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人撤销之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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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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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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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丽丽 著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ISBN9787513043984

出版时间2016-08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定价30元

货号1201371223

上书时间2024-05-09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张丽丽,女,1977年出生,籍贯陕西,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博士,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西安理工大学人文与外国语学院讲师。

目录
绪论
节研究背景
一、修法过程以及制度适用中的激辩
二、“居心叵测”诉讼的泛滥
三、程序保障、诉权理论的发展
第二节研究现状与意义
一、研究现状
二、研究意义
第三节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创新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方法
三、创新
章第三人撤销之诉概述
节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界定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相关制度辨析
第二节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性质与特征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性质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征
第三节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成要件
一、须由特定主体提起诉讼
二、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原判错误并损害其权益
三、第三人非因归责于自己之事由未参加诉讼
四、在特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六、以原审当事人双方为共同被告
第二章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比较法考察
节法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依据与目的
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效果
第二节中国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论背景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要件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
五、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效力
六、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
第三节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基于第三人反对而提起之上诉”
第四节法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区别
一、客体方面存在区别
二、目的侧重点不同
三、理论基础不同
第三章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正当性基础
节正当性基础现有主要学说
一、弥补判决效力扩张的不利影响
二、赋予第三人程序保障权
第二节现有学说与中国现状的契合程度
一、中国特殊的既判力制度背景
二、中国程序保障理论研究和实践之现状
三、相关理论在中国发展前景之展望
第三节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正当性基础
一、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定背景
二、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特有的正当性基础
第四章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与客体
节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
一、现有规定不能涵盖所有受生效裁判侵害之第三人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资格分类评析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资格类型化甄别
第二节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
一、法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
二、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
第五章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构建
节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期间和管辖法院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期间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
第二节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和受理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
第三节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判组织形式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范围
第四节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判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判形式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判决效力
第五节第三人撤销之诉配套程序的构建与完善
一、建立诉讼通知制度
二、建立对第三人滥用诉权行为的惩罚机制
三、明确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费用问题
第六章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践运行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制虚假诉讼之实践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原告主体适格之判断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纠正原裁判错误之实践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内容摘要
2012年我国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在第56条增加了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在我国虚假诉讼案件频发,案外第三人权益屡遭侵犯的特殊背景下,赋予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侵犯其民事权益的相关裁判或调解书的权利,从制度层面加强了对案外第三人权益的救济。相对于域外立法而言,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有着特殊的制度背景,但其在《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仅为一款,过于单一的立法设计无疑增加了制度适用的难度,相关程序规则的粗糙以及多种救济程序并存的混乱局面决定了现有制度存在相当大的完善空间。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应该在原告资格、客体要件、撤销事由、程序构建、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反思与精致化构建,促使其由抽象走向具体从而很终形成规范化的运作。同时还必须厘清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相关制度之间的界限并合理安排其法律适用。在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研究过程中应正确认识并处理第三人利益保护与法的安定性、司法等多种价值层面的矛盾与冲突。

精彩内容
2012年我国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在第56条增加了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在我国虚假诉讼案件频发,案外第三人权益屡遭侵犯的特殊背景下,赋予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侵犯其民事权益的相关裁判或调解书的权利,从制度层面加强了对案外第三人权益的救济。相对于域外立法而言,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有着特殊的制度背景,但其在《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仅为一款,过于单一的立法设计无疑增加了制度适用的难度。相关程序规则的粗糙以及多种救济程序并存的混乱局面给立法设立之初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适用提出了严峻的挑战。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施行。《民诉法解释》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中的相关具体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第三人撤销之诉受理的条件、适用中的具体程序以及与相关程序的衔接等方面。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应该在原告资格、客体要件、撤销事由、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反思与精致化构建,促使其由抽象走向具体从而最终形成规范化的运作。同时还必须厘清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相关制度之间的界限并合理安排其法律适用。在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研究过程中应正确认识并处理第三人利益保护与法的安定性、司法权威等多种价值层面的矛盾与冲突。
本书的主体部分分为六章。分述如下:
章是第三人撤销之诉概述。此部分主要包括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界定、性质与特征以及构成要件。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等存在近似性,厘清其与相关制度的界限,有助于正确适用并避免矛盾与冲突。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形成之诉,且是一种特殊的事后救济程序,其具有主体法定性和特定性、补充性、变更性等特点。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共有7个方面的构成要件。
第二章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比较法考察。此部分主要包括对法国、中国台湾地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介绍以及对它们之间异同的比较分析。法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与普通上诉相对应的非常上诉制度,设立之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实体权益免受确定判决的侵害,赋予其在权益受确定判决侵害时在法律渠道内进行救济的途径。而中国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作为一种事后保障程序,目的在于为没有参与诉讼的第三人在其不是由于自身原因未参与诉讼的情况下提供事后救济,以保护其程序上的权益。虽然在法国和中国台湾地区,该制度在判决效力、程序定位、原告资格等方面具有相似之处,但不同的制度和理论背景决定了其在客体、理论基础以及目的侧重点等方面存在很大区别。
第三章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正当性基础。此部分首先介绍了第三人撤销之诉正当性基础的主要学说,在此基础上对现有学说与中国的契合程度进行了分析,明确了现有学说无法对中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正当性基础提供支点,最后结合中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建立的特殊背景分析论述了其在中国特有的正当性基础。域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主要是建立在弥补判决效力扩张的不利影响和赋予第三人程序保障权的基础之上的。对于我国来说,特殊的既判力制度和程序保障权的发展现状都决定了现有学说与我国的契合程度并不高,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有着自身特殊的正当性基础。
第四章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与客体。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启动主体关涉其能否有效运行,是否会被滥用等重要问题。立法体例上的安排说明了我国是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限定在诉讼第三人的范围之内的,此立法安排在实现立法目的方面存在缺憾,导致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资格认定时的困惑,有必要从不同案件出发对其原告资格进行类型化的甄别,并从立法本意出发对原告适格问题进行合理解释。将裁定与调解书纳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范围是我国的一大特色,从对裁定性质的法理分析来看,没有将其纳入第三人撤销之诉客体的必要,应承认生效仲裁裁决亦应成为该诉的客体。
第五章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构建。此部分主要包括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期间和管辖法院、起诉和受理、审理、裁判以及配套程序的构建与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应有其特殊的起诉条件和受理条件,对其应设计不同于普通一审案件的具体审理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范围应当仅限于第三人请求撤销的部分,其裁判形式应为判决。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原则上不应停止对原判的执行,当第三人的诉讼请求成立时,就如何“改变或者撤销”原裁判,其判决是否应区分对第三人的效力和对原审当事人的效力等问题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并未涉及,应针对不同情况进行明确规定。
第六章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践运行。此部分结合近年来相关研究成果和案例资料,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运行中的现实状况和实践性问题予以探讨。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我国设立至今,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不少案例和裁判文书,其已然作为一种诉讼实践在我们面前展开,成为我国民事司法不容忽视的一部分。本部分内容主要包括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制虚假诉讼之实践,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原告主体适格之判断及第三人撤销之诉纠正原裁判错误之实践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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