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竞合及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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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竞合及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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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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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树训著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ISBN9787513091848

出版时间2023-08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定价88元

货号15944345

上书时间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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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李树训,北京师范大学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方向为环境法、民事诉讼法。曾获“湘潭大学优秀硕士毕业生”“北京师范大学优秀博士毕业生”“第八届陈光中诉讼法奖学金”等奖项。现为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主持或参加国家社科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教育部后期资助项目、原环保部横向委托项目、内蒙古社会科学基金项目8个。在CSSCI及其他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



目录

导 言

一、研究背景及其价值

二、研究现状述评

三、研究思路及总体框架

四、研究方法

五、创新之处

第一章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竞合

第一节 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理论基础

一、人与自然关系的历史演进

二、环境伦理观的历史演进

第二节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的发展

一、传统救济方式

二、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阐述

三、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阐述

第三节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竞合的分析

一、竞合关系的一般阐释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竞合的表现形式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竞合的实质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二章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竞合的成因

第一节 基础概念交互不清

一、“主体式”概念检视

二、“客体式”概念检视

第二节 法律属性界定不明

一、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二、国家环境保护义务或职责

三、诉讼目的

第三节 制度设置路径异化

一、环境公益诉讼:移植片面化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政策法律化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三章 解决两种诉讼制度竞合冲突的既成模式与不足

第一节 择一而用:制度种类之间的适用安排

一、排他适用模式

二、优先适用模式

三、限制适用模式

四、任意适用模式

第二节 择优而用:子制度之间的适用安排

一、交叉适用模式的界定

二、交叉适用模式的理论意义

第三节 同时并用:诉讼主体之间的适用安排

一、并举适用模式

二、支持起诉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并行适用”模式的理论证成

第一节 探寻新的适用模式的动机

一、弥补“顺序式”调整模式的缺憾

二、化解竞合冲突的另一种路径

三、提高制度结构的效率

四、应对实践新的变化

第二节 “并行适用”的内涵阐释

第三节 “并行适用”模式的理论合理性分析

一、基础概念的共通性

二、法律属性的一致性

三、诉讼标的的统一性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五章 域外区分进路的阐述

第一节 诉讼请求区分的路径

第二节 诉讼性质区分的路径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六章 “并行适用”模式的本土化建设

第一节 实现“并行适用”的基本原则

一、法律效果为主,兼顾整体效果

二、实体法为主,诉讼法为辅

第二节 具体界分路径

一、实体法的形式

二、诉讼法的形式

第三节 “并行适用”模式的立法延伸

一、在管辖制度设置方面的适用方法

二、在赔偿资金管理方面的适用方法

三、在执行监督方面的适用方法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七章 结 论

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

第一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竞合

任何制度的设立并非空穴来风,既是因时因地应运而生,亦代表着人类某种改变现状的努力,无论是环境公益诉讼抑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建立莫不如是。实际上,欲准确地理解某种事物并非易事,就学界推祟的研究方式而言,通常强调追本溯源式的探析法,从而把握来龙去脉,否则极有可能沦为“无根的”妄言。一般而言,环境问题与发展问题相互交织,相伴而生,因为发展过程本身离不开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而环保制度的兴起与人类生产方式、发展程度的改变紧密相连。事实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问题自古有之,但上升到促使人类必须对之重视的程度则历经了一段较长的思想转变过程。当前人类不再恪守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世界观,各国都积极地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其中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各种保护措施层出不穷。在我国,环保制度(包括司法救济机制)的发展同样经历由青涩走向成熟的演化过程。与我国秉承的传统侵权思维相较,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成立应属于一个重大的转折点,甚或是该领域有意树立的一个标杆,拥趸甚多。无独有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即在这种情境中得以诞生。若纯粹从形式上观察,仅是新增一种司法服务产品,至多形成“两诉”并行的格局,似是无足轻重。但是从功能主义角度考察,因有“珠玉在前”,致使新旧制度之间既有联系,但冲突同样不可避免。无论如何,即使是出于立法技术上考量,使“两诉”之间保持必要的区分和差异也不可或缺,但在关键之处却没能实现本质上的分立。是故,尽管“两诉”共存,但并非有条不紊地运行,反而搅乱了原有的立法布局,造成“两诉”关系越发混乱。

……



主编推荐

适读人群 :政法院校师生和相关研究人员

本书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竞合,建议采用“并行适用模式”,从量上,按照一定标准确立和扩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应然适用范围,摆脱包含与被包含关系的一般认知;从质上,注重彼此分工的确定性和关系的稳定性,防止相互任意扩张各管辖范围,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竞合冲突现象的发生。



精彩内容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客观上皆有修复生态环境的功效,面对这种竞合冲突,除合理设计起诉的先后顺序之外,尚可通过划分各诉适用范围的方式予以解决。相较于既有适用模式,“并行适用模式”旨在促使两者并立而行:从量上,按照一定标准确立和扩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应然适用范围,摆脱包含与被包含关系的一般认知;从质上,注重彼此分工的确定性和关系的稳定性,防止相互任意扩张各管辖范围,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竞合冲突现象的发生。在具体操作设计层面,结合本土化特征,排除通过以诉讼请求、诉讼性质和实体权利等域外常用方式实现区分我国两种诉讼制度的可能。在正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特殊身份的情境下,确立两项基本的分配和适用原则:一是法律效果为主,兼顾整体效果。二是实体法为主,诉讼法为辅。在上述原则指导下,可以在原有司法解释基础上新增六种情形,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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