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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与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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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根发 著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ISBN9787513036900

出版时间2015-08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59元

货号1201183406

上书时间2024-05-0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陈根发,1964年4月生,浙江嘉兴人,汉族。1985年7月毕业于南京大学经济系政治经济学专业,被分配到原国家核工业部干部司工作。1985年9月考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届双学士班,1987年7月获法学学士学位。198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1989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1991年4月赴日本留学,1994年3月获日本北海道大学民商法硕士学位。2001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2004年7月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理论博士学位。曾在日本、美国从事律师研修工作和访学数年。2004年10月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2013-2014年作为中加学者交换项目学者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法学院从事研究和教学工作。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战略研究部秘书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宣传教育与公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化法制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中加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市国理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等职。著有《论日本法的精神》《宽容的法理》等,发表论文一百余篇。

目录
第一章 新中国的立法发展与经验教训
一、新中国立法发展的三个阶段
二、新中国立法发展的主要经验教训
三、结语
第二章 新中国的司法成就与展望
一、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创建与磨难
二、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和成就
三、司法改革与和谐社会
四、司法改革的方向
第三章 法的功能与作用
一、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和维辛斯基的学说
二、、、、、张友渔论法的功能与作用
三、、、论法的功能与作用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法的功能
第四章 论民主法律监督
一、法律监督是什么
二、我国法律监督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三、民主法律监督的地位与方式
四、完善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思考
第五章 论分权与权力制约
一、分权与权力制约是什么
二、比较分权与权力制约论
三、我国分权与权力制约制度的理念与现实
四、的权力制约思想
五、推动权力制约制度的变革
第六章 论法律宽容
一、“宽猛相济”与法律宽容
二、法律宽容的生成
三、法哲学上的宽容原则
四、法律宽容的价值
五、法律宽容是什么
第七章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法理
一、李秀英等诉日本政府“731、南京大屠杀等损害赔偿请求事件”
二、李秀英状告日本右翼文人名誉侵害案
三、日本学者的法律意见
四、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法理
第八章 “长春市头号毒枭”的死缓判决
一、“长春市头号毒枭”
二、死刑判决
三、发回重审和撤回公诉
四、第二次被判处死刑
五、死刑与宽容
第九章 与“无正本提单放货”人也能和解
一、一万吨氧化铝被法院查封
二、解除查封与“无单放货”
三、上海海事法院的公正判决
四、同意与“无单放货人”进行和解
第十章 一个外企女工“意外坠楼身亡”的纠纷与解决
一、一个外企女工“意外坠楼身亡”
二、诉求与宽容
三、协商性的《仲裁调解书》和《备忘录》
四、结语
第十一章 为伊利集团公司原总裁做无罪辩护
一、震惊全国的“伊利风波”
二、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
三、为原总裁做无罪辩护
四、失望的一审判决
五、不平的心
六、自由比什么都重要
第十二章 司法与传媒
一、司法与传媒的互动取向
二、个案的体验与经验
三、司法与传媒互动取向的特征
四、结语
第十三章 文物鉴定交易和保护的法律问题
一、文物鉴定的法律问题
二、文物交易的法律问题
三、打击文物犯罪的法律问题
四、结语
第十四章 北美诽谤法的不同向度
一、加拿大的诽谤法
二、美国的诽谤法
三、加拿大诽谤法与美国诽谤法的不同向度
四、结语
第十五章 魁北克诽谤法的形成与特色
一、魁北克诽谤法的民法因素与宪法因素
二、魁北克诽谤法的反文化殖民主义
三、魁北克诽谤法的特色
四、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内容摘要
《司法与传媒》是作者陈根发从事法学研究、法学教学和法律实务工作的经验之作。从分析新中国立法、司法的大数据开始,探讨了法的功能与作用、民主法律监督、分权与权力制约、法律宽容、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法理等法学前沿问题;采取以案说法的方式,以作者自己作为辩护人或代理人承办过的几个比较有影响的案件为例,从“‘长春市头号毒枭’的死缓判决”、“与‘无正本提单放货’人也能和解”、“一个外企女工‘意外坠楼身亡’的纠纷与解决”到“为伊利集团公司原总裁做无罪辩护”等案子的办案经验和心得中,阐述了司法实务中产生的若干法理及存在的问题;最后将视角转向“司法与传媒”,对我国的司法改革、文化传媒法的若干问题提出建议,并且对北美诽谤法、魁北克诽谤法中的合理因素做了挖掘和推荐。

精彩内容
前  言

笔者的一生中有两个职业是难忘的,也是难以割舍的:一个是律师,一个是学者。我是先做律师后做学者的,与有的学者相比,也许有一些不同的遭遇和心得。我在给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研究生讲授“法理学”“传媒法”和“诊所法律教育”时,发觉许多学生都不满足于教材的理论说教,而对法学理论在法律工作中的运用饶有兴趣,这让我常常不得不翻出尘封多年的案卷,在借鉴国外的案例法(case law)、研究课程(seminar)和诊所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上下工夫。本书的构想就是在这样的背景和鼓励下诞生的。 
需要指出的是,本书不是对他人成果的一种编撰或改编,而是笔者对研究教学工作中一些前沿问题的法理思索和以往从事律师工作的几个案件的回顾。笔者想要达到的效果是,通过某种程度的专题研究和“暴露”,换取读者对法学的兴趣和对法律人的理解。学法律优选是能够理论联系实际,法学院的学生优选是能够多接触律师和法官的实务工作。台湾地区大学的詹森林教授似乎把这个道理说得更透彻。他认为:“研究法学与应用法律,必须结合理论与实务。理论脱离实务,无异空谈,实务罔顾理论,形同盲目。” 这番话,说出了许多法律人的心声。
历史上有许多学者是很好重视法律实践的,有一些有名的学者本身就身兼两职甚至数职,他们给法律和法学思想的发展带来了不同凡响的空间。美国学者菲尔德曼似乎也持这样的见解,他曾表白:“我很少讨论普通律师的日常法律执业。而且,当然,作为哈佛教授和优选法院大法官的斯托里的完整的法理学思考会十分不同于普通律师的法律概念。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很多19世纪的法理学精英,包括肯特、斯托里和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都同时是学者和法官,因此他们的法律观在某种程度上会受到他们判决案件的实践经验的影响。至少有一些20世纪的精英也是如此,本杰明?卡多佐(Benjamin Cardozo)是一个重要的例子。” 在美国的法学院,有的教授一直教导学生应该“像一个法律人那样思考”(thinking like a lawyer),即像律师、法官等法律人那样说话、写作和阅读。 强调的也是要让法学院的学生从一开始就要培养律师或法官等法律人的思维方式。笔者一直认为,一个好的法学教授应该在法律执业方面富有经验,同时也在学习法律和研究法律方面富有经验。作为实践这一理念的一个行动,笔者决定出版这本集研究、教学和经验于一体的融会之作。
兴趣和热情是优选的动力。黑格尔曾说过:要是没有热情,世界上任何伟大的事业都不会成功。笔者之所以将以往的律师执业痕迹和思想片段整理成册,多半要归功于笔者不减当年的对法律正义的兴趣和热情。笔者从2004年10月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从事研究工作之后,律师的工作不断地减少,但是还保留了一个兼职律师的资格,在法学研究的枯燥和苦闷之际,自然特别怀念律师时期的战斗生活。在整理以往的卷宗和有意识地从研究的角度去代理某些案件的过程中,许多难解的法律问题都能迎刃而解。在律师与学者之间,也许,确实有一些“纯粹”的人士认为存在一些对立的方面,即认为涉足律师事务将会影响做学者和教学云云,但我似乎更倾向这样一个怀疑:不会做律师或没有做过律师、法官、检察官的学者又何以能成为一个各方面都很好很好的法学教授呢?因此,诸如法学教授做兼职律师会如何如何的说法,与律师做兼职教授又会如何如何的说法,实在不是一个应该争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应该不断体验和深化的课题,关键在于如何结合和配合好,做到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大于相互抵触。黑格尔曾说过:“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 恩格斯在他的《谢林和启示——批判反动派扼杀自由哲学的近期新企图》一文中,也引用了黑格尔的这一说法来批判谢林对观念的蔑视。 近年来,在与美日等国的学者和律师交流时,也能看到同时印有“教授、律师”、“律师、教授”或“律师、不错讲师”等头衔的名片,这个变化也能说明一些问题。据说美国总统曾经是芝加哥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他在从事律师业务的同时,还兼任芝加哥大学的不错讲师(senior lecturer),在1997年至2004年间还兼任了伊利诺伊州参议员。中国法律人耳熟能详的波斯纳法官,在任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第七巡回审判庭法官前曾任斯坦福大学法学院和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在担任法官后也一直兼任芝加哥大学和斯坦福大学法律经济学不错讲座的主持人,最终成就了其法律经济学代表人物的地位。
本书从分析新中国立法、司法成就的大数据开始,探讨了法的功能与作用、民主法律监督、分权与权力制约、法律宽容、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法理等法学前沿问题。同时,以案说法,透视了笔者作为辩护人或代理人承办过的几个有影响的案例,从“‘长春市头号毒枭’的死缓是如何取得的”,“与‘无正本提单放货’人也能和解”,“一个外企女工‘意外坠楼身亡’的纠纷与解决”,到“为原伊利集团公司总裁做无罪辩护”等办案经验和心得,阐述了司法实务中产生的若干法理及存在的问题。最后将探索高度上升到“司法与传媒”层面,对我国的司法改革、文化传媒法的若干问题提出建议,并且对北美诽谤法、魁北克诽谤法中的合理因素做了挖掘和推荐。从比较和经验的角度,对有关法理、司法和传媒问题做出研究。其中许多片段涉及法与理、规制与宽容的博弈竞合,在文脉走向上从宏观的法学理论到微观的法律解释、从静态的法到动态的法、从书本上的法到实践中的法,力求视野开阔生动,寻求法律理论工作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的共鸣。
本书探讨了“司法与传媒”问题的法学理论与实践。笔者在书中采用了学者与律师相结合的经验主义表达方式,之所以采用这种方式,除了想把有关法律问题的“事实”和参与者的“真实”想法传达给读者外,更主要的是想探索一种新的法学研究与教学的方法。借用马克思的话来说,那就是:“不言而喻,如果写皮革方面的问题,鞋匠比律师更够资格。写节假日应不应当做工的问题,短工并不比神学家不够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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