形式呈现大众关切的89个安全生产领域重点难点问题,收录人民检察院、应急管理部发布的*新典型案例及指导案例,并收录了安全生产相关配套规定以及修订前后的法条对照文本,是学习适用我国安全生产领域法律制度的实用法律读本。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书。



目录

部分 实用问答

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2.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3.安全生产工作应坚持什么原则?

4.如何理解安全生产的方针?

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是什么?

6.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是否需要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7.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8.工会组织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什么作用?

9.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是什么?

10.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是什么?

1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是什么?

1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的职责是什么?

13.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哪些?

14.如何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履责情况进行考核考察?

15.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如何划分监管范围?

16.安全生产法对于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有何要求?

17.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的宣传方面有什么责任?

18.单位委托专门机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谁承担?

19.什么是国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0.什么是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

……

第二部分 案 例

1.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尾矿库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2.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诉安徽省裕翔矿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违规采矿民事公益诉讼案

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自备储油加油设施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4.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燃气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5.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建设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

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6月10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14年7月29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2019年2月17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19年7月11日)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2018年1月4日)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

 (2020年9月16日)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

 (2018年3月5日)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2018年4月18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后对照表1


【书摘与插画】

什么是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答: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中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也是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核心。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做到定岗位、定人员、定安全责任,根据岗位的实际工作情况,确定相应的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和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并明确相应的考核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以及人事、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领导机构,协调处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中的问题。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有什么要求?

答: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这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要求。

要保证安全生产必须有一定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措施加以支持,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条件方面必须有相应的资金投入。从表面上看,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与单位追求的经济效益之间是相互矛盾的,实则不然,因为发生一起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给单位带来的经济损失往往是巨大的,有的甚至能将一个单位多年的经济效益毁于一旦。因此,从法律上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根据本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这一规定,一方面明确了资金投入的要求,即必须保证生产经营单位能够持续地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另一方面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经济成分、经营方式的不同,明确了负有保证资金投入义务的主体,即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比如,对于实行公司制的生产经营单位,就要由其决策机构如董事会或有决策权的经理层,保证其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非公司制的国有生产经营单位、集体生产经营单位就要由其主要负责人保证其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个人投资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如民营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就要由投资人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明确把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的义务赋予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对于明确责任,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具有重要作用。

本条规定还明确了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主体与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即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所谓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是指因资金投入不足,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后果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对后果负责,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这就明确了因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不足而导致后果时的责任,有利于增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责任心,促使他们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还明确,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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