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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中的沟通艺术——用心理学引导当事人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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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思星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21631531

出版时间2023-02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定价45元

货号1202822482

上书时间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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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前言

见附件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在社会转型时期的矛盾纠纷多元化大背景下,人员调解员肩负着化解矛盾、宣传法治、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多项使命职责。在具体的纠纷排查、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笔者参与人民调解活动也已有些年头,不管是以“调解员”的身份参与调解活动,还是以“律师”的身份提供法律服务,对比往日初入行时的工作内容,都深深体会到,新时代、新背景下,基层矛盾与冲突有了新的表现形式,人民调解工作正面临着新的挑战:社交立体化、信息网络化、观念更新化的前提下,冲突渐有易燃化、极端化的趋势,当事人对个人需求的重视,也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在这种新的挑战之下,单纯依靠以往的经验与方法是远远不够的,我们的基层调解人员急需学会,如何在调解过程中既达成社会层面上的“息争止讼”、促进和谐,又切实地满足当事人的心理需求。这便涉及在调解中引入心理学的必要性: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讲,人民调解的本质就是通过辨析双方当事人在冲突中的心理表现,展开有针对性的引导,并促使双方当事人转变态度,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的过程。

 

因此,说到底,调解工作就是做“人”的工作,是在调节个人心理因素的基础上,对个体行为进行理性引导、有效教育的过程。而心理学素以研究人的行为与精神过程为己任,这不仅为我们奠定了调解工作的理解基础,同时也为调解的实现提供了更有效、更具体、更有针对性的具体运作方法。

 

其实,心理学与调解工作结合,本身就有绝对必要与优势:调解工作的目的在于促成纠纷双方对所争议问题达成一致看法,并做出双赢的最佳决策。这是一个完整的沟通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利益协调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双方都必须表现出谅解、让步和求同存异,和解才有可能达成。而此过程中,调解员如何引导双方进行沟通、如何运用相关技术促进沟通,是纠纷能否顺利解决的关键。

 

心理学发展到今日,早已总结出了诸如沟通、说服、倾听、互动分析等具体沟通方法。从几年前在自己负责的相关法务工作、调解活动中尝试性引入心理学,到如今将心理学当成工作中必不可少的辅助技巧在同事间普及、推广,我与同事皆认为,掌握心理学相关知识,运用心理学知识分析当事人在冲突中的心理过程,开展相应的心理疏导,不仅有助于在制度保障的前提下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帮助当事人解开心结,大大降低“调解终结、事后反悔”的发生频率。

 

为了总结与推广工作经验,也为了集思广益,笔者写作了《人民调解中的沟通艺术:用心理学引导当事人沟通》一书。本书立足于现实案例与调解经验,以心理学相关理论为基础,结合传统调解方法,以详细调解过程为依托,以人的心理行为活动为研究对象,以实证方法为手段,对人民调解中的重点、难点提出了建议。

 

由于调解活动于基层展开,面向的是广大人民群众,这就需要调解员拥有“通俗易懂”之话语能力。因此,在写作过程中,笔者也特别注意内容与用语上的“通俗”“易懂”“易用”之元素。

 

衷心期望本书的问世可为广大人民调解员增添智慧,丰富调解艺术,提高调解效率。因心理学与人民调解相结合的时间不长,且书中内容为笔者多年积攒之经验,因此,行文难免有不妥之处。对于这些不足,笔者恳请您的批评指正。也相信有诸位一线调解人员的共同努力,人民调解事业必将攀登上新的台阶!

 

 

 

主编 张思星

 

2023年1月


【书摘与插画】

第一章

 

心理热身,知晓人性是成功调解的前提

 

 

 

成功的调解永远建立在理解当事人诉求基础上,理解对方诉求的过程,其实就是洞察人性的过程。可以说,这世间所有的纠纷与矛盾都由人性中难以避免的黑暗面所引发。了解这些基本的人性,知晓、把握在纠纷过程中的心理变化,我们才有可能做好“人民调解员”,才能更合理地面对各类矛盾的调解。

 

一、冲突理论:当事人会夸大沟通中的阻碍因素

 

冲突一直是社会学家、心理学家与历史学家关注的焦点,小到陌生人之间因为琐事而大打出手,大到国家之间由于利益冲突而爆发战争,都包含在这个词中。通常情况下,只有双方的矛盾大到彼此无法调解的程度时,才会引发冲突。这些冲突的表现形式或许存在多种差异,但只要是冲突,便存在着相当的一致性。

 

(一)冲突类型不同但本质相同

 

冲突可能来自不同社会生活领域,如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合同、生产经营、损害赔偿、山林土地、征地拆迁;还有可能来自行业性专业性领域,如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环境污染、消费、旅游、电子商务等,其规模、涉及的群体、影响有明显的差别。但这些冲突中也存在诸多共同之处:都是双方或者多方之间的冲突;冲突的起因往往是因为一方希望获得某种对方不愿意提供的东西,这些东西包括家庭成员间的认可、陌生人的尊重、对合作方经济利益的补偿等;最后, 冲突都有一个从认知到行动、从开始到升级的具体过程。

 

 (二)了解冲突发展的五阶段

 

调解员身为缓和冲突、调解纠纷的中介,非常有必要了解冲突的产生过程,以及在此过程中当事人的心理变化。这样做的最大好处就在于,它可以让调解员对冲突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从而为介入纠纷、化解冲突做好准备。

 

1.萌芽阶段

 

在当事双方意见不一致时,便出现了潜在的对立或者不统一,在此阶段,双方都会对彼此不满,但有可能碍于人情、面子或利益因素,将之暂时掩盖下来。

 

2.形成阶段

 

在当事人采取措施解决冲突时,便从认知上明确了冲突的存在,即冲突形成。此时,双方会发生争执,彼此的不满与情绪都会全面爆发出来,很多隐藏的潜在问题会进一步曝光。在此阶段,双方都有了一定的感情投入,并体验到了冲突带来的情感上的紧张、挫折感,甚至可能演变为敌对情绪。

 

3.触发阶段

 

当双方认知到冲突的存在后,便会用竞争、协作、回避、迁就或者妥协等方式尝试解决,有了一定的行为意向。比如丈夫与妻子之间的矛盾,可能会通过某一方的妥协来化解;陌生人之间的偶发纠纷,可能会通过一方的道歉化解等。

 

4.爆发阶段

 

如果双方的尝试没有效果——比如,丈夫的妥协未能换回妻子的理解,反而换来了变本加厉的挑剔的话,那么分歧就会越来越大,最终不可避免地发生冲突行为。

 

5.消失阶段

 

冲突产生之后,终会以各种形式平息、消失。双方往往会根据不同的破坏程度,而采取不同的措施,并总结相关经验、制定预防措施等,以应对或避免冲突的再次发生。

 

冲突是这样产生与发展的,人们很可能在认知其存在以后,做出一些夸大化的反应,比如陌生人之间的一句口角导致街头斗殴事件的发生,从而影响了随后各个阶段的处理。

 

而在这一过程中,调解员的任务就是在介入纠纷的过程中,判断纠纷处于哪个阶段,双方当事人对纠纷的看法与眼下的情绪如何,然后再通过恰当的沟通手段,避免纠纷持续性、破坏性扩张,以促进冲突的解决,维护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三)冲突的实质并非一方受损一方获益

 

研究冲突理论的重要性在于,很多人对冲突抱持着这样的看法:一旦冲突发生,不管最终如何解决,一方的获益就是另一方的损失。而对调解或冲突和解最不利的一点就在于:人们都希望自己在冲突中成为获益的一方。

 

一方的损失就是另一方的获利,这样的看法对吗?事实并非如此:冲突有可能会让双方都受损,但也有可能让双方双赢。

 

比如,A公司与投资商就某一项目的细节发生了纠纷,并认为彼此产生了无法调和的争议。A公司认为自己不可退让,否则会危及公司根本,最终使投资商不得不退出该项目。这种坚持不和解的态度,不仅让A公司丧失了一笔投资,也让投资商错过了一次机会。

 

再如,婚姻家庭矛盾中,对于非原则性的大问题,假如双方同时妥协退让一步,便可以携手继续走下去。但如果男女都坚持离婚的话,不仅彼此的共同财产会面临分割,二人的子女也会变成单亲家庭的小孩。很显然,双方合作、理解与同时退让,是双赢甚至是三赢。

 

其实,这也是很多纠纷的特点:冲突双方只有一小部分意见不同或对立,但因为双方的目标不同,再加上沟通不顺畅,导致误解越来越多,分歧也会日益增大。在这种情况下,调整双方认知、畅通沟通渠道便成为了解决问题的关键。

 

二、认知偏差:90%的纠纷源于当事人的看法不当

 

认知偏差是指与现实不符合的认识,它是一系列社会心理活动的总和,包括感知、判断、推理与评价在内,其过程是社会认知、社会印象与社会判断,而认知偏差就是在认知过程中出现的知觉、印象、判断与认知的事实不一致的情况。

 

(一)不同认知背景造成了认知偏差

 

认知偏差非常常见,比如,你和朋友一起逛超市,在此过程中发生了如下对话。

 

你:“这边的储物盒在搞特价,我要买两个回去。”

 

朋友:“不要买,超市里正价的东西也贵不了几个钱,还是去看看别的比较好。”

 

你:“搞特价的东西省钱实惠,而且我看这个储物盒质量也不错。”

 

朋友:“便宜没好货!天天辛苦得要死,为的就是让自己拥有一个高品质的生活,何必非要为了省那几个钱买这种便宜货?”

 

再如,你与同事合作调解一起纠纷,调解完成后,由他起草相关和解文件,但过了好几天,他还没有完成。

 

你:“你做事怎么这么慢?等你把这点活儿干完得猴年马月了。”

 

同事:“慢工出细活,像这种文档一类的工作,更要细致一些。”

 

你:“细致可以,但效率也一样重要好不好?你能不能有点儿时间观念?”

 

同事:“我怎么没有时间观念了?谁像你,做事总是那么毛糙,一点儿也不讲究!”

 

还有一个场景则可能发生在家庭中。

 

A:“快起床了,现在都已经七点半了!”

 

B:“才七点半,你能不能别吵我?我还要再睡会儿。”

 

A:“昨天晚上让你睡你不睡,非得熬夜,现在别人都起了,你又不起!”

 

B:“你烦不烦?我告诉过你多少次了?我晚上才能集中精力!凌晨两点才把工作忙完,现在和你吵得想睡也睡不着了!”

 

这些争执与矛盾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源自个体的认知偏差。在与人交往、交流的过程中,我们不断强化与自己相同的潜意识、思维与应激策略,形成不假思索的判断。这些外在的知识,经验,通过重复练习使用,早已内化成个人习惯。在习惯的推动下,它们被运用在判断、确认事件的过程中。对于这些习惯,人们不习惯改变,凡自己认可的,便能轻松接纳;凡自己反对的,接受起来就会费时费力。

 

(二)认知偏差造成了90%的纠纷

 

值得一提的是,认知偏差是自动发生的:它是在无意识状态下因为思维习惯而做出的思考与判断。

 

比如,在某起纠纷中,比邻而居的两家人,生性冷漠的A在遇到生性热情的B时,总是喜欢视而不见、不打招呼,于是,B便自然而然地套用了自己的想法:“他是不是对我有意见?”“我什么地方得罪了他?”由此B心中不满也渐盛,并最终因为A总是将垃圾堆放在门口这样一点小事,使潜在不满爆发成了明面争执。

 

自动化思考下的认知偏差会让我们有“被讨厌了”“只有我运气不好”“为什么倒霉的总是我”等类似的负面想法。

 

这些想法原本并非事实,但你却坚信这些都是事实,自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事实上,通过大量的纠纷调查我们发现,有90%以上的纠纷都是由于当事人之间对某一事件的认知存在偏差导致的。

 

新时代的女性由于对家庭与婚姻抱有不一样的期待,因此,希望丈夫可以更多地参与到家务、育儿活动中去;但男性或者男性的长辈可能并不认同这种观点。某位婆婆在调解员调解的过程中,便曾经说过:“我们那一辈都是这样过来的,男人哪有看孩子的?”在此处,这位年老的女性便将自己的认知代入了儿媳的位置,自动地认为,下一辈人应该如自己当时一样,家务、工作两不误。

 

一起经济纠纷中,某理财人员介绍客户购买了风险极高的理财产品,但对方在取钱时才发现,钱其实投入了股市,待去查询收益时,钱已经亏了大半。但该理财机构辩解称:自己在当时已经告诉了他,这是一款高收益产品,“投资市场就是这样,有亏就有赚,高收益即高风险,这么简单的道理,他这么大的人了,怎么会不懂?天上怎么可能掉馅饼?”

 

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认知偏差与人际交往、沟通的关系极其紧密。意识到这种偏差的存在,是我们介入调解、正确调解的关键前提。

 

(三)认知偏差也会影响调解员

 

认知偏差几乎无处不在,随后,我们会甄选对纠纷发生、调解有明显影响的几种进行详述。有意思的是,这么多的认知偏差到底是如何发生的?英国心理学家巴斯特·本森曾经将原因总结为四点:

 

1.信息过载

 

信息大爆炸的当下,我们更容易注意到自己熟悉或者引人注目的那一部分,同时也更容易关注别人的缺点,忽略别人的优点。

 

2.信息的意义不明确

 

当我们无法得知信息的全貌时,只得根据自己“已知”的情况推测“未知”,就像我们刚刚提及的那则邻里纠纷一样,B因为不了解A的冷漠是天性,因此将之归结为“A对自己一向不友善”。

 

3.大脑来不及认真作出反应

 

若非蓄意,纠纷与矛盾往往是在情绪的冲动下发生的,此时,大脑根本不会有静静思考的机会。这种“刺激性纠纷”往往在陌生人之间出现,比如A在地下停车场因为许久找不到车位心情本来就不好,结果正好遇到B因争抢A好不容易等来的车位剐蹭了A的车,两个偶然相遇的人就此发生争吵。

 

4.大脑存不下所有的记忆

 

人的记忆力是有限的,我们会丢弃细节,只留下刻板的印象。在一起“婆媳”之争的家庭纠纷中,年老的婆婆便只记得自己年轻时奉献的场景。儿媳在生了宝宝后请婆婆带孩子,自己去打工,遭到婆婆反对引发争执。此事中,婆婆忘记了自己年轻时也希望有人“搭把手”。

 

总的来说,对自我、对他人的了解不够,或许是认知偏差产生的最直接原因。

 

对于调解人员来说,重要的是,我们在了解了认知偏差以后,不仅需要在调解过程中帮助当事人调整认知,同时自己也要规避认知偏差对调解造成的负面影响。

 

小说《了不起的盖茨比》里面的一句话可引起所有调解人员的警醒:“每逢你想要批评任何人的时候,你就记住,这个世界上所有的人,并非个个都有过你那些优越条件。”要做到这一步,有三个基本的建议:

 

1.承认认知偏差的存在,在调解过程中,时时审视,自己是否受到了负面认知偏差的影响。

 

2.积极主动地去寻找一些与自我认知不同的观点,不断地完善自己的认知体系。

 

3.在与当事人沟通时,知道对方可能同样存在认知偏差,积极主动地去倾听当事人的想法,并耐心解释,以达到调解的目的。

 

身为纠纷的调解者,我们务必要牢记这一点:能否克服认知偏差,让自己以理性、客观的角度去介入调解,去安抚当事人的情绪、引导他们的认知,直接决定了个人调解水平的高低。

 

三、损失厌恶:与得到相比我们更厌恶损失

 

调解纠纷时,我们常常遇到类似情况:明明纠纷继续下去对彼此都不好,但某一方(多见于利益受损方)却坚持要以“诉讼”的形式讨个说法。

 

某地一消费者A购买了甲上市公司的产品,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了自身人身损害,花去各种费用合计10万元。A找到销售商协商,销售商指出,自己小本生意无力赔偿。于是,A又找到甲公司要求赔偿。

 

甲公司在确定责任后提出,给予A 7万元的赔偿,但A明确表示拒绝,并决定起诉到法院。法院派出人员调解时,A却直言一定要“讨个说法”。

 

分析事件我们可以发现,在确定、联系索赔人的过程中,A其实已经投入了不少金钱,更因为这件事情耽误了工作与家庭生活。如果接受赔偿后,能将自己的时间与精力都用于其他方面,A所获得的收益并不会少于甲公司最终给予的赔偿。而在未来的诉讼中,A可能会损失更多、得到更少,但为什么A还继续坚持“讨个说法”?

 

(一)当事人对调解的预期收益受“沉没成本”影响

 

“讨个说法”即“权力主张”,人们在纠纷中所追求的公平感,是“讨个说法”的根源所在,而其直接动因,则是当事人对解决纠纷的预期收益。

 

仅拿A所陷入的纠纷来说,预期收益是他在预估过事情的严重性、自己的损失后,对甲公司所期望的赔偿数目。在后期调解中,甲公司提供的是7万元的收益。但是,此时A已经投入了大量时间与精力,他将这些同样视为自己的损失,并认为自己应该得到这部分的赔偿,再加上此事由甲公司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对方未严把产品质量关,也应付出相应代价。折算之后,A的预期是总数为20万元的赔偿。

 

此时,A并没有意识到,他在这件事情上过多的投入,其实都足以让他陷入“沉没成本谬论”中。“沉没成本”是经济领域的概念,它指的是已经付出且不可收回的成本。就像两个人恋爱十年,一方提出分手时,这“十年的时间”其实就是不可收回的,但如果被分手的一方坚持不分,或者要“青春赔偿费”,其实就已经让自己陷入了“沉没成本谬论”中。

 

一个理性的人,不会拿“沉没成本”来作决定。但在纠纷中,由于当事人的决定受双方处理态度、方式的影响,因此,很可能会产生感性的决策态度,此时,再加上“沉没成本”的影响,在明知坚持诉讼对自己并没有太大好处的情况下,有些人依然会“讨个说法”甚至是“缠讼”。

 

(二)当事人调解预期过高,也会造成纠纷停滞

 

一般情况下,在涉及经济赔偿或经济纠纷时,我们可以参考以下公式:

 

当事人诉讼的实际诉讼效益=胜诉概率×胜诉收益+败诉概率×败诉收益-诉讼成本

 

如果A的预期收益小于或等于7万元,那么,此次纠纷便会完美解决:甲公司获得声誉,A获得赔偿;但A对此次纠纷有更高的预期收益,并在调解不成后,进行了大致的估算。按其估算的预期收益为20万元,诉讼成本为1万元,则应满足:胜诉概率×20万元+败诉概率×0-1万元≥7万元。

 

在自己的利益明显受损、甲公司过错明显且证据确凿的情况下,A认为自己胜诉概率极高,因此拒绝调解。

 

很显然,A所期望的20万元赔偿与甲公司提供的7万元赔偿可谓悬殊,A的不满情绪也可以理解。更重要的是,甲公司在此次事件发生后,并不会立即认错,而是会展开某种程度上的谈判。由于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再加上地位悬殊,很可能A的遭遇在甲公司看来完全是A使用产品不当造成的——谈判过程中,自尊心受损,赔偿低于预期太多,也会造成A必须要为自己讨个说法。

 

(三)损失厌恶是调解未达成或停滞的关键

 

一件纠纷未调解成功,我们最重要的是看它是否引起了当事人的“损失厌恶”。“损失厌恶”指的是,人们在面对同等数量的收益与损失时,损失更令人他们难以忍受。

 

最常见的,对打麻将的人来说,如果他赢了200元,让他离开牌桌很容易。但是,如果他输了200元,此时你很难让他离开牌桌,因为同样是200元,“输了200元”所造成的负效用与“赢了200元”完全不同:前者所产生的负面能量,是后者所产生快感的2-2.5倍。这也是调解过程中我们必须要注意到的心理感受:面对损失,人们的痛苦要远远大于获得的快感。

 

看我们刚刚所举出的例子:对于A来说,7万元的赔偿不仅没有弥补他“10万元”的投入,反而失去了3万元,更谈不上对他时间、精力的赔偿。加上后期沟通过程中的心理变化,“损失厌恶”心理很容易被激起。因此,其坚持20万的赔偿便显得容易理解了。

 

而甲公司在看到A的诉讼坚持后,很可能会要求调解员继续调解:该公司是知名上市公司,产品不合格的负面新闻与后期长期诉讼带来的品牌负面影响,都可能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也正是出于损失厌恶心理,加上调解员的有效协调,甲公司在后期给出了付给A 18万元赔偿金额的方案。

 

因此,调解过程中,我们要重点找出,谁有可能承受更多的“损失”。引导当事人从关注“沉没成本”中走出来,让其转向对其有利的一面,我们完全可以利用“损失厌恶”:陈述不调解甚至是诉讼(或应诉)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相应的经济损失,有技巧地让双方意识到和解的积极意义,纠纷便有和解的可能性。

 

四、虚荣心理:满足虚荣心沟通更顺畅

 

从心理学角度来说,虚荣心是自尊心的一种表现,人人都有自尊心,都希望获得社会的认可,这是一种正常的心理需要,从这一意义上来说,人人都有追求虚荣的性格缺陷,只是多与少的区别罢了。

 

对于中国人来说,虚荣心又有特别的意义,只不过,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以中国特有的文化,称之为“面子”。

 

(一)虚荣表现为“重面子”与“争面子”

 

虚荣心人人都有,但中国的“面子文化”远比其他国家要深厚得多。可以说,这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渗透于我们每一个人的行为习惯之中,有着强大的生命力。如果对之追根溯源的话,我们会发现,它与儒家的传统文化、耻感文化、社会取向的文化,以及中国的“人情社会”皆有联系。

 

在调解过程中,我们也常常会听到“他不给面子” “没面子”“不蒸馒头蒸(争)口气”等“死要面子”的话语。

 

在某村,A的院子里有一棵大樱桃树,树很大,枝叶长到了B的院子上方,给B造成了四大困扰:一是风吹时,树枝总是会刮落房瓦,有一次还差点儿伤到B的儿子;二是落叶堆积在屋顶,致使排水受阻,最终致使房屋漏雨;三是夏天时,树里的虫子会顺着树枝爬入房屋,造成窗户无法打开;四是夏天树结樱桃时,会有大批鸟儿飞来,导致院中鸟粪不断。

 

B多次向村委会反映,要求A砍树,但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效。此事最终由口角上升为肢体冲突,闹到派出所。派出所民警了解到,A不愿砍树,是因为自己盖房时曾经与B商量,请其将新房盖到同一平行线上,这样日后村里修路时便于规划,两家都方便。但B未接受,反而认为其“多管闲事”,不给面子不说,其妻子更是站在街上大加辱骂。

 

A说:“他那时候不给我面子,我也不会给他面子。而且,他的房子是后盖的,我的树栽了十六七年了,樱桃好吃树难栽,想砍树,必须把道理说清楚,否则,谁动我的树,我和谁拼命!”

 

这是一件常见的因为“面子”受损而导致的纠纷。对于很多中国人,特别是较为传统的中国人来说,面子就是活着的价值,没有了面子、撕了面子,其实就相当于伤了人情。因此,在调解过程中,如何将“给面子”与“要面子”结合在一起,便成为基层调解员必须要注意的一点。

 

(二)“面子”是调解员可利用的重要工具

 

从心理学上来说,“要面子”是个人自尊意识的表现,它体现的是个体对名誉、社会地位与群体影响力的渴求。“不给面子”的举动,在当事人来看,首先是损了自己的尊严,接着会带来强烈的耻辱感,这也是为什么中国人在社交过程中会特别在意“面子问题”的根源。

 

在经过了几千年文化沉淀后,面子早已附着在每一个人的行为里,弥散在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影响着每一个人。而且,作为社交中的一种无形货币,面子拥有“可交换性、可逆性”。

 

1.面子是普遍存在的

 

调解员,特别是处于人情味浓厚、宗族影响较大环境下的基层调解员,常常会将面子挂在嘴边:“你这样做,大家都没面子”,“给人家面子,你也有面子”,“这事儿咱们从长计议,给××个面子”等。

 

很多调解员本身就是在社区、村庄中拥有声望的人,因此,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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