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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薇
出版社中国财富出版社
ISBN9787504759832
出版时间2015-1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33元
货号8681976
上书时间2024-12-18
《个人理财实验课教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010,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坡过年利率36010,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就予以支持。
网贷平台极易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所谓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务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行业)与此相应,金融中介机构也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3)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4)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虽然目前的网贷平台机构定位尚不明确,但从上述定义来看,其并不属于金融机构,而且在传统P2P模式的转型下,网络借贷平台已不满足于仅仅依靠中介费、电话催缴费等满足赢利要求,相反它们积极地参与到网络借贷当中,且试图以某种变相的、擦边球的方式介入金融服务,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现在的网贷平台的经营行为已经不能仅仅作为提供民间借贷的服务机构,不再是单纯的中介平台。
目前的各类运营模式中或多或少地存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向不特定对象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以人人贷(P2P)为例,在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中表示,由于行业门槛低,且无强有力的外部监管,人人贷中介机构有可能突破资金不进账户的底线,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可见,网贷平台机构已由银监会做出了初步“定性”,其观点中透露出一定的倾向性,存在极大地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机构的可能性,因此,这种金融经营行为,在被扣上“非法金融机构”经营“非法金融业务”帽子的同时,将面临着被取缔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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