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100问【正版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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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100问【正版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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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100问编写组 编

出版社中国环境出版社

ISBN9787511143266

出版时间2020-07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20元

货号1202089069

上书时间2024-06-29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前言

核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国家安危、人民健康、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确保万无一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以下简称核安全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落实习近平主席提出的理性、协调、并进核安全观的重大成果,也是在具体领域实现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实践。为了做好法律的实施,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将2018年定为核安全法实施年,开展了系列普法活动。
  在核安全法宣贯过程中,我们感到不同的人群有不同的理解难点。广大核行业从业者具备一定的核科学技术专业知识,但对于核安全法体现出的管理体系框架和法律制度安排缺乏深入了解;广大法律界人士往往具备较好的行政法学基础,但对于法律调整的对象所衍生的技术术语存在一定程度的理解困难;同时,还有感兴趣的公众希望通过核安全法来了解我国核安全的管理体系和方法。此外,核安全法的立法过程,也是我国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对核安全问题再认识的过程,其中不乏一些新理念、新要求、新提法、新安排,需要立法参与者结合立法过程的理解予以解读。
  为了帮助读者深入理解核安全法,生态环境部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联合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组成了编写组,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100问》,采用问答的形式对法律进行解析,希望能够为广大核行业工作者更好地理解核安全法提供参考,为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士及感兴趣的公众提供核安全管理和技术方面的素材,也希望能够尽可能地记录立法进程中的一些考虑及论证事项。
  作为一本问答形式的读物,设计好问题至关重要。为此,编写组向东北辖区的两家核电营运单位——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和中核辽宁核电有限公司开展了问题征集活动,得到了各方的积极反馈。两家单位共提交问题300余个,内容十分广泛,既涉及对法律的总体理解,也涉及对具体法条的解读,既涉及对核安全领域技术要求的掌控,也包括对国家政府层面管理要求的把握,还有个别问题体现了问题提出者’由于个人认识所限对核安全提出的质疑和不解。问题提得都不简单,有的切中了核安全法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有的则直指立法中刻意回避的模糊地带,并不能轻而易举地予以回答。由于问题的提出方不仅包括核设施的建造、运行和管理人员,也包括法律顾问、财务人员、党建工作者、文档管理员等,编写组认为,这些问题基本代表了社会各界对核安全法的疑问。
  编写组十分重视所提出的问题,对其进行了认真筛选、修改和合并,经咨询行业专家,终确定了非常具有代表性的101个问题。在编写问题回答的过程中,编写组查阅了大量资料,着重于对问题开展辨析和理解,避免简单、武断的回答。这样做是有原因的,一方面,世界上的万物是复杂的,尤其是核能的开发和利用对于人类来说还是新的课题,很多问题悬而未决,对其开展一定层面的探究和讨论,不仅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编者水平浅薄,专业范围不够全面,所查询的资料也较为有限。尽管如此,编写组认为只要能够为读者带来思考的线索和探究的人口,就是值得尝试的有益举动,这也是敢于将本读物付印的主要的理由。其中有错误在所难免,希望读者进行批判性阅读,并给予批评指正。
  在此,向为本书编写做出贡献的专家表示感谢,特别是程理、常向东、程建秀等几位同志,他们为本书的编写提供了非常宝贵的意见。
【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100问》:
  按照自然法和习惯法惯例,自古以来就有由加害者来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法理学基础。具体在核领域,核能的开发和利用与其他能源形式一样,在为人类社会带来福利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这意味着核能具有给人身健康带来伤害和财产安全带来损害的现实可能。事故发生所造成的环境和人身健康损失,也必须由享有操作核设施的权利并获得收益的组织或个人来承担。这样的组织和个人,在核安全法中被称为核设施的营运者,在我国通常为“营运单位”。为了确保核安全,作为一项要求,核安全法要求营运单位必须具备确保核设施安全运行的能力。
  通常,国际社会认为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承担的安全责任包括①:
  (1)对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要求,明确核设施设计应当满足的核安全要求,并核验这些要求得到满足。
  (2)确保核设施结构、系统和部件的质量。
  (3)建立并长期维持一支知识型工作人员队伍(包括操纵员和其他人员)。
  (4)建立良好的组织架构,对内分配责任,赋予权威,建立管理体系,关注并减少各种接口,包括安全与安保、运行与维护之间的接口,以确保安全运营。
  (5)建立安全政策,实施管理程序,并验证其效能。
  (6)建立并实施人员资质管理的政策与培训和再培训措施。
  (7)建立并实施人员岗位适应性评估机制,确认员工、承包人员和参观人员的生理、心理状态。
  (8)与政府部门、监管部门建立联系,以考虑、理解并遵守相关监管要求。
  (9)与相关的设计、建造、调试、制造组织建立联系,以加强理解,传递经验和信息。
  (10)为核设施的管理提供资源、服务和设施,并对承包商活动的安全性开展适当评估。
  (11)为各类沟通活动和公共关系提供足够的信息。
  (12)确保运行经验得到收集、评价和分享。
  (13)确保决策的过程关注到了(安全)优先级的确定和活动的组织。
  从这个角度来说,营运单位确保安全的能力,就是确保上述职责充分得到履行的能力。按照核安全法第二条所提出的安全目标,核设施营运单位不仅要“防止由于技术原因、人为原因或者自然灾害造成核事故”,还要“限度减轻核事故情况下的放射性后果”,因此,营运单位仅仅具有上述所列的安全职责是不够的,还应该具备在事故发生后,有效组织场内应急、抢险的能力。另外,按照核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核设施营运单位承担着核损害赔偿的责任,因此,它还应当具有一定的财务保障能力,确保在事故发生后,尽快赔偿核损害对社会公众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确保社会稳定。这就是在第五条中增加了营运单位应当“具备应急响应能力和核损害赔偿财务保障能力”的基本考虑。
  ……
 
 
 
 

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以下简称核安全法)条规定“为了保障核安全,预防与应对核事故,安全利用核能,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将“公众”与“从业人员”区分,是否表明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的标准有所不同?
2.核安全法第二条中给出了“核设施”“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定义,这三个定义为什么没有放到第九十三条中与其他术语一起给出?
3.核安全法第二条中给出了核设施、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的定义,请问本法中的上述定义与通常意义上的核设施、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的概念有何不同?4.核安全法第二条规定核安全的目的是“防止由于技术原因、人为原因或者自然灾害造成核事故,限度减轻核事故情况下的放射性后果的活动”,请问迄今为止全球发生过什么样的核事故?其影响如何?
5.核安全法第二条规定“放射性废物,是指核设施运行、退役产生的,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放射性废物与乏燃料的关系与区别有哪些?
6.核安全法第二条规定核设施包括“(四)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处置设施”,请问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具体包括哪些操作?
7.核安全法第二条对核设施的概念进行了规定,其中是否包括军工、军用核设施?
8.核安全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加强核安全能力建设,保障核事业健康发展”,什么是核安全观?有什么重要意义?
9.核安全法第四条规定“核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安全、预防为主、责任明确、严格管理、纵深防御、独立监管、全面保障的原则”,独立监管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是否有多重监管的意思?
10.核安全法第五条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全面责任。为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应当负相应责任”,如何理解营运单位的全面责任和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单位的相应责任?
11.核安全法第五条提出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全面责任”以及“为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应当负相应责任”,却没有给出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责任。请问核安全监管部门负什么责任?
12.核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核安全管理工作”,本法中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指的是哪些部门?13.核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建立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推进相关工作”,请问各有关部门具体工作有哪些?
14.核安全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国家核安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国家核安全规划具体指什么?
……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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